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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读:依法打击“碰瓷”!两高一部出台指导意见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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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公安部新闻发布会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发表了《依法处理“打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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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发布会报道,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性质差,方法隐蔽,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秩序。 因此,公安机关把“碰瓷”违法犯罪作为打击的要点之一。 但是,处理事件需要指导更确定的规范化文件。 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专门部署此事,要求依法严惩此类犯罪。 公安部积极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共同制定研究,最近以“两高一部分”的名义共同发行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进一步确定了惩治“打瓷”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公安部门之间分工合作、定罪等问题,强调了可比性和可操作性,公安机关对“打瓷”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决不姑息的决心和态度 控制“碰瓷”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处罚是其一方面,全社会需要共同努力,广大群众必须进一步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上当受骗。 如果遇到“碰头”行为,必须马上通报。 为了推进贯彻执行《指导意见》,公安部与最高法、最高检查合作加强实务指导,继续提高对这种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违法犯罪者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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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通报了制定《指导意见》的必要性和主要复印件。 制定《指导意见》首先需要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认为“摸瓷器”违法犯罪行为危害后果严重,有损社会风气,容易滋生黑恶势力。 制定专业指导意见,遏制和严惩这种违法犯罪活动,有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二是比较有效地抑制“碰头”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指导意见”是司法机关依法严厉处罚“碰头”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利的决心和态度,制止违法犯罪,这种违法犯罪 三是规范此类案件处理的需要,实践中“商谈”的方法多样,涉及刑法中的许多罪名,在一点案件的定性解决中,各地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容易产生分歧。 《指导意见》区分具体情况,进一步确定案件定性和处罚,强调可操作性,统一司法标准和尺度,整理案件处理程序,公安机关合作,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案件处理,迅速解决案件。 四是需要提高公众的预防意识,从事“碰瓷”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有点大众容易因其欺骗和威胁而受到经济损失。 《指导意见》向社会公众暴露“碰瓷”违法犯罪活动的手段和方法,提高人民群众的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遇到这种情况时立即警告,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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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首要规定了“碰瓷”行为的定性解决、公共检查法事务部门的分工合作、推进教育等复印件。 第一,一是规定对“碰瓷”违法犯罪活动的定性解决。 《指导意见》在总结以往事件实践的基础上,规定了“碰瓷”诈骗、敲诈勒索等常见犯罪行为的定性解决,确定了实施“碰瓷”对犯罪行为的定性解决。 包括实施“商谈”行为时实施的抢劫、抢劫、盗窃、故意破坏财产、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行为的定性处罚。 另外,对“商谈”行为侵害他所有人身安全等情况作出了法律定性的判断。 实施“打瓷”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死伤的,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死亡罪、过失重伤罪被定罪。 二是公安机关对处理此类案件提出确定的就业要求。。 要求公安机关履行严格的职务,依法及时开展此类案件的现场处理、侦查取证,进行起诉、审判,整理了案件的处理程序。 另外,《指导意见》要求公共机构加强合作合作,共同处理案件定性、管辖、证据标准等问题,确保案件证据确凿、定性正确、量刑得当,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三是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认罪受罚。 让公共机构在事务处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主观恶性的大小、行为手段、方法、危害结果及在案件中发挥的作用等因素,并加以区别处理,确定依法给予严格或广泛的处罚。 必须观察区分“商谈”违法犯罪和一般民事纠纷、行政违法的边界,在防止“降级解决”的同时,防止打击面过大等问题。 四是加强推进教育。 要求公安机关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揭露“碰瓷”的违法犯罪,引诱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整个社会创造良好的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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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发表《指导意见》后,人民法院如何贯彻实施《指导意见》,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问题时,人民法院正确实施《指导意见》,比较有效地贯彻,依法 一是依法严惩“碰头”犯罪。 “碰瓷”犯罪性质差,危害严重,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对这种犯罪整体要体现严厉的处罚精神。 “打瓷”的方法多种多样,不同的方法,“打瓷”的具体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依法可能接触欺诈、保险欺诈、虚假诉讼、敲诈勒索、抢劫、盗窃、抢劫、交通事故等不同的罪名。 《指导意见》制定了这一相关罪名的适用标准。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必须根据刑法和《指导意见》的规定,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准明确性、适当的量刑,确保罪刑的适应。 二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根据不同“碰头”行为的优势,要综合考虑、区别对待行为者的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危害结果及行为者在事件中所起的作用等,实行广泛严格的经济。 对“碰头”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中坚分子,多次“碰头”特别教不改者,如果结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差,必须作为打击要点依法严惩。 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处罚等情节的,依法从大范围解决。 需要注意区分“商谈”犯罪和一般民事纠纷行政违法案件的边界,正确适用法律,严格公正的司法。 三是提高法治的普及力度。 结合案件审判,现场直播、集中发布“碰瓷”典型案例等多种玩法,比较有效地开展法治推进事业,充实司法案例的警告、宣传功能,震撼违法犯罪分子。 增强人民群众识别“碰头”违法犯罪的能力,遇到“碰头”时,用于运用法武,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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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子回答检察机关如何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司法案件中提高“碰瓷”对违法犯罪的处罚力时,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的 一是加强起草监督,依法严惩。 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严惩“碰瓷”实施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发现存在应该起草但不起草的东西时,依法敦促搜查机关立案搜查,为了不使犯罪者如愿以偿,擅自进行“商谈”违法犯罪,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形成员工合作,立即批准起诉。 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应当对移送审批逮捕、审查起诉的各类“碰瓷”案件及时进行审查,满足逮捕、起诉条件的,依法从迅速批准中提出逮捕和公诉。 对于因证据不足而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以及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搜查的案件,立即表现为公安机关的信息,制定详细的补充搜查纲要,提交公安机关开展相关搜查补充活动。 案件公诉后,与法院合作依法开庭审理,确保案件质量。 三是反复多次严格的经济,准确把握法律边界。 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批和审查起诉中反复严格的刑事政策,对利用“碰瓷”犯罪的案件严格掌握罪和非罪、该罪和其他罪的标准,多次依法处罚。 对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和黑恶势力犯罪者,要构成造成重罪和严重危害的犯罪者,依法严惩,决不姑息。 另外,在事件中,严格区分“商谈”犯罪和民事纠纷行政违法的界限,防止“降级解决”,防止打击面过大的问题。 四是从广泛的制度执行认罪承认处罚,合理提出量刑的建议。 各地检察机关在处理各类“碰瓷”犯罪案件中,依法从大范围结合处罚和认罪认识处罚,充分考虑不同罪犯的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危害结果、认罪悔改等因素,依法 商谈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依法起诉,但需要没收违法所得或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解决。 下一步,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将做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指导各地检察机关贯彻《指导意见》,认真履行许可逮捕、起诉等法定职责,坚决依法惩治各类《碰瓷》违法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是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合作,进一步建立健全会商判决、新闻共享等事业机制,更好地形成打击“打瓷”违法犯罪的事业合作。 三是共同进行事件释法、法治的普及,强化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提高公民个体的自我保护能力,为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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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李文胜回答“指导意见”在惩治“碰头”违法犯罪方面存在那些亮点问题时,“指导意见”是专门指导“碰头”违法犯罪案件处理的规范文件,在实践中保持这种事件的经验 “打瓷”是大众对这种社会丑恶现象的通俗用语,因为以前没有确定定义,所以法律界限不确定。 为了处理这个问题,经过调查,在《指导意见》中定义了“商谈”:指行为人故意制造或编造受害幻想,以欺诈或敲诈勒索等方法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这是第一次正确定义“碰瓷”行为,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二是暴露“碰头”犯罪的第一手段的做法。 实践上,用“碰瓷”实施犯罪的方法多样,方法多。 《指导意见》在总结过去事件的基础上,列举了“碰头”犯罪的惯用方法,将“碰头”犯罪的本质暴露给社会,提醒很多人不要上当受骗,震撼违法犯罪分子。 三是全面构建了惩罚“碰头”行为的制度框架。 《指导意见》整理并分类确定了实施“商谈”构成的犯罪。 常见的情况主要分为两类。 一个是诈骗类。 即,在制造假象、采取欺诈、欺骗手段欺骗受害者、获得财产的情况下,其突出优势是“欺诈”,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 另一种是敲诈勒索类。 即,除了制造幻想,还通过对受害者或其近亲实施轻微的暴力、软暴力,或者暴露其违法的违反行为、隐私、威胁来进行恐吓,在获得财产的情况下,其突出的优势是“敲诈” 另外,《指导意见》还规定了与“商谈”相关的其他犯罪。 另外,《指导意见》对实施“碰瓷”没有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比较有效的联系。 四是加大对“碰头”犯罪集团、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 在实践中,“碰头”犯罪越来越呈现集团化和集团化的优势,在一些地区也形成了黑恶势力。 与各个主体实施的“碰头”犯罪相比,共同实施、犯罪集团、黑社会性组织等实施的“碰头”犯罪的社会危害更严重,影响更差。 因此,《指导意见》从“碰头”案件中的共同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和严格处罚中确定,在满足黑恶势力的认定标准的情况下,规定服从黑社会性质组织、黑恶势力或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侦查、起诉、审判,此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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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茂利回答公安机关贯彻执行《指导意见》、采取措施保证发挥每一个作用的问题时,下一步是贯彻执行《指导意见》,依法惩治《碰瓷》违法犯罪,公安部是最 加强对“指导意见”的学习训练,使事务民警熟练掌握“指导意见”,正确运用,正确把握法律适用尺度,加强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为受害者挽回损失。 加强实战技能训练,全面提高一线民警发现、应对、处置“打瓷”违法犯罪案件的能力。 加强事件指导,及时处理《指导意见》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依法惩治“碰瓷”的违法犯罪分子。 二是加强取证工作。 进一步规范警察工作,公安机关接到此类案件的举报、控告、举报后,必须立即派遣民警到现场,立即制止违法犯罪,适当保护案件现场,控制行为者。 对于涉嫌“商谈”的案件,必须加强调查取证,及时查明案件事实。 对于满足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侦查,取出案件现场的监视录像,收集现场证人的证词,检查相关人员、车辆新闻等,全面收集证据,查明事件的事实。 在工作中,许多民警要有高度的责任感,调查所有的疑点,不要浪费。 三是积极开展法制推进教育。 依法处理案件,同时通过信息媒体、微信公众平台、微博等各种形式,向社会公众暴露“触摸瓷器”违法犯罪的手段和方法,向人民群众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上当。 要及时公开曝光典型例子,解读事件,有效抑制违法犯罪分子,为整个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总台中央电视台记者赵学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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