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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四类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0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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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北京根据6月23日记者刘子阳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表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对几个问题的规定》,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

政法:​四类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重大人身、财产权益 被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机关起诉的上级规范性文件被要求向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情况。

政法:​四类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规定》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必须提交相关说明资料,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理由及说明资料。 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行政机关申请延期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允许。

政法:​四类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规定》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且没有证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情况。 行政机关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许可后再次开庭审理时,行政机关负责人还不能出庭应诉,且没有正当理由的。 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不起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离庭的人民法院在审判中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说明或证明,行政机关负责人拒绝说明或证明,不能审判 人民法院应当向被监察机关、行政机关起诉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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