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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支取“自己”账户钱款构成盗窃获刑三年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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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潘从武

□法治日报全媒体通讯员李续群郭娟

最近,新疆霍城县人民法院审查了这样的案件,被告人以自己的名义偷了帮助别人登记的支付宝( Alipay )账户的钱,这种行为如何定性地成为本案争论的焦点?

政法:支取“自己”账户钱款构成盗窃获刑三年

年7月,朱某请杨某在杨某的身份证新闻上帮助注册支付宝( Alipay )账户。 后来朱某给了杨某一百元的感谢费。

年11月13日,杨某手头紧张,注册了朱某帮助注册的支付宝( Alipay )账户。 发现其中有17万余元,很快就转发到了自己的另一个支付宝( Alipay )账户。 看到朱某没有反应,他陆续转入了自己的另一个支付宝( Alipay )账号。 到年12月14日,杨某将收到朱某支付宝( Alipay )账号内的营业款共计112583元。 朱某发现支付宝( Alipay )账号内的营业款变少了,马上报警。

政法:支取“自己”账户钱款构成盗窃获刑三年

最近,霍城县人民法院因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罚款5000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在审判过程中,尽管杨某采用自己名下的支付宝( Alipay )账号取款,但不构成盗窃罪,应该构成入侵罪。 但是,其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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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公私财物,金额大或在一定期间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结合本案,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由朱某以其身份新闻登记支付宝( Alipay )账号内的营业款,这笔营业款不是让朱某保管的,也不是朱某忘记的财产,而是杨某实际持有或实际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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