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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猎鹰舆情监控》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07-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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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猎鹰舆情监测:猎鹰舆情监测、舆情监测和舆情监测记录表,如何进行舆情监测,加强舆情监测提高发现能力,以及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

第二章预防和应急准备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国务院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应急部门应急预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八条应急预案应当以自身的法律为依据。条例规定了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会造成社会危害,具体规定了应急管理的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应急预防和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和事物恢复重建措施等。第十九条城乡规划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应对突发事件,应当统筹安排应急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卫生事件和危险区域的风险进行调查、登记和评估,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监测,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负责,组织对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县级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对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登记,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治安事件的矛盾和纠纷。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和处理本单位储能引发的社会安全事故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单位在能够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应对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矿山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品建筑物,排查建筑物和周围环境的隐患,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范突发事件。第二十四条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应急预案。运输车辆应当配备报警装置、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设施,标明其用途,并清楚标明安全疏散通道、确保安全通道的路线和畅通的道口。单位应当定期测试和维护其报警装置、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当完好,保证其使用。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培训体系。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突发事件。工人应该定期进行培训。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由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合作、联合培训和联合演练,提高应急响应和协调能力。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降低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第二十八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救援专项训练。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展览,宣传普及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宣传普及必要的应急演练。第三十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安全意识,培养自我自救和互救能力。主管部门应对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三十条国务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应急工作所需经费。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和储备。分配应急分配系统区县和城市的县级人民政府容易发生紧急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和必需品应急处置设备储备制度。各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证应急救援物资和必需品应急处置设备的生产和供应。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共通信网络。与基础电信网络和计算机通信系统相匹配的应急通信系统保证了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三十四条政府鼓励公民及其组织为应急工作提供物资、资金和技术支持捐赠。第三十五条政府发展保险业,建立金融支持巨灾风险保险制度,鼓励单位公民参加保险。第三十六条政府鼓励和支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训应急管理人员,鼓励和支持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业研究开发应急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和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第三章监测和预警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建立统一的应急信息系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统一的应急信息系统,收集、存储、分析、传递应急信息,并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专业机构对网络应急信息系统进行监控,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区域的信息交流和情报合作。第三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应急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公民或者其组织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户籍管理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突发事件信息告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业组织、监测网络信息报告员应当向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相关部门成员应当及时、客观、真实地报告和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第四十条县级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对商业突发事件的表现及其影响进行评估;发生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告知驻军可能受到危害的县级人民政府和毗邻或者相关地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第四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事故引发的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定监测区域,指定监测点,配备必要的设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突发事件进行监测。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预警系统。根据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公共卫生事件对灾害和事故的预警级别可以产生危害。等级1、等级2、等级3和等级4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记。高等级预警等级指定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第四十三条灾害预警。县级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海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宣布关区进入预警期,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的越级报告,同时通知驻军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第四十四条发布进入预警期的三级和四级警报公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可能造成危害的突发事件的特点,采取一系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二)责令相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承担具体责任,收集并向社会报告相关信息,公布反映突发事件的信息渠道,加强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监测、预测和预警;(3)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专家利用应急信息对应急能力、影响范围和应急水平进行分析和评估;(四)管理机构发布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及相关信息的分析、评估和报告;(五)根据有关规定,县级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根据可能造成危害的紧急情况的特点,采取一系列或者一项措施: (一)命令应急救援队和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二)动员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保证其完好和投入使用;(三)加强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四)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五)向社会发布关于采取具体措施避免或减少危害的信息;(六)转移、疏散或者疏散易受突发事件影响的人员,妥善安置和转移重要财产;(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发生突发事件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可能造成危害的公共场所;(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必要预防措施、保护措施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七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发布紧急警报,并根据有关规定调整警报级别,重新发布。事实证明,紧急情况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采取的相关措施。第四章应急处置和救援第四十八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派出应急救援队,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社会力量应当依照本章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猎鹰舆情监控》

加强舆论监督,提高发现能力

文章原标题: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或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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