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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微信群内辱骂群友拘留五日赔偿四千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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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梁平妮

□法治日报全媒体通讯员屈庆东孔明珠

山东省嘉祥县蒋某和武某在同一个社区经营店铺,是亲密的邻居朋友,在同一个微信集团内。 6月15日,双方因开玩笑产生误解,形成口角。 武某于6月30日在两个共同的微信群中用自己新注册的微信小号发表侮辱蒋某的微信消息后,退出该微信群,取出并丢弃注册微信的手机卡,蒋某发现后,当天下午报警。

政法:微信群内辱骂群友拘留五日赔偿四千

之后,武某被告亲自投票给公安机关,承认在微信群内侮辱蒋某的事实,被当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了5天。 后双方在赔偿问题上没有达成协议,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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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武某在微信群内向蒋某公开道歉,命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法官在审判后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解答》第7条的规定。 “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责任,必须根据受害者确实名誉受损的事实、行为者的行为违法、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者主观上有过失来认定。 书面或口头侮辱或诽谤别人,损害别人名誉的,应当认定侵犯别人名誉。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犯的,有权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要求赔偿损失。 ”。

政法:微信群内辱骂群友拘留五日赔偿四千

在本案中,武某在500人组内发表了侮辱消息。 其中不仅有蒋某的顾客、伙伴,还有家人的朋友。 因此,这条消息的发表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了蒋某的德、名、形象的社会评价,客观上侵犯了蒋某的名誉权,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但是,武某鉴于事件后悔改,因自己的违法行为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因此在兼顾法理和情理的基础上,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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