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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李政辉就公司企业法学的研究谈—— 存在基础、类型与结构偏差三种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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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李政辉在《经贸法律评论》年第四期发表的《漂浮的公司企业法学》的复印件中指出:

我国公司的企业法学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但是,现实中,公司出资、企业管理、清算解散等环节依然存在着离法问题。 考虑到我国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从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占绝对的特征,而且数量增加很快,被吸收的劳动者数量也很多。 但是,从代表性论文的研究主题来看,学术研究侧重于上市企业的管理,中小企业、个体经营者几乎没有问津。 学术研究与社会实存之间有明显的偏差。 具体来说,公司企业法学的研究有基础偏差、类型偏差和结构偏差,这三者决定了理论和实践之间有距离。 我国企业法的撰改应在企业分类、新形态企业等主题上进行大胆的探索。

普法:李政辉就公司企业法学的研究谈—— 存在基础、类型与结构偏差三种

(赵珊珊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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