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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保安公司公关事件处理能力的不足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08-0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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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暂行办法》,正式界定了付费搜索等五类商业广告,结束了多年来付费搜索是否为广告的争论。

《暂行办法》最大的亮点是对互联网广告这一长期模糊概念外延的描述:《暂行办法》规定的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等互联网媒体,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直接或间接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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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暂行办法》明确列出了五类商业广告,即以文字、图片或含有链接的视频形式发布的以销售商品或服务为目的的广告、电子邮件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商业展览广告以及通过互联网媒体发布的其他商业广告等。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和清晰的标识,以便消费者能够将其识别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该与自然搜索结果明确区分开来。

同时,《暂行办法》在处罚中明确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可辨认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即工商部门可以对广告发布者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然而,新法律的实施指日可待,但上述条款在业内仍有疑问,这引发了法律领域的讨论:广告一词是否应标记为广告,还是可以使用商业促销或广告(英文缩写为ad)?如果一个在线广告旁边标有广告,是否也要承担非标准标注的责任?因此,即使海外网站的整页都是英文内容,我们是否应该在广告内容旁边用中文标明广告这个词?

宿州保安公司公关事件处理能力的不足

据业内人士称,《广告法》的初衷是使广告具有可识别的标志。但是,在修订中添加了一些双引号,因此存在这些歧义。

在这个问题上,《法制日报》的记者今天专门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了一封信询问,得到了一个明确的答复:只能写广告这个词,不能写别的。

标题:苏州安防公司公关事件处理能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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