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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看人设教”与“纲举网疏”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04阅读:

本篇文章1787字,读完约4分钟

马建红

在中国以前传入社会,通常文人说的不过是三纲五常仁义道德,谈论法律似乎属于非主流的一脉相承。 多谈法律,多进行德礼政刑的比较,但在德主刑辅的思想背景下,法律也处于辅助的工具地位,因此法律本身的功能和特征成为了德礼的从属,“法学”当然也成为了经学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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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中国几千年历史的长河中,也产生过各自重点的观点和主张,所以在其中寻找几个脱离正统思想的学者也很容易。 例如,晋代的律师刘赞在立法司法问题上花费了很多精力,形成了比较独特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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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颂是西晋时代的律师,任官40年来,主要主持中央司法、limin的工作。 《晋书刘颂传》他说:“上疏论律令事,是时论之美。” 刘颂首先是法制实践家,其疏奏也反映了他对法律的见解和主张,用今天的话来说,刘颂可以说是“学者型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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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颂曾经提出“人君天下者,法也”。 君主应该遵守和天下人一样的法典,认为法律应该作为治国理政的工具,是成制的外行,不应该给予人恩惠。 他当时批评晋惠帝为政治。 “如果所有的思考都尽善尽美,故事追求歌曲,例子就不直截了当了。 尽善尽美,故法必须完整”,容易引起法出多门政令不同,“官员不知道遵守,不知道避免”、“奸诈者不知道法多门销售”、“居上者只是检查”,同样的事件得到了解决。 他劝晋惠帝立法后,和天下人民一起遵守,不要抛弃规矩,做法外之善。 如果国王在法外施惠或在法外施行,法律怎么相信? 如果用不可靠、不可靠的法律要求和约束民众,法律当然会失去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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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法律应该是主人和天下共守之典,司法当局以“议事制”、“人设教”、“随时宜”为借口,在司法实践中融通法律的执行,引起事同异议、同罪异罚,允许无力者受压,权力者享受特权。 刘赞认为“看人教书”和“随时可以”应该出现在立法中。 也就是说,在立法过程中,必须从各个方面考虑各种人情的人性。 我们必须关注时代一些变化带来的法律不同要求,在综合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制定满足人情和时事诉求的比较完整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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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通常的立法理论来看,刘赞的主张确实是肯定的。 因为法律的适用对象是普通人,所以在制定时,应该考虑各色人等的诉讼,在各种好处前寻求平衡。 另外,法律的制定要反映时代的一些变化,寻求最适合当时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状况。 这里所说的“看人教书”的“人”,应该是普通的不特定的所有人,不是具有个别特别身份的人。 “随时都可以”的“时间”应该是指大时代的背景,而不是案例中的那个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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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两点,我们的生活现在可以通过立法路径收集民意,反映在立法中。 只是刘颂生活在“人的主权被切断”的时代,为了在立法中体现“看人教书”和“随时可以”的大体,可能只制定了反映贵族特权和伦理本位的法律。 这大概是一般人所说的“时代极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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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赞的思想中,经常有为学者们诟病的,他提出的观点是为政应纲举网疏远,惩治大奸大恶,不追究小缺点。 据《晋书刘颂传》记载,刘颂上疏说:“所以善为政治家纲举而网疏,纲举漏罗人广,网疏小,罗人广政治不苛刻,这是政治之要。 近世以来,为了监管者,类大纲不振,所以必须稍微举起来。 对政治造成危害太少了,举它一点点利益就乱了。 如果大纲不挥动,就会豪迈跋扈,豪迈跋扈,人们就会失业搬运,这个错误就成了急于工作的理由。 ”。 “丈夫邪恶的犯政和乱兆庶的罪犯,像富人一样富裕,但富人足够害怕其力量,其商品足够想要,是照顾统治者笔下。 下吏纵奸,怕司不举,那是密纲和罗微罪。 所谓贤人君子,刚不可犯错误,小缺点不可抛弃其身,但辄绳之以法,有时令人惭愧。 ”。 有人认为这是给奸商打开网络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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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地说,法律确实要把大奸大恶、强暴横行作为处罚的要点之一。 因为这些人的犯罪给社会带来灾难,足以影响兆平民的生活,而且他们的权力财富让执行者在他们面前害怕,害怕严格的法律纪律,最终使他们逃避法律制裁。 对于普通人小罪的微缺点,像惩罚大奸大恶一样深入研究,不要像把人放在显微镜下一样检查罪恶。 追究错误的话,可能会产生担心错误做得比多做得少的心理。 用我们今天的话来说,因为不敢做而出现“懒惰政”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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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代法学理论来看,刘赞的主张真是太“平易”了。 但是,这些“平易”的主张,才反映了日常的法理和普通人的常识。 立法中人情与时势并存、执法中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对通常过失的宽容,值得从古至今不变。 这应该是古代法文化中值得借鉴的有益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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