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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读: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金融控股企业准入管理的决策》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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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9月13日电经李克强总理签名,国务院日前发行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企业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对金融控股企业实施准入管理是补充监管短板、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措施,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化解风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的经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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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三以金融业整体分工经营为主的大体,在制度上把实业板和金融板隔离开来,“决定”控制中国国内的非金融公司、自然人以及被同意的法人控股或实际上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有规定情况的,中国人民银行 《决定》从注册资本、股东、实际管理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者、资本能力的补充以及组织机构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对金融控股企业提出确定的准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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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规定金融控股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拥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管理者,修订企业章程,投资控股的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或减少控股的金融机构的出资或出资比例,变更或丧失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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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确定,已有应申请设立金融控股企业的情况,必须在《决定》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企业。

《决定》提出,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决定》制定设立金融控股企业的条件、程序实施细则,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采取相关审慎的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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