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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新人入职签天价违约条款合同 离职后企业索赔30万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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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本报报道,面对包括没收身份证、支付保证金、高额罚款条款的入职合同,是签字还是不签字? 前几天,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案件,用人单位将刚就业的员工告上法院,以员工一方撕毁合同为由,要求支付30万元的天价违约金。 最终,法院判断,与员工得到的报酬相比,30万元的违约金确实太高,远远超过了其劳动收入的支付能力,员工只能支付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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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月,刚大学毕业的郑先生在一家软件开发企业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与该企业的管理者郁某先生签订了合作协议书。 协议书规定郁某提供资金对郑先生进行商品期货相关知识的训练,郑先生接受训练后,业务复印件主要负责交易操作,取得每月固定分为1000元和相应的加薪。 双方合作期限为5年,期间,郑先生未经郁某同意连续两天不参加交易的,一方视为合同终止,需要向郁某支付训练费5000元和违约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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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郑先生被企业拒绝缴纳社会保障、提高基本工资等要求,年12月21日以后没有参加期货交易。 郁某认为郑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协议,郑先生赔偿训练费5000元,支付违约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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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先生辩称与郁某之间没有合作关系。 郁某作为这家企业的管理者,只是名义上的合同主体。 郑先生通过向这家企业提供劳动获得收入,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自己没有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该企业回避了为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障等一系列责任。 所以郑先生认为合作协议书是无效的协议。 郁某的索赔是没有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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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应该首先确定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性质。 这个合同被称为“合作协议书”,关于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原告郁某提供资金、职场等,被告郑先生为合作提供的是自己的劳动技能和能力,是为了获得收入。 因此,这个协议的本质是劳务合同。 现在双方后续都没有履行合同,郁某要求解除合作协议书,理由充分,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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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郁某根据这个合同条款要求郑先生支付30万元违约金,这个金额与郑先生就合同得到的报酬相比,确实太高了,远远超过了郑先生劳动得到的支付能力。 天价违约金显然是这家企业利用特点地位对刚步入社会没有经验的郑先生施加的沉重经济枷锁,必须限制和调整郑先生自主另外选择职业的权利。 关于训练费的损失,郁某不对其损失提出证据,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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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被解除,郑先生支付郁某违约金1000元。

(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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