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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无法院准许行政机关无权强拆房屋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0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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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络记者刘子阳

严格执行起草登记制,反复合法性审查,大致确定充分补偿……各种财产权和行政权在日常生活中存在多个交叉,而人民法院则正确把握其中行政纠纷的易发生点和多发点,容易发生这些发生、发生

政法:无法院准许行政机关无权强拆房屋

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集中发表了产权保护行政诉讼的典型案例。 这一批典型案例比较性和指导性强,反复进行产权平等保护和全面保护,确定行政机关对产权侵害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大致提示各种制主体的产权因违法行政行为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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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补偿后拆迁大致遵循

【基本事件】李宗德系宝鸡市魏滨区神农镇陈家村的村民在这一组拥有宅基地,盖了房子。 年12月,宝鸡市渭滨区旧城改造指导小组发文成立了陈家村城改造,对陈家村进行了城中村改造。 年9月,李宗德作为乙方与甲陈家村城重新签订了《拆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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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李宗德将房子改为空着交给陈家村城住宅钥匙。 年9月11日,陈家村委员会实施拆除李宗德家。 李宗德不服拆除房屋的行为,于年10月17日诉诸法院,要求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确认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是违法的,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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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结果】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渭滨区政府拆除李宗德房屋是《拆迁协议》实施的合法行为,驳回李宗德的诉讼请求。 李宗德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陈家村委员会组织强制拆迁李三德房屋的行为是代魏滨区政府实施的委托行为,相应的法律结果必须由魏滨区政府承担。 渭滨区政府没有依法作出“命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也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外,在安置补偿业务未完成的情况下,对李三德的房屋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之后,撤销一审判决,确认魏滨区政府拆除李宗德房屋的行为是违法的。

政法:无法院准许行政机关无权强拆房屋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在对土地和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必须按照“先补偿,后拆迁”的大体,依法对被征收者进行配置补偿。 被征收人已经依法接受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强制转移和拆除,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到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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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土地采用权补偿标准

【基本事件】2007年3月,海口博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通过公交卡的发行方法取得了642351.2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的采用权。 2012年,在原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制作的多封信中,认为涉案土地有权利纠纷和征地遗留问题,暂缓建设,等待问题处理后进行申报。 海口市人民政府也承认涉案土地未开发是政府的原因。 年1月3日,市政府向博泰隆企业提交了收缴决定书,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等公共好处,决定收回涉案土地国有建设用地的采用权,给予适当补偿,“适当的补偿标准按照24号文的规定执行 博坦龙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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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结果】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涉案土地因政府原因闲置,市政府出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公共利益需要,决定有偿收回涉案土地,事实清楚。 24收回日文规定的有偿国有土地采用权的补偿标准适用于因政府原因土地闲置、政府部门与土地采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 涉案土地需要以公共利益回收,但适用24号文的相关闲置土地标准给予补偿,是适用法律的错误。 撤销市里制定的收缴决定书“适当的补偿基准按照24号文的规定执行”的文件案,判定驳回博坦龙企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平均上诉。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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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本案的意义是明确有偿回收国有土地的采用权补偿标准的问题。 为了切实维护土地采用权人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经营者环境,自然资源部1903号信和海南省人民政府12号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偿回收库存商品的住宅用地补偿金额在土地采用权人取得土地的价格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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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滥用权力排除竞争

【基本事件】为了处理公共交通相对落后的情况,汕尾市人民政府按照政府许可方法与广东省粤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公共交通事业,并向其项目企业汕尾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企业许可该市公共交通经营权和公共车站土地采用权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当天向汕尾市诚实巴士运输有限企业发出“通知”,要求该企业办理相关巴士报废手续,停止运营,回收经营权指标。 诚实企业不服诉诸法院,要求撤销汕尾市政府的上述垄断特许经营许可决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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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结果】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诚实企业的诉讼请求。 诚实的企业不服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汕尾市政府在发布招标公告之前,将汕尾市辖区范围内的公共交通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汕尾粤运企业独家经营。 交通行政部门也根据这个纪要的决定早期回收诚实企业的相关巴士运营指标。 汕尾市政府应该事先指定垄断专利经营者,根据《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专利经营管理方法》的市场竞争机制明确经营者的相关规定,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市场前同行竞争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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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我国反垄断法确定禁止的行为。 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没有公平、公开、公平的竞争机制,不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或故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指定专利经营者,排除、限制同一市场其他同行的公平竞争权和参与权,由客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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