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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体育比赛直播类案件的审判难题及处理途径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本篇文章1836字,读完约5分钟

◇袁博

今年1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发布了本年度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即“全力抢钱:知识产权与体育”。 今年4月26日是第1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现在,随着广播通信技术的进步,无论谁都在哪里,即使不出门也能享受24小时的体育比赛。 体育已经成为有价值的全球产业。 随着竞技体育的繁荣迅速发展体育比赛的盛况直播在我国已经成为巨大的新兴产业。 另外,我国对体育产品的支出市场也非常重视。 国务院在年发表的《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快速发展促进体育支出的一些意见》中,将产业规模突破5万亿元作为2025年快速发展目标。

普法:体育比赛直播类案件的审判难题及处理途径

对此,随着网络的繁荣和手机智能软件的迅速发展,体育比赛直播行业内的侵权行为开始向互联网化、技术化、专业化方向迅速发展,直播节目权利人的维权难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领域 对此,全国各地法院在许多相关的重大纠纷案件中,通过及时公正的审判,比较有效地保护了各公司在体育产业中的合法利益。 众所周知,以简单比赛为中心表现文案的体育比赛本身不构成作品。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以体育比赛为拍摄对象的直播节目不构成作品。 即使有些直播节目没有达到作品的构成标准,也有可能构成录音视频产品受到邻接权的保护。 尽管如此,现在在维持体育产业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各地司法机关依然在现在的新技术环境下出现了新的侵权模式,对于侵权事件的被告窃取直播节目信号在网络环境下实时转播的行为

普法:体育比赛直播类案件的审判难题及处理途径

一、存在的难题

根据著作权维权的前提,比赛节目本身构成了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作品。 根据作品的种类,有些竞技节目可以构成“用拍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涉案比赛节目的制作是用多个不同位置的活动录像设备拍摄的,通过选择和组织镜头,最终形成观众看到的画面(包括现场画面、特写镜头、场外画面),具备评价解说,整体 因此,以比赛节目构成作品为前提,直播者通常基于广播权、新闻网络发布权、广播组织权中的广播权来维持自己的权利。 这三项权利可以应对许多侵权行为,但即使一个网站窃取上述现场节目信号,采取在互联网环境下实时转播的新侵权行为,三项权利也没有用。 因为在网络环境下不能适用播放权。新闻网络播放权的要求是“可以在该个体选择的时间和场所获得作品”的网络播放,但在网络上的实时盗窃播放是非网络播放,这种定义的要求 广播组织的权利在学理上也被认为不适用于管制这种环境下的侵权行为。 在罗马条约、trips协定和我国著作权法中,“广播组织无权通过新闻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节目。

普法:体育比赛直播类案件的审判难题及处理途径

如果直播者制作的比赛节目的独创性不够,只能构成录音录像产品,直播者只能用邻接权主张权利。 对于作品形式的直播节目,只有构成录音录像产品的直播节目在保护上存在类似的问题,直播者通常通过新闻网络传播权、许可证局广播权、广播组织权中的广播权来应对侵权行为。 关于在某个网站不允许的网络环境下实时窃听直播者的比赛节目,以邻接权起诉维权也缺乏可比性。 由于新闻网络传播权和广播组织权中的广播权,不能限制网络实时盗窃广播行为,许可证局的广播权只能限制电视台,不能限制网站。

普法:体育比赛直播类案件的审判难题及处理途径

二、处理路径

目前著作权法的修改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上述问题有望在修改后处理。 那么,在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发表之前,如何有效地处理上述审判实践中遇到的课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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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可以充分利用著作权法相关的兜风条款。 例如,竞技节目本身满足构成作品的条件,原告起诉侵犯著作权的情况下,使用著作权法的兜底条款——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 17 )项规定的“著作权人应享有的其他权利”保障被侵害的权利人的利益 事实上,实践中的一些法院已经进行了这样的法律应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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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可以利用非法竞争法进行调整。 在司法实践中,一点法院试图将网站实时盗窃广播节目信号的行为纳入非法竞争法中进行调整,同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事实上,在美国早期体育赛事的法律纠纷中,非法竞争法也是经常适用的法律依据。 因此,在我国相关著作权法的规定目前暂时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在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款不能适用的事件中,适用不正当竞争法的通常条款也是如下优秀的选择。 但是,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常条款,必须本着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案件的指导精神,不得滥用,法律对某些竞争行为没有特别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适用的前提条件。 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实被该竞争行为实际损害了。 三是这种竞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的大体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因此具有不正当性或责任性。

普法:体育比赛直播类案件的审判难题及处理途径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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