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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河南农民采蕙兰获刑案一波三折 舆情危机亟待化解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0阅读:

本篇文章3367字,读完约8分钟

 

编辑于4月19日报道,河南吕氏县农民秦某在山坡上采集了3株“野草”,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这3株“野草”其实就是为此。 由于媒体报道中强调了“顺利”、“野草采集”、“无意识”等词语,相关农民很快得到舆论的同情,舆论场展开了情、理、法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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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舆论看法僵化期间,国家林业局相关负责人称玫瑰兰不是国家要点保护植物,而是事件逆转,当地政法机关的执法依据受到质疑,河南当地发布了将玫瑰纳入要点保护范围的规定,这一规定成为判决的依据 之后,涉事政法机关相继发声,介绍事件的详细情况,积极介入调查,有效抑制了舆论的发酵,但舆论的疑问没有消失,后续舆论的风险依然存在。 法制网舆论监测中心总结了舆论关注点,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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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情况】

1.媒体曝光话题舆论的视点阶层

4月19日,据《河南法制报》报道,河南省卢氏县农民秦某发现田地附近长着兰草般的“野草”,顺手摘下第三株后,被森林民警没收。 根据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这种兰草系玫瑰是国家的要点保护植物,秦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了7天。 年8月29日,吕氏县检察院调查了该行政处罚新闻,认为秦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要点保护植物,向吕氏县森林公安局发出了《要求证明不立案理由的通知书》。 吕氏县森林公安局接到通知书后,依法搜查秦某的立案,移送起诉。 最近,吕氏县法院判处秦某非法采伐国家要点保护植物罪徒刑3年,缓刑3年,罚款3000元。 这给秦某的思想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也给周边大众带来了深刻的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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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一经报道,马上引起了舆论的热烈讨论,网络相关信息的讨论量超过了42万人。 舆论观点出现明显的阶层,主要分为两大阵营。 一是这个“普法”被认为冷淡而接近人情的声音占了舆论的主流。 许多媒体质疑这件事的量刑太重了。 例如,光明网发文“采野草”被判决的普法价格太高”,长江网评论“《采野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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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大阵营分析事件,释法诱惑舆论理性看待。 4月19日,南方网发文称,从秦某的缓刑判决结果来看,有一定的轻型刑罚含义,首先以警告、教育为主。 4月20日,据《华商报》报道,吕氏县非法开采玫瑰受刑的不仅仅是秦,还有很多来自中国审判文件网络的咨询,农民开采玫瑰受刑的例子。 浙江情报网的评论证明当地农民对玫瑰一无所知,显然当地窃取玫瑰的现象很严重,当地政府正在加强对野生物种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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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舆论反转法受到酷刑

4月20日,据澎湃情报网报道,当天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司相关负责人透露,玫瑰不是国家要点保护植物,国家和河南省地方要点保护名单上没有玫瑰。 但专家表示,由于人们对兰花文化价值的追求,野生兰花资源被人为破坏,濒临灭绝,秦某事件希望林业部门和当地政府重视野生兰科植物的保护事业。 这篇报道引起了舆论的沸腾,推翻了在此事件中处罚的法律依据,折磨了当地政法机关的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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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根据《环球时报》的官方微信发文,2003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共同发表了《关于处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事件的几个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是玫瑰在河南省要点保护范围内 舆论再次反转,舆论观点呈现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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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意主体发声抑制民意发酵

吕氏县检察院: 4月21日10点左右,吕氏县检察院的员工接受中国的采访,发表了案件搜查的详细情况,秦某的伐木动机令人怀疑。 秦某当时被森林公安没收时,两人同行,其中一人供述从年开始卖兰草牟利,因另一事件被解决。 但是,根据同行的供述,秦某并不知道自己挖的野草实际上是兰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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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秦某: 4月21日16点左右,北京时间公众号“现在”的独家对话当事人秦某在事件当天,无意与吕氏县徐家湾乡松木村的秦帅骑自行车采集中药,在回家路上发现一些开花的野草。 本人不知道“这草”是国家的保护植物,山上没有警告卡。 后来发现这草是兰草,秦帅有犯罪前科。 秦某认为判决结果有点接近人情,但律师没钱,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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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法院: 4月21日17点左右,卢氏县法院的官网上称,该事件引起了舆论的关注,本院高度重视,目前组织相关人员研究案件的相关问题,依法妥善解决,社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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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的员工: 4月23日,《华商报》报道,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拒绝采访,据一位员工透露,国家林业局的说法不代表鉴定机构,个体解释不同是立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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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人员应对后,舆论的热度逐渐下降。 截至4月26日12点,相关信息报道达506篇。 相关聊天文案1000篇新浪微博话题“#采三株野草获刑#”的阅读量达到了64.2万。 目前这件事还没有最新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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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的观点】

整理读者的观点,很多读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没有法律依据,有滥用职权的嫌疑。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的韩放律师认为,非法采伐国家要点保护植物的罪名对象,只有国家要点是保护植物,地方性规定不作为依据。 有些读者担心与这个事件相关的争论事件,一点也不看就触摸法律的红线。 根据微信公众平台“周蓬安的公众号”的发文,“这样的判决结果和《大学生挖鸟事件》、《刘大将网上购买模仿枪事件》会带来非常不好的结果,使民众处于危险之中。 如果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一不小心就有可能成为犯罪”。 另外,一些读者认为当地林业局、森林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普法尚未普及。 例如,根据微信公众平台《律界评论》的发文,“秦某采摘的玫瑰与有明显标志的珍贵植物不同,要追究秦某刑事责任,首先必须追究当地相关部门缺乏普及力的责任”。 另外,一些读者支持当地政法机关保护濒危植物,怀疑当事人可能知道兰草的价值,根据想获利的新浪微博大v《潘明先生》的发言,“农民秦某认识兰草,公众确立了法律的认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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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的视点倾向分解图

 

 

【媒体注意】

三株野草的法律反思

这三株“草”给秦某带来的不仅仅是思想震动,还有三年的缓刑,对周边人们和参加讨论的很多网民也不仅仅是法治教育,还有对生态保护法执行的疑问,以及自己不小心越过法律的红线。 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但不能牢固适用法律。 相关部门希望用温和的方法让很多人知道法、爱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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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法邦内特)

 

农民的采草刑绝非普遍正确的态度

可以利用的普遍普及形态有很多。 无论是开展普遍的教育活动,还是开展平面媒体的发稿展开,还是印刷普及册,这些都是正确的普遍方法,通过判例的判决引起社会振动,让人们通过“杀鸡旦”式的法治教育来理解法律,这是绝对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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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红网)

 

【舆论评价】

■媒体报道断章取义引起的舆论骚乱

在这个舆论中,媒体报道的导向效果特别明显。 《河南法制报》在报道标题和复印件中,强调了“偷窃”、“野草”、“无意识”等词语,引起了舆论相关人员的同情,此外,出于“周边人们接受了深入的法治教育”的普遍目的,还被指责为“杀鸡舞猴”。 另外,在多个评论文案和读者的观点中,提到了“河南大学生挖鸟事件”、“天津射击摊位的主要收获事件”等实例,结合很多热点事件,认为法律接近人情,散布所有人的危重恐惧感,由此,世界 媒体为了吸引舆论的目光,从报道中隐瞒事件发生的社会背景和事件经过,只截取法律处罚的结果引起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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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发掘事件的官方应对略有延迟

这个事件引起舆论的关注后,发信报道由于事件的说明不明确,舆论继续追究,促使媒体深入相关细节。 从玫瑰的价值、盗采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到目前为止发生了很多类似事件等新闻浮出水面,舆论的观点多样化,舆论场上理智的声音在增加。 但是国家林业局说玫瑰不属于国家保护植物,舆论逆转,当地政法机关的执法依据被否定,舆论沸腾。 争论发生时,媒体微信公众平台称此案“依法有据”,河南省相关部门最早出台相关保护规定,重新反转舆论,重新分化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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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卢氏县检察院通过媒体采访发表了搜查的细节,以同行的供述证明当事人秦某不知道挖的野草其实是兰草,改变了部分同情的舆论。 此外,吕氏县法院组织有关人员研究事件的相关问题,以认真的态度依法妥善解决,以坦率的态度,缓和部分舆论的不满,有效抑制舆论的持续发酵。 但是,当地的涉案政法机关的应对有些迟缓,这个事件的重要消息多是媒体的暴露,在正式应对舆论时,舆论关注的执法没有根据这个焦点问题充分说明,舆论的担忧没有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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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阅读见《政法民意》年第14期)

 

法制网舆论监视中心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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