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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司法鉴定人还是需要一些“出世”情怀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7阅读:

本篇文章2270字,读完约6分钟

□陈如超

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三大诉讼法以鉴定意见为法定证据。 司法鉴定人不仅应该客观、中立,而且需要技术优秀。 鉴定人和法官有知识差距,难以平坦的情况下,法官选择了“监代审”。 这样司法鉴定意见发生错误的情况下,很可能会导致法官审判的错误。 因此,司法鉴定人不是案件,而是适用于当事人人生的流行语。 因此,提高司法鉴定的意见质量从始至终是党和国家关注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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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从国家一级开始了中国现代司法鉴定制度建立以来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变革。 《决定》发表15年以来,司法行政机关披荆斩棘,不仅从中央到地方部署了科学层层制的司法鉴定管理组织,还建立了系统化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同时采用了实验室认证认可等质量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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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发表15年来,中国司法鉴定质量的整体提高是显而易见的,司法鉴定的名声越来越高。

但是司法鉴定质量的保障不能完全依赖外部的制度约束。 司法鉴定机关、司法鉴定人的自我约束、负责责任或者适度超越经济好处的“出人头地”感情也是必不可少的。 制度是有限度的,制度很难约束鉴定人跳动良好的心。 制度的结束,必然是鉴定人的良心出现。 司法鉴定人不仅技术优秀,还需要崇高的职业精神,不能完全被利益奴役,成为利欲之徒。 司法鉴定既是科学也是艺术。 任何鉴定事件的背后都有当事人的故事。 在鉴定人看来,这个案件与他无关,只不过是他鉴定的千百件案件中的一件。 他关心的只是事件能收到多少鉴定费,能给他带来多少利益。 但是,对当事人来说,可能关心他的人生、命运。 鉴定人应该使鉴定业务上升到探测事实真相的技术,对所有事件都有热情和好奇心,操作仪器设备,按部门分班,缺乏同情心,只有唯利成为图的技术工匠,鉴定不能麻木迟钝。 当然,这并不否认鉴定人会得到合理的报酬,得到合理的报酬是各鉴定人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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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鉴定人需要超越经济好处的“出人头地”感情,不仅可以理解鉴定知识,还可以理解一些证据和诉讼法知识,通过鉴定材料分解事件事实的内在脉络,并将这些建议通知委托人。 本文用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一点鉴定人承担的事件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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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原告在法院起诉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被告不付钱,要求被告还钱。 原告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了被认为是被告写的“借条”。 被告认为已经偿还了,同时也提供了“借款条”。 两张“借条”复印件完全一样。 一般来说,被告借款后打的“借款条”必须提交给原告。 被告没有偿还,“借条”在原告那里。 被告要偿还,“借款条”必须由原告归还被告。 本案中原被告各提供一张“借条”,两者中一定有一张“借条”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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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双方都有道理,法院很难弄清案件的事实。 这是为了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两张“借条”的真伪。 某鉴定机构的鉴定人首次鉴定后,认定被告提供的“借书”是模仿原告的“借书”。 法院据此事先判决了被告的败诉。 被告不服,委托法院重新鉴定。 该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相关鉴定人鉴定哪个“借款条”是真的,哪个“借款条”是假的。 鉴定人初步检查后,发现两个检查资料的复印件、纸(原告单位形式的纸)相同,同时认定被告提供的“借书”有榜样痕迹,很可能是以原告的“借书”为榜样形成的。 从“借款条”本身的真伪来说,通常通过笔迹鉴定原告的“借款条”是真的,被告的“借款条”是假的鉴定意见。 法官根据这个鉴定意见判断被告败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提供的“借款条”的借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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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本案鉴定人并不是为了收取鉴定费而匆匆提出鉴定意见,而是建议自己给本案承包法官打电话,(1)明确本案被告是否只写了一张《借条》。 (2)被告写的《借条》借款后,原告是否持有(3)原告是否有借条直到被告没有偿还。 法官就上述问题询问前被告后,本案前被告承认被告只写了一张《借书》,原告承认其《借书》一直有,并告诉鉴定人在此期间没有提供给被告。 在查明这些事实后,鉴定人向承包法官提出了以下关于技术、证据和事实分解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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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没有榜样条件。 摹本人要临摹笔迹,首先必须有临摹样品。 被告没有抄袭样品,但是因为原告有《借条》,所以被告没有抄袭的可能性。

其次,被告也没有抄袭的动机。 被告不能以假的“借书”为榜样自己拿着,把真正的“借书”交给原告。 这不会发生在借钱之前,也不会发生在借钱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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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两个“借条”的笔记用纸是原告单位的形式用纸,进一步印证了被告没有榜样条件。

综上所述,事件的真相是被告偿还后原告为被告树立榜样的“借书”,原告很可能依然有“借书”的原件。 之后,原告拿出了真正的“借款条”,再次要求被告偿还。 被告多次说自己还钱,提供了榜样的“借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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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法官根据鉴定人的提案取消鉴定委托,在审判中询问原被告,最后证实了鉴定人的推定,原告败诉了。 本案的幸运是,被告依然保存着其榜样的“借条”。 如果没有这个“借款条”的存在,本案被告将依然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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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典型的鉴定人超越经济好处,调动自己对鉴定的热情和好奇心,利用鉴定技术的相关知识,重构案件事实,向法官建议的经典例子。 鉴定人把与鉴定相关的资料列入原案件的证据体系,辅助法官最后弄清了案件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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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正如一点学者所说,鉴定人的“最后住所、安身之处,将成为你对专业的理解和爱,以及随之磨练培养出来的专业素养、专业信息和专业技能”。 别忘了。 我们做的所有事件都关系到当事人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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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教师,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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