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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江苏一超市被曝“私罚小偷获利” 警方回应不当引舆情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9阅读:

本篇文章938字,读完约2分钟

□法制网王灿薛金丽

7月25日,据荔枝消息,江苏省宿迁市某大润发超市的前员工在这家超市拉小偷后,不报警就擅自处罚,以“通知商家”、“报警”等理由受到威胁,基于小偷的背景和接受能力。 据报道,自2008年开业以来,这家超市总共获利超过100万元。 8月6日,《@荔枝情报》重新报道了这件事,强调了超市的“小偷解决手段独特”“擅自处罚”“利益超百万”等复印件,引起了媒体和读者的关注。

政法:江苏一超市被曝“私罚小偷获利” 警方回应不当引舆情

8月8日,新京报就此事发表了追踪报道,据说超市在抓小偷的过程中有明显的“钓鱼”现象。 之后,富康路派出所的员工对记者说,警察对该事件进行了立案调查,“具体情况很难明确”。 8月10日,据荔枝新闻发布追踪报道,宿城区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警察对此事立案调查,调查事业还在进行中,之后依法解决调查后,将通报事件的具体情况。 之后,《北京青年报》、人民网、央视网等媒体跟进报道,引起了舆论的热烈讨论。

政法:江苏一超市被曝“私罚小偷获利” 警方回应不当引舆情

在民意调查中,许多媒体认为大润发超市的“私刑小偷”是违法行为应该及时制裁。 根据《新京报》的评论,“抓住小偷”是维权,但考虑到“钓鱼”等“诱惑”,容易被相关超市认为是敲诈勒索,相关部门应该调查。 《北京青年报》的发文也认为:“虽然小偷很可恶,但设置陷阱后对小偷处以高额的“罚款”是失德和违法的。” 很多读者认为超市没有“私刑小偷”的权限,抓住小偷后必须马上交给警察解决。 有些读者支持超市的“以恶作恶”行为,认为“许多地方派出所应付不了金额少的盗窃事件”。 专家着重于超市的行为是否满足欺诈恐吓罪的构成要件。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范辰认为,如果超市恐吓,强迫小偷赔偿数倍以上,情节可能轻微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严重的欺诈恐吓罪。 现在当地警察没有发表新的进展。 截至8月22日12点,与此事件相关的媒体报道200余篇,微博新闻3.8万余条,微博话题“#大润发抓住小偷后,擅自处罚#”阅读量1.8亿人,微信文案90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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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舆论其实是半个月前报道的,但没有引起舆论的关注。 之后,核电站媒体再次报道了这件事,开始引起一定范围的舆论讨论,但相关警察还没有关注舆论,在多家媒体介入跟进报道之前,相关警察被动接受记者的采访,在反映速度方面失去了先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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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阅读见《政法民意》年第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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