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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给“被现象”一条处理路径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6阅读:

本篇文章834字,读完约2分钟

秦平

住在广西的苏先生在身份证丢失后,向男朋友和民政局登记结婚时,发现在河北省唐县“结婚”后“离婚”。 之后,她多次申请撤销记录,但不得已将唐县民政局告上法院,法院裁定超过诉讼时效,没有受理。 媒体报道的第二天,苏先生咨询了广西当地民政部门,发现伪造身份发生的结婚登记记录和离婚登记记录被取消了。

普法:给“被现象”一条处理路径

这是典型的舆论“被现象”处理,结果是圆满的,但其过程是不自然的。 苏先生发现“结婚了”后,尝试了各种手段来取消结婚离婚记录。 这包括我们强烈推荐的法律手段,但由于各种理由没能实现。 反而是媒体的介入成为了解决问题的猛药。 这怎么也不是正常的。

普法:给“被现象”一条处理路径

这几年,由于当事人的身份证丢失而导致的“结婚”“法人化”被很多媒体刊登,成为了“被现象”。 这些事情的共同优势之一是“被”容易,难以取消,当事人往往包罗各种途径,即使花了几年也很难取消不属于自己的登记行为,最终陷入困境。 为什么注册后不能取消了呢?? 我相信行政登记机关总是有自己的自我接触理由。 这些理由就像不可逾越的铜墙铁壁,妨碍了当事人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但是,如果媒体介入引起舆论的关注,这些所谓的铜墙铁壁就会自动无形地消失。 我不知道这种“被现象”是无法处理,还是行政登记机关疏忽了处理。

普法:给“被现象”一条处理路径

事实上,作为身份证的主要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已经观察了“被现象”的问题,研究通过技术升级来弥补身份证采用过程中的漏洞。 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技术手段一定能处理身份证的非法使用、滥用问题。 但是必须承认减少增量是处理问题的一个方面,消除库存也很重要。 对于已经存在的“被结婚”“被法人”,当事人该怎么解读呢? 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消除库存比减少增量更能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统治理念。 毕竟在这个问题上,当事人毫无疑问,他们承担行政登记机关的错误是不公平的。

普法:给“被现象”一条处理路径

从这个立场来说,无论是行政登记机关、公安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有以各种行之比较有效的方法处理“被现象”的路径,不能让当事人陷入“死胡同”、“死循环”,不能让舆论陷入常态。

标题:普法:给“被现象”一条处理路径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6/196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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