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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读:著作权法大修为权利人“撑腰”更有力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13阅读:

本篇文章3864字,读完约10分钟

原标题:不是“赢了诉讼失去了钱”,著作权法大修是权利人的“撑腰”更有力

编辑于11月11日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中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从明年6月1日开始施行。 著作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型,著作权法需要时隔十年重新修改,适应技术创新、文化产业迅速发展和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是中国知识产权行业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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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次会议室,邀请著作权法行业的学者、律师、法官、领域的人,以相关话题为中心进行探讨。

策划主持会议

完颜文豪

李坤晟

嘉宾采访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陪审员冯刚

中国媒体大学法律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文杰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导师冯晓青

你合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张红斌

摄影理论工作者,摄影评论家许华飞

过去“打赢官司输了”的情况很多,现在的赔偿上限是10倍

与现行著作权法相比,这次撰改大幅提高了侵权的违法价格:其中之一是增设惩罚性赔偿,故意侵权,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况,可以适用赔偿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其二,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从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设定500元的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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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杰: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版权方维权价格高,举证困难,获得的侵权赔偿额过低,侵权方利益巨大,禁止违法侵权的现象更明显。 著作权法的撰改是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现实的有力应对,及时、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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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斌:著作权的法定赔偿额几十年不变,长期遭受恶疾。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一般难以举证,因此司法实践中相当比例的案件由法院根据法定赔偿额裁量,但由于法定赔偿额的限制,权利人实际获得的赔偿额过低,“赢了诉讼失去了钱” 这次撰改加强了对创作群体的保护,提高了对侵权者的威慑力,著作权法体现了作者“撑腰”的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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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华飞: 500元这个下限对很多摄影者来说可能更重要。 过去摄影作品受到侵害,赔偿金额的计算一直是难点。 少数作品可以按迄今为止允许的价格计算,但不一定有越来越多的作品通过支付采用。 赔偿金额怎么明确? 各地的司法实践大不相同,往往赢了诉讼,赔偿200元,跑不了法院的出租车费好几次。 特别是在网络时代,有些照片作品被社会交流媒体随便采用,非法采用的收益也很少,完全没有违法所得,所以摄影师很难提出证据,无法量化赔偿的金额。 这次著作权法修订规定了法定赔偿额500元的下限,虽然不算多,但至少有一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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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刚:撰改后并不意味着所有著作权案件的赔偿额,一定在500元到500万元的范围内,只有法定赔偿受此限制。 此外,还有三种明确的赔偿额做法:实际损失、违法所得和许可证录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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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种做法可以低于500元,超过500万元。 例如,特别是爆炸的网络游戏受到侵害,损失可能达到亿元。 一张照片网站上的许可证费标价可能在100元以上。 在这两种情况下,低于500万元或超过500元的判决损失不能显示法律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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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适用前四种损害赔偿方法。 例如,一件案件按法定顶级赔偿500万元,符合惩罚性赔偿可以明确2500万元的赔偿额。

冯晓青:著作权法撰改加入惩罚性赔偿,有很多深刻的原因。 首先,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对象是无形的,与物权等民事侵害的有形物体的对象不同,一部作品或发明的侵害更容易扩散,也很难控制,需要提高对侵害的法律制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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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当今中国经济社会,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的地位,越来越突出。 另外,利用惩罚性赔偿提高侵权制裁力度,符合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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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刚:这次撰改还增设了举证阻挠制度。 根据新法的规定,法院可以要求被告提供账簿、销售记录等新闻。 与现行法中权利人举证自己遭受的损失相比,这次的撰改处理著作权事件中权利人举证的困难问题。 因此,新法形成了将著作权系统化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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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简单事实信息”外,“时事信息”适用著作权法

现行法中,“时事信息”不适用著作权法,但这次的撰写不变更为“简单事实信息”。 迄今为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明确指出,确定“时事信息”只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简单事实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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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杰: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给理论和实践带来了很大的烦恼,很多人误以为,无论所有的信息报道以什么形式发表,只要该文案围绕时事,就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谁都可以自由采用和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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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误解完全违背了我国参加的着作权行业国际条约,以及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导致了擅自采用别人信息作品的混乱。

这次撰改确认,只有对事实基本要素的简单说明不受版权保护,对事实的独创表现、描写或表现都受到版权保护。 这有助于明确信息报道的保护界限,查明模仿信息作品、“搬运”等行为侵权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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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斌:由于媒体形式的多样性,特别是新媒体兴起后,是否有扩大“时事信息”的解释倾向,或者重新发表别人写的“时事信息”,全面抄袭。 实践中也有关于“时事信息”和“信息照片”的侵犯著作权事件。 这次撰改有助于明确人们的认知误区,加强信息报道中的照片、评论性文案、视听作品等文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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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近年来,媒体在报道中运用新技术表达了一点新的作品形式,如ai主播的视频报道、数据信息等,如何看待这些新形式的著作权保护?

冯刚:现行和撰的著作权法认为著作权的创作应该是人类智能的成果,而不是人工智能的成果。

著作权法保护了特定的表现,如果这种表现只不过是由人决定的,使用了人工智能技术,这种技术手段的法律价值就和过去的纸和笔一样。 如果这样的表现是由人工智能自己决定的,在人的规定范围内形成的话,这才是真正的人工智能生成副本,存在着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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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网络游戏、短片,扩大著作权保护方面

这次的著作权法撰,在被保护的“作品”类型中,将现行的“用电影作品和拍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变更为“视听作品”。 然后,列举作品类型的最后兜风条款,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变更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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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斌:随着产业形态和技术的迅速发展,一点作品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保护作品类型或不完全纳入。 特别是网络游戏、活动直播画面、短篇视频、vr影像等是否属于作品,或者属于什么类型的作品,在实践中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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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刚:连续拍摄上世纪的动画《寻找蝌蚪妈妈》《曹冲称号》等一张照片形成,强调了作品中的拍摄方法。 但是,现在的《哪里》等动画很受欢迎,是直接用电脑制作的,没有拍摄方法,不符合电影作品的法定概念。 这样的动画电影市场价值很高,根据以前流传的定义,现行法律没有给予著作权保护,明显脱离了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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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关于著作权的案件中,法院经常通过分类为最相似的作品类型来处理作品认定问题。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可能将同一对象分类为不同的作品类型,司法标准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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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杰:近年来,中国短片产业迅速发展,法院已经在许多司法判决中确认创造性的短片构成了作品。 引入“视听作品”的概念,确定不是评价是否构成作品的标准的长度,从而促进短片的保护和产业的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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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青:改为“视听作品”符合现实需要。 首先,随着技术的迅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作品形式,法律编纂应该保持开放的态度。 其次,国际上也通用“视听作品”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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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刚:“视听作品”的表现,将来有新的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通过涵盖新的作品类型,有可能适应领域的迅速发展。

现行著作权法列举的作品类型是封闭的系统,最后的兜风条款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其他作品类型,认定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法院自行将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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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撰改扩展了兜风条款,把作品认定权交给了法院。 法院在案例中,在立法者无法预见的新情况下,可以有权稍作自主评价。

以前是“人还活着,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已经过了”,现在是“去世50年”,作品受到了保护

这次著作权法撰关注了摄影界漫长的“作品保护期”问题,终于可以应对了。 自然人创作的照片作品,保护期间从“作品首次发表50年”变更为“作者一生及其死亡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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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华飞:过去,一些老摄影师,人还活着,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作品权利的保护期过去了,别人以他的照片为书赚钱,与他没有经济关系。 这种不自然的遭遇即将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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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撰改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趋势一致。 现行法中,只有摄影作品和“用电影作品和摄影电影这样的做法创作的作品”的保护期间是在作品发表50年后。 电影一般是工业化产品,其著作权大多属于法人,但照片作品大多是自然人创作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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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撰改相当于把照片作品等同于自然人创作的其他形式的作品,照片作品“二等公民”的地位发生了变化。 中国摄影界为此努力了好几年,这次修法是多年努力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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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新法第20条规定:“作品原件的所有权转移不会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照片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的所有人享有。 ”。 虽然观察到现行法仅限于美术作品,但这次撰稿中还增加了“照片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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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杰:照片作品和美术作品一样具有审美属性,可能有原件和复印件的区别,但在法律上做同样的解决是妥当的。

许华飞:对摄影作品来说,“原创”是一个新概念,定义上有模糊之处。 美术作品的原件比较简单,蒙娜丽莎的原件是卢浮宫的画。 但是,摄影作品的制作数量在理论上是无限的。 以前摄影界有“原作”的概念,但具体的定义没有统一。 现在“原件”的概念列入了法条,为了实践操作需要具体明确的定义。 现在没有权威的说明,也许有必要在将来的实践中阶段性地明确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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