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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李心草案”一审宣判专家解读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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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王宇

9月21日上午,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宣布了备受瞩目的李心草案一审判决,以过失致死罪判处被告人罗秉干有期徒刑1年6个月,责令罗秉干赔偿附加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莲经济损失63257元。 记者就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曲新久。

政法:“李心草案”一审宣判专家解读

曲新久说,死亡是自然现象,不在乎法律。 但是,一旦发生异常死亡,有人有可能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就会成为“人命关系”的重大法律问题。 四个年轻人一起喝酒到上午,其中一个突然跳楼死亡是不正常的,公安机关必须进行调查以查明事件的性质。 随着案件的明确,对案件的定性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案件不构成刑事犯罪。 罗秉干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意见。 有意见认为罗秉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死罪。

政法:“李心草案”一审宣判专家解读

曲新久认为李心草案主要涉及过失死亡罪和非罪的定性,关于指控和不诉、有无处罚,司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 在这个法律行业范围内,人们必须尊重司法官根据具体事件做出的法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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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秉干的行为为什么不应该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违背别人意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强制猥亵别人,侮辱女性的行为。 在本案中,罗秉干实施了李心草的头发、背、拥抱等行为,客观地安抚喝醉的李心草,具有控制不危险的作用,罗秉干主观上也有这个意思。 当然,罗秉干也有廉价的心理,但也有在李心草之间拥抱的行为。 这是年轻人在饮酒和饮酒状态下的不恰当的父母行为,是公民个人感情行业的道德问题,与侵犯女性的自尊心、性自决权无关,不被视为强制猥亵罪构成要素意义上的“猥亵”和“侮辱”。 关于本案,从社会普通人和酒吧经营者的角度来看,男女青年一起喝酒(这也是本案法律事实的背景),但其中一组男女青年采取了上述亲切的行动,认为不合适,但公安机关发生了猥亵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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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新久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客观上需要暴力、胁迫等“强制”性行为。 根据经验,李心草的胡说八道已经处于严重的醉酒状态。 如果司法官认为罗秉干醉酒占便宜行为,利用受害者昏迷无意识地意识到其他“强制”手段,太严格了,与事件的事实情况不一致。 罗秉干打李心草的左脸的行为显然是不当的,这也有罗在和另外两个人商量后,为了让李冷静下来,控制李骚酒的意思。 因此,罗秉干的行为不被视为“强制猥亵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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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秉干的行为为什么被认定为“过失致死罪”

过失致人死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在法律规范层面,共同饮酒者对他人饮酒有照顾义务,如果因照顾不周到而导致共同饮酒者死亡,则有可能成立因过失而导致的死亡罪。 共同饮酒者要看饮酒者的死亡结果是否有主观过失,首先要看客观的照顾、护理措施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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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新久表示,在本案中,李心草在喝了b52鸡尾酒后,陷入了妄语和无法自制的状态。 对此罗负有责任,因此需要承担比其他共同饮酒者多一点的观察义务。 其间,李心草出现了烦躁、打碎玻璃杯、掉手机、哭、自伤、胡说八道、跳河等异常行为,李心草6次离开酒吧,第四次离开酒吧时,来到盘龙江这边,双脚 罗前的不当行为也表明李心草认识到有跳江的危险。 这些在本案中比较重要。 李心草是跳江通常的抽象难以预见,甚至不是无法预见的危险,可能有很高的具体危险。 但是,罗秉干没有接受伙伴的通报和送医院的建议,提议和主导一起继续喝酒,结果李心草掉进河里不幸淹死了。 在本案中,罗秉干等人如果采取停止饮酒、通报、送医院、李归宿舍护理等措施,就不会导致死亡,这并不难。 在这些方面,罗秉干主观有比较严重的过失,构成了过失致死罪。 本案不构成过失死亡罪的意见认为,李心草系成人与他人一起饮酒,喝酒跳入盘龙江死亡,主要是自我责任的饮酒行为。 这是基于自然因果的观点来看本案的,也是很多普通人的朴素看法,但不是以法律规范为基准来评价本案,是不妥当的。 当然,由于罗秉干等采取了一定的护理措施,李心草酗酒跳江死亡,事件急转直下,本案过失的性质、情节相对较轻。

政法:“李心草案”一审宣判专家解读

法治日报全媒体昆明9月2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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