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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掉包商品索退款骗的是“支付宝”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4阅读:

本篇文章1114字,读完约3分钟

朱天慧

事件:冯某向淘宝a店购买黄金链,注明价值6000余元,受益人为江某。 另外从淘宝b店购买3件金宝饰品3万余元,写明收件人是李某。 几天后,快递员把江某的黄金链发给冯某,冯某假装检查品,用事先准备好的假黄金首饰掉了袋子,然后格式克数拒绝与订单不符,要求退货。 当天,快递员把发给李某的黄金首饰送给冯某,冯某用同样的方法把真正的首饰从包里掉了下来,拒绝退货。 两个商家发现返还的黄金首饰是假的,就报警了。 事件发生时,冯某已经从第一笔交易的支付宝( Alipay )中退还了6000余元。

政法:掉包商品索退款骗的是“支付宝”

对冯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冯某构成盗窃罪。 冯某的落包行为符合盗窃罪“秘密盗窃”的规定。 接收时使用拒绝形式而不是收到后的退货形式。 拒绝意味着商品的所有权利都在卖方手中,法律意义上的交付行为尚未完成。 第二种意见认为冯某构成诈骗罪。 笔者支持第二意见的理由如下。

政法:掉包商品索退款骗的是“支付宝”

首先,本案中被骗者不是商家,而是支付宝( Alipay ),支付宝( Alipay )根据错误的认知处理了款项。 网购与以前传来的交易模式不同,行为者支付货款后卖方发货,但其货款暂时留在支付宝( Alipay )上,买方收到货物点击领取后,货款转移到卖方账户。 支付宝( Alipay )基于合同默认同意的处分权限,在他人输入密码的情况下,基于假定的处分意识,实现财产占有转移的处分行为。 因此,本案实际上被欺骗的是支付宝( Alipay )。

政法:掉包商品索退款骗的是“支付宝”

其次,冯某非法占有财产的重要行为不是掉包,而是掉包后的诈骗,看起来像偷窃,实际上是诈骗。 从客观行为来看,行为人并不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来获取真正的首饰控制和占有。 真正的首饰本来是快递员发给行为人的,因为行为人可以不采取任何违法手段实现真正的首饰占有。 由此,实际上利用淘宝的退货退款交易规则,拒绝的被称为“假货”,欺骗支付宝( Alipay ),使支付宝( Alipay )平台相信是真的,将应该支付给卖方的款项返还给行为人,由此,将行为人的犯罪目的

政法:掉包商品索退款骗的是“支付宝”

再次定性认为欺诈可以更全面和完美地评价冯某的行为。 冯某的犯罪行为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向支付宝( Alipay )平台支付货款,收货时丢包。 第二步是拒绝退还商品卖方,要求退款。 整体来看,如果没有第二步的退款行为,即使第一步从包里掉下商品,冯某也无法完成商品的占有。 冯某行为的实质是使用假首饰要求退款的欺诈行为,只有支付宝( Alipay )平台操作退款,冯某才能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犯罪。 如果定性是盗窃,掉包是已经决定的,掉包后退款前冯某没有得到非法利益,也不能评价后续的退款行为。

政法:掉包商品索退款骗的是“支付宝”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标题:政法:掉包商品索退款骗的是“支付宝”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zf/2020/1214/152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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