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读:陕西省出台细则保障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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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记者从省自然资源厅联合颁发了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最近《陕西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查管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
《细则》包括计划指标管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计划管制领导、耕地占补平衡、宅基地用地审批管理等方面。 《细则》确定,与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相关的新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实行单列管理,几乎在全省新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的5%以上。 省自然资源厅统一安排自然资源部单列发布我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专业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际销售,优先保障。
《细则》确定,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占用农用地(包括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转用批准必须符合村计划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执行增加建设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 耕地占平衡任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处理,不得在宅基地审查中向村民征收耕地开垦费或者平衡指标费。
《细则》确定,各地制定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实用村庄规划时,必须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 村庄规划要合理明确宅基地规模,确定宅基地建设范围,确定管制要求。 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域内选择住房建设的,应当按照规章颁发乡村建设计划许可证。 村庄规划尚未制定的,可以根据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制要求,颁发乡村建设计划证,写明建设管制要求和制约条件。
《细则》强调必须在各地诱惑村民按计划布局建设,在计划区域外,几乎不得追加宅基地用地。 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时,必须合理利用、节约集约用地,不占用或不占用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田地。
《细则》强调,各地必须认真落实“通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农村乱占耕地建设“八不许可”的要求,依法认真解决新的违法违规叛乱耕地建设行为。 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坚决遵守耕地保护红线。 (记者宋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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