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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班组长安排员工酒后驾车作业获刑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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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的全媒体新闻记者刘志月通讯员崔彦伟班长安排了员工饮酒后的出发作业,发生了交通事故。 最近,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就这起危险驾驶事件作出判决,两人分别被拘留所处分了三个月,被罚款一万元。 据了解,此案是武汉第一起不同车人员危险驾驶事件。

政法:班组长安排员工酒后驾车作业获刑

方某和罗某是湖北某环境技术有限企业的员工。 1月12日傍晚,两人和班组的同事在附近的餐厅一起吃饭。 方某本来以为当天不值班,但在座位之间喝了几杯白酒。 但是,聚餐还没有结束,上级突然通知需要值班。 在班长罗某的安排下,方某随后巡视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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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点40分左右,方某酒后驾驶环卫作业车行驶在洪山区黄鹤路,前往高铁西二路十字路口,看到前方车辆排队等红绿灯,准备踩刹车。 但是,在酒精的作用下,方某误踩油门,环卫车撞上了前方的出租车,然后出租车又撞上了前方的黑车,发生了三辆连续追尾交通事故,三辆车受损,两人轻微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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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发生后,武汉市洪山区交通大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理,司机一方带医院进行采血检查,结果显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2.2mg/100ml,远远超过醉汉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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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马上开始调查,其中一个当事人有事暂时离开武汉,所以协助取证不方便,妨碍了事件的进展。 后新冠发生肺炎疫情,事件陷入停滞。 疫情缓解后,事件民警认真完成了事故的初步调查。 在审查文件资料的过程中,民警发现司机方面的某班长罗某有故意允许饮酒员工驾驶汽车作业的违法行为,不仅负有事故责任,而且涉嫌危险驾驶共同犯罪。

政法:班组长安排员工酒后驾车作业获刑

警察迅速设立专门警署进行进一步调查,依法对罗某进行传唤。 在事实证据面前,罗某指示班组成员一方进行酒后驾驶车的道路作业,纵容,坦白了发生交通事故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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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山警察认定,司机方面的某个饮酒后驾驶汽车上了道路,要承担事故的第一责任。 不开车不上车的班长罗某纵容方某开车上路,承担着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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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警察因涉嫌两人危险驾驶共同犯罪而刑事立案。 虽然知道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汽车驾驶人,但在司法实践中汽车驾驶人和非驾驶人有时也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 “即使知道别人喝醉了,也提供车”“即使知道别人喝醉了酒,也教别人开车”“两个人以上平均喝醉了酒,共同开车”等很多情况都是危险驾驶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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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一方的某人受到被告人罗某的指示,在路上醉酒驾驶汽车,其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审理为共同犯罪,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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