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赵吟就个体破产准入规制谈——其是个体破产制度比较有效运行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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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赵吟在《政治与法律》年第六期发表的《限制个人破产进入的中国路径》的复印件中指出:
个人破产准入限制是个人破产制度比较有效运行的前提,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平衡的支点,是个人债务纠纷司法解决的后盾。 关于破产能力,我国应该采取通常的个人破产主义,规定“个人”的外延。 关于破产原因,可以推测,个人自愿破产的情况下债务人不能清算到期债务,个人强制破产的情况下不能履行因停止支付和生效而产生的法律文书,债务人不能清算到期债务。 和解程序的启动原因和破产清算一样,重整程序的启动原因可以适当扩展。 涉及企业破产、合伙公司破产及个人独资公司破产的“门槛”对接时,制度设计需要根据不同主体破产的特点明确合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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