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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关公司介绍:非理性舆论被误导司法公正将受到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07-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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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原标题:处理突发公共事件舆论苏州公关公司:非理性舆论被误导,司法公正将受到影响

政府舆论处理不当(1)新闻媒体的主要原因

处理紧急公众意见-处理公众意见和危机管理

在一些媒体审判的案件中,司法审判的结果还没有出来,新闻媒体的判断已经下降,媒体在报道中扮演了民间法官的角色。比如,复旦中毒事件后,有媒体报道说复旦研究生是被室友毒死的,复旦的一个研究生在同一个宿舍中毒而死,一个高学历的硕士其实是一个杀手,以及复旦中毒案中完美学生不完美中毒的前因后果。在司法审判结束之前,嫌疑人被以积极的语气定罪。许多媒体也对杀害犯罪嫌疑人的动机进行了各种各样的推测,如爱情杀人、竞争过失杀人等。一些人从嫌疑人的网上个人空房间中挖掘线索进行猜测,并将它们汇编成报告进行传播,从而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尽管警方和学校当局一再澄清新闻报道中的各种猜测,他们仍然无法阻止媒体审判的步伐。表面上看,媒体角色的错位是社会了解真相的必然之举,但实际上它模糊了事实,使得客观真实的呈现受到了真实媒体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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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这种行为的出现是由于媒体工作者缺乏法律知识,缺乏报道和分析案件的法律依据。相反,它从感性的角度描述案件和案件的当事人。在刘涌案的报道中,媒体用诸如血案和恶行之类的词语来代替犯罪和罪行,用诸如黑手党首领和黑老板之类的更具传染性的词语来代替罪犯。事实上,早在法庭正式宣判之前,刘勇就被判有罪。在许多情况下也发生了类似的情况。例如,在重庆张军系列谋杀案的报道中,张军被描述为一个早就应该被枪决的罪犯。这种情况显然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即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都不能被视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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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公众意见和危机管理

其次,媒体审判案件大多是容易引起人们讨论和关注的事件,事件当事人的行为也容易引起人们的批评和指责。随着新闻媒体市场化的发展,媒体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这些高度冲突的法律案件很容易引起社会关注。因此,在报道中,许多媒体争相炒作案件,讨伐民怨甚深的涉案人员,以此来显示媒体代表民意的公正立场。然而,此时媒体的立场并不客观和不公平,新闻媒体的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完全被媒体的经济利益所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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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闻受众的主要原因

在新闻传播过程中,新闻受众是除传播者之外的另一种主体。虽然在新闻传播过程中,由于新闻传播在先,新闻接受在后,受众的新闻选择、分析、判断、分享和报道行为也会对新闻事件的后续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1.媒体审判背后的沉默螺旋效应。在《沉默的螺旋民意我们的社会皮肤》中,纽曼说,为了防止被孤立的危险,如果他们的意见不是来自大众媒体,他们将被浪费,也就是说,媒体的公告功能,媒体授予人们的话和表达,使人们能够捍卫自己的立场。如果人们找不到一些流行的和经常被提及的陈述来表达他们的观点,他们会陷入沉默,闭上嘴。[3]这样,意见的双方都出现了,一方大声表达自己的观点,另一方可能吞下自己的观点而保持沉默,从而进入一个螺旋循环。沉默的螺旋效应恰恰表明,观众在媒体的引导下,逐渐形成一种更明显的共识,这种声音会越来越强。虽然社会上可能会有一些不同的意见,但这些人逐渐感到孤立,他们的声音会变得越来越弱。然而,赞同媒体的人受到鼓励,他们的观点逐渐变得压倒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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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媒体审判的相关案例中,有时我们会看到一些不同的意见。经过大量的媒体报道,对案件中看似有罪甚至有罪的一方形成了批评意见。社会上这样的观点越来越多,舆论的压力也会越来越大。然而,对方的意见声音很小,甚至逐渐消失。这种舆论状况肯定会对事件的发展趋势产生影响。例如,在刘涌案,当刘涌的二审被改判死刑缓期执行时,舆论几乎压倒性地认为刘涌的死刑缓期执行是不公平的,他对刘涌大吼大叫。尽管出现了一些不同的声音,但它们很快就被淹没了。最后,由于舆论的强大压力等原因,最高人民法院重审此案,判处刘勇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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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缺乏受众媒介素养。在很多与媒体审判相关的案例中,虽然很多观众都是受媒体引导的,但盲从人群的心理和行为也值得深思。近年来,新媒体的快速发展赢得了广大受众的青睐。然而,受众的整体媒介素养仍然不高,突出的表现是很多受众很难区分新闻媒体传播的真假信息,尤其是网络媒体传播的信息。没有专业的法律教育和培训,大多数受众对看似客观的新闻事实不够警觉,往往容易相信媒体报道的内容和立场,不经过深思熟虑就听从媒体的引导,通过各种媒体积极转发和分享新闻、发表意见。所谓的谣言以智者告终。面对媒体报道,大多数受众不仅没有进行理性的分析和甄别,而且对新闻的解读和判断也是主观的、令人印象深刻的。通常,在媒体的鼓动下,观众会对新闻中的负面人物产生强烈的不满。观众的非理性情绪和态度往往会进一步加剧媒体审判的负面影响。他们不仅对媒体的真实性毫无准备,还利用媒体的真实性帮助媒体挑战客观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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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原因

当人们面对一些热点案件时,往往会受到媒体的影响,并在司法审判前得出结论。虽然媒体和观众都有责任,但媒体审判的出现也应该反思司法本身存在的问题。

1.司法不公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2017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工作报告中指出,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查办执法不公背后的腐败犯罪,查处涉嫌职务犯罪的行政执法人员8703人,司法人员2183人。近年来,在党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下,中国的反腐败力度大大加大,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的个别现象依然存在,这使得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了一些怀疑。在一些有争议的法律案件中,人们更倾向于相信敢于用事实说话并具有巨大影响力的新闻媒体。因此,在一些媒体审判案件中,新闻媒体可以很容易地用媒体真实代替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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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审判仍然不是完全独立的。虽然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司法机关独立办案,但司法独立在现实生活中却很难实现。首先,在审判前,由于新闻媒体对案件做了大量的倾向性报道,审判人员有了先入为主的印象,这很容易影响他们对案件的分析和判断。其次,中国的司法机关在人事和财政上受政府管辖,司法工作很难不受政府的影响。通常,当关于舆论监督的新闻报道出来后,会立即引起舆论的强烈反感,舆论也会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注意。咄咄逼人的公众舆论和来自更高一级政府机构的压力往往导致案件的调查和审判朝着顺应公众舆论的方向进行。无论是行政权力还是舆论权力,都会给司法部门带来无形的压力,进而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司法不能独立,毕竟受新闻和公众舆论的影响是危险的。因为舆论有时是非理性的,一旦舆论被误导,司法的公正性也会受到影响。资料来源:王海波今日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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