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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怎么重新看待繁苛的秦法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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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玮

韩贾谊的“过秦论”基本为秦在苛性法中去世的后代评价奠定了基调。 汉代人的偏见对秦代的法素提出了严厉的谴责。 秦法之一是法条多而密,二是处罚严厉而沉重。 这些是秦国以来,法家以“一切有法式”、“与法断绝”的方针立法的结果,是法家主张“以刑执行刑”的重刑主义,秦法被贴上了严格的标签,至今没有改变。 法家依赖官僚政治,通过文书行政调动所有社会资源,将所有社会关系纳入法律规制框架,强调最大限度地提高国家运营的“效率”。 基于这种以效率为中心的功利主义思想,进一步扩大法家法的功能,不仅发挥刑法惩罚原有犯罪的功能,而且规范每个人的一切行为,诸法合体的法典编纂形式在秦律中是国家控制一切社会资源的行为主义模式 因此,苛刻的秦法可以认为是全员按照设定的“标准化”模式行动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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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烧书坑儒”抛弃了一切“反动”思想,秦代确立了以“教法、以官员为师”为核心的国家意识形态,继续宣传秦法国家战术。 法律成为国民教育的基准,通过规范官员的行为进一步教育民众。 而且,为了保证模范官员的每一句话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秦代特别制定了《官员之路》。 官员成为标准化的典范,人们只是按照学校的做法做,不问理由,这就是法家的“无情无意识”。 民众不服从执行的,官员也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官员为了不被处罚,经常随身携带重要的法条摘录,而且把这些摘录视为宝贝,直接作为重要的陪葬品。 这是秦汉墓陪葬品的特色,之后考古发掘的重要墓葬,没有把法典作为特别重要的陪葬品。 想想看。 出于什么理由,一位官员会把法典的副本视为不可分割的个人物品来埋葬呢? 也许我们可以在1975年湖北云梦发掘的睡虎地秦墓里找到答案。 墓主是秦代第一个叫“喜”的基层官员。 “喜”历任安陆御史、安陆县令史、乡令史、治狱乡等刑名相关的低级官员,该墓共出土秦简1155张,碎片80张,多为秦国法条摘录,涉及600条法条。 从这些秦代法律竹简出土的位置可以看出法典对基层官员很重要。 法律竹简位于墓主的头和腹部等,法典被证明足以与基层官员相比。 再推,对基础社会管理来说,苛刻的秦法也只不过是这600条精华。 否则,这600条法条就不会放在坟墓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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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每个竹简写20-25个文字的标准计算,喜携带的法典复印件约为2.5-3万字,涵盖的法条只有600余条,但相关的法律解释和指导例占大部分文字数。 在现行比较有效的250多条法律中,只有不到30条法律经常适用,每个法律中只有不到100条起作用。 相比之下,秦代的法律并不严格到令人窒息。 另外,对基层官员来说,掌握相关例子和司法解释比背诵法律条更有效,不仅可以作为教授民众的比较有效的知识,还可以通过适用法律错误来承担无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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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的秦简一共整理了18种秦律。 其中包括“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均工”、“德律”、“理所当然”和 例如,规范官员任免的“下吏能书者,不敢为史事”确定了史官的任用标准。 规范手工业生产的“新工程、1岁半红(功)、之后岁赋红(功)和故等。 工程师教得很好,工一岁就做好,新工两岁就做好。 可以预先成为学者参拜,可以去上面获得报酬。 盈余期不是学者,而是写书去内地史。 奴隶臣可以巧妙的成为工人,不要考虑人的仆人、养活”,规范了技师的学习年限和身份标准。 规范农业生产的“牛大牝十,其六毋(无)子,富计夫,佐各一盾。 羊牯十,其四毋(无)子、富家夫、佐各一盾”制定了基层官员在畜牧业管理中的责任标准。 规范社会治安的“有贼杀伤人的冲术,不与他人援助,百步中比野,富二甲基”,完全是相互救助义务的履行标准。 这些是极其确定“能书”、“1岁”、“2岁”、“10分之6”、“10分之4”、“百步”等具体的操作基准,也有“下吏”、“新工”、“”等具体的主体身份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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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陈涉世家》记载了陈胜吴广起义的原因:“……下了大雨,路不通,度失。 失期,法都斩。 ”但根据《德律》,“公启征服,缺弗行,富二甲基。 失期三日至五日,阿谀六日至旬,过富一盾旬,富一甲……水雨,除兴。 ’以为法院征发服务为宗旨,迟迟不发放的,必须处罚二甲基。 推迟3到5天斥责6到10天,处罚一盾超过10天的话,罚款1甲……如果因为下雨不能去的话,可以免除这次的征发。 两者的对应不仅意味着秦法的苛刻有传闻虚假的嫌疑,还证明了秦法的事情没有巨大的规定的大致,即为了明确确定的标准,所有人都保证“所有的行动都服从指挥”。 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秦法也确实很严格。 比如刑种不仅是多方面的,而且是残酷的。 刑罚从重到轻大致有死亡、迁徙、肉、作、杖、财富等。 死刑的执行方法有腰斩、车裂、剁碎等,其中与斩首相关的有杀戮刑、矶刑、狱首、遗弃、夷三族,以及最残忍的“具体五刑”集麸、敕、刖、杖、狱首。 夏商的“大义”(死刑的总称)除了斩之外,还有炮烙、醍醐味、挖、刮等原始料理的煮法。 但相比之下,秦法已经被斩首文化取代,是更野蛮的料理文化,实际上有一定的文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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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秦法的繁杂容易给后代带来严厉的感觉。 但是,复杂性预示着完善,同时秦法不烦地在各个方面规定了社会行为,实际上只是秦代标准化的努力。 标准化是规范化,广义上所有法律都是标准。 包罗万象,包罗宇内法律标准,是具有“四海归一”大统一国家气质的秦始皇的雄心壮志。 而且,只有有大国的气概,才能囊括制定的法律。 综上,如果把苛刻的秦法视为重新整合社会、聚集社会力量的统一化标准,同时秦始皇致力于统一六国不同的法律规范,确立各方面专制集权愚民体制的法家意识形态,就能理解苛刻的秦法。 更何况,真正经常适用的秦法并不那么多,也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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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地担任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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