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应当是具有规范性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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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贵松在《法学评论》年第一期发表了题为“关于行政法上的法律优势”的复印件,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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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优势是基于法律行政原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体现在我国宪法中,而且扎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地位,源于国家的民主性和合理化要求。 法律优势的“法律”必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必须是具有规范性、确定性和协调性的法律。 法律的优势要求所有行政活动都不得违反现行法律。 观念上,行政机关不能以创新、提高行政效能等为借口,突破法律范围。 在制度上,法律的优势不是绝对的,几乎允许例外的存在,但是为了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必须严格限定在有更强理由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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