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依法治官 本就应该“纪法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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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清明
根据接口信息,最近山东乳山某事业单位领导徐姓扇辱骂了本公司员工,引起了舆论的关注。 9月25日在当地公布了解决结果,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徐某被行政拘留15日和罚款1000元,其所在部门取消了徐某政务、党内职务,离开了现事业单位。
殴打部下的徐某不仅被追究了党纪律处分的法律责任,因此可知党纪律的归党纪、国法的归国法是“纪法划分”严格控制党的“发条”的重要表现。
这个“双重解决”在一点地方和部门不是常态化的问责模式,在违反纪律和违法的公务员中,应该观察到被追究党政纪的责任后,法律责任被无视,可以避免。 例如,在最近湖南发生的“副局长大骚动营业厅”事件中,涉事干部只受到纪律的说明责任,网民出于这个疑问,故意破坏财物,扰乱机关秩序不是应该被法律追究吗?
在一点的地方和部门,“纪代法”成为了惯例,即使在一点的人看来,如果有“解决”的话,也会公开说明。
“纪在法之前”大体上是指纪律比法律严格,比如法律不追究的情况不一定逃避纪律的问责,“纪代法”完全逆转了这个逻辑。 中央纪律委员会多次确定强调纪严分为法、纪更分为法前、纪法。 这些事情中,相关人员的解决,正好这种基本实践,因为当地的上述通报发表后受到了舆论的称赞。 将“纪法分离”置于常态,有望以“连击惩罚”双重解决违纪者。
另一方面,通过严格且迅速地解决这种事情,可以更有效地恢复负面影响。 另一方面,解决不是“自罚三杯”,而是无视其违法的本质,不能用纪律说明责任代替法律追究。 在某一立场上,以政府的公共说服力来背书官员的失察、失德行为。
执法纪是否公正,体现了有关方面维护政府公信的责任意识、对舆论监督的重视程度,以及在一些问题上的价值取舍。 依法纪律认真解决,处分,依法绳之以法,可以最大限度地恢复各个劣官员造成的不利影响,可以把他们和广泛遵守纪律的干部划清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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