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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处理心得」《民法总则》第185条英雄烈士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07-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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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85条“处理公众意见的经验”——《民法通则》第185条对英雄烈士个人利益的保护:处理公众意见的经验、护士长处理公众意见的经验、政府和干部处理公众意见的案例分析以及《民法通则》第185条对英雄烈士个人利益的民法保护。

「舆情处理心得」《民法总则》第185条英雄烈士

海底捞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民法通则》第185条创设了英雄烈士个人利益的民法保护制度。该条规定,侵犯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损害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制度的建立为通过立法手段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开创了先例。在全面推进法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手段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具有里程碑意义。然而,《民法通则》颁布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第185条创设的英雄烈士个人利益民法保护制度的立法必要性提出了质疑。其中,最典型、最集中的问题是《民法通则》设立了保护英雄烈士个人利益的专门条款,这不能体现其与保护普通死者个人利益的本质区别,因此没有必要在专门条款中立法。这种观点是有偏见的,只知道这篇文章想要保护的是英雄和烈士的个人利益,却不知道这篇文章真正想要维护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正因为该条的核心实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仅仅是保护英雄和烈士的个人利益,才决定了该条的立法必要性和在民法通则中设立专门条款予以保护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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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舆论的经验——护士长对舆论的处理

舆论责任调查处理制度可以从立法技术即立法逻辑和立法价值即立法目的两个角度进行考察。

处理公众意见的经验。首先,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看,即立法逻辑

干部应对网络舆情的经验

护士长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是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观察的,实质上是从立法逻辑的角度来观察的。《民法通则》第八章民事责任中规定了第一百八十五条。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六条至第一百八十七条共十二条,规定了一般条款、责任分担、连带责任、责任模式、自卫、紧急避险、受益人赔偿、志愿救助、英雄烈士保护、责任竞合、民事责任优先等。其中,第176-179条是概述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而其他条款是关于民事责任特殊情况的规定。因此,就第185条与其他条款的逻辑关系而言,要证明第185条可以与《民法通则》第八章的其他条款共存,就必须指出这种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尤其是其民事责任。这种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尤其是其民事责任的特殊性,不在于客观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与客观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在于损害事实和由损害事实引起的特殊民事责任。

「舆情处理心得」《民法总则》第185条英雄烈士

如何建立舆论处理机制首先,就客观行为要素而言,侵犯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与侵犯非英雄烈士的普通死者的人格利益没有区别。在司法实践中,侵害死者个人利益的方式一般表现为侮辱、诽谤、贬损、丑化以及其他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方式。这些侵权模式存在于侵犯英雄烈士和普通死者人格利益的领域。这些侵权模式并无不同,因为被侵权人是英雄烈士或普通死者,因此这些侵权模式的民事责任也并无不同。因此,由于其特殊性,《民法通则》第185条与第八章的其他规定并存,其依据是侵权行为的客观要件,即不同的侵权行为方式和由此产生的不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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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主观过错要件方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侵权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对侵权主观过错要件的一般规定;《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在两种特殊情况下,应当以法律规定为前提: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的过错而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侵权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换言之,当法律明确规定了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时,适用法律的规定;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过错推定责任或无过错责任,并且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则仍必须要求侵权人有过错,否则侵权人将不承担侵权责任。自《民法通则》颁布之日起,我国现行法律从未规定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可以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无过错责任。因此,侵害英雄烈士和其他自然人(包括已经死亡的人,即普通死者)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必须以过错作为主观构成要件,二者没有区别。因此,由于其特殊性,《民法通则》第185条与第八章的其他规定并存,这是基于侵权行为主观要件即主观过错的不同,以及由此引起的民事责任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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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客观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中,任何侵权人都应承担侵权责任,无论是侵害英雄烈士或普通死者的人格利益,还是侵害英雄烈士或自然人、普通死者或胎儿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客观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在这方面,侵犯英雄和烈士人格利益的行为与其他侵权行为没有什么不同。因此,由于其特殊性,《民法通则》第185条与第八章其他条款并存,这是基于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不同以及由此引起的民事责任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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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在损害事实方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犯公民权益的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针对普通死者的侵权行为中,普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个人利益以及普通死者近亲属的情感利益受到侵害;在对革命烈士的侵害中,一方面,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个人利益及其近亲属的情感利益受到侵害;另一方面,它们也损害了公共利益。由此可见,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是普通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与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侵害之间最大甚至是唯一的本质区别。原因很简单。英雄烈士个人利益的英雄事迹、形象和精神,以及空的具体形象,已经演变和衍生为中国人民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英勇牺牲精神的共同历史记忆,这种记忆深刻地包含着公众的历史和民族感情,英雄烈士的个人利益也融入其中,因此,侵犯英雄烈士个人利益的人往往会损害公众利益。然而,普通死者的人格利益难以融入社会公共利益,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普通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往往只构成对普通死者人格利益及其近亲属情感利益的侵害,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因此,创立英雄烈士个人利益保护制度的第185条之所以能够与其他条款同时列入《民法通则》第八章民事责任,其真正原因不是为了保护英雄烈士的个人利益,而是为了保护英雄烈士个人利益所融合的社会公共利益。正因为受保护的法益是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性,导致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与侵犯私人利益时的民事责任不同,所以《民法通则》第八章民事责任可以与其他规定一起规定第一百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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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立法价值的角度来看,即立法目的

从立法价值的角度来看,本质是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观察。根据《民法通则》第一条,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的立法宗旨。这一立法宗旨贯穿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设计之中,第185条创设的英雄烈士个人利益民法保护制度也不例外。

「舆情处理心得」《民法总则》第185条英雄烈士

首先,在民法通则确立的基本原则中,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民法通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学术界一般将其概括为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原则。所谓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是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简称,是指一个国家、民族和社会发展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和社会秩序。在民法中确立公序良俗原则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这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是当事人行为自治的底线,也是不可逾越的。因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原则的最低要求,限制民事行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生存和发展所需的普遍秩序和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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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的应有之义。《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和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由此可见,一方面,民法保障民事主体不受干涉地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权利;另一方面,它也要求民事主体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行使其民事权利,这构成了对民事权利的滥用,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和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是一种表里关系。只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公民权利的实现才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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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英雄烈士的个人利益具有双重属性,包括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第185条的重点不是用私人利益保护英勇烈士的个人利益,而是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公共利益重要组成部分的英勇烈士的个人利益,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作为英雄烈士依法享有的合法利益,首先表现为英雄烈士的个人利益,其私人利益是毋庸置疑的,因此无需背书。但是,必须明确指出,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和基于其人格利益的英雄烈士的形象、事迹和精神,是中国女儿在战争年代不畏强敌、不畏牺牲、英勇战斗精神的具体载体;在和平年代,它反映了中国儿女不怕困难、敢于发展、敢于创新的形象。换句话说,英雄烈士的个人利益及其基于个人利益的形象、事迹和精神,已成为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中国儿女共同的宝贵精神财富,并来源于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构成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具有强烈的社会公共利益属性色彩,对它的保护,实质上就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如果第185条的实质仅仅被视为保护英勇烈士的个人利益,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对该立法内容必要性的否定。

「舆情处理心得」《民法总则》第185条英雄烈士

从以上两个方面可以看出,就立法的必要性而言,《民法通则》第185条有单独立法的必要性,这不仅是为了保护革命烈士的人格利益,也是为了维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所包含的社会公共利益。正因为本文的核心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仅仅是保护英雄和烈士的个人利益,所以有必要单独设立这一条。认为该条只保护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而否定其立法的必要性,实质上是取消对革命烈士人格利益乃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理由是没有必要单独保护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这要么是别有用心,要么是没有看到革命烈士的人格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如果这不是愚蠢的,那就是错误的,也就是说,这种情况是毫无疑问的。(来源:红旗手稿已故方旭·边肖: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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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原标题:《民法通则》第185条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标题:「舆情处理心得」《民法总则》第185条英雄烈士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new/44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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