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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读:招聘季求职 当心!你或会陷入这些法律纠纷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09阅读:

本篇文章4224字,读完约11分钟

注意全年黄金期招聘季节就业! 你可能会陷入这些法律纠纷

入职押金到底要交吗?

年8月,张某得知某电动汽车租赁企业招聘司机,向入职司机提供一辆新能源租赁车,每月发放岗位补助金1400元,每月向企业支付4500元钱和运营所需价格,剩余 张某觉得收入很大,参加了租赁企业的招聘顺利通过了。 入职当天,企业与张某签订了《劳动合同》《承包运营合同》,张某承诺担任该租赁企业的汽车司机,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 然后,按照租赁企业的要求,张某提前支付了2万元的承包金。 但是,在职期间,租赁企业不同意从事前支付的2万元中扣除承包金,因此张某每月支付4500元承包金。 合同到期了,双方没有继续签名。 张某不满地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租赁企业返还年8月入职时预先收到的承包金和岗位补助金,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裁决书,裁定租赁企业向张某返还事先收到的承包金和岗位补助金,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租赁企业不服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裁决书诉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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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不得招募工人,要求工人提供保证或以其他名义向工人领取财产。 租赁企业在张某入职时预先收到的2万元名义是承包金,但租赁企业以此为对张某承包的车辆的保障,防止张某对该车辆造成损失,然后以张某在承包车辆运营中已经造成车辆损失为由,当 得知进入公司时收到的承包金实际上是押金的性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必须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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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在求职过程中,有点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以保证金、服装费、训练费等各种理由,要求新员工支付押金。 很多工人虽然不情愿,但考虑到工作机会少,押金迟早会后退,带着别人交给我的幸运心理,支付了入职押金,但最终往往会落入使用者设置的押金陷阱。 其实,劳动合同法就“不应该支付入职押金”的问题制定了确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没收劳动者证明书和要求提供保证。 用人单位不得招工,没收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保证,也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领取财产。 因此,在求职中,对于使用者要求临时证明书或支付押金的违法行为,工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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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秦芝

求职陷入“应聘大门”,公司必须承担约定过失责任

李某在原员工工作期间,通过网络发表了求职简历。 年8月15日,某材料企业因聘用法务专家与李某联系,给李某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某于年8月19日进行面试。 8月25日,某材料企业向李某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其合格,要求年9月9日入职,通知工资标准、上班时间及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等上班关系。 8月29日,一家材料企业再次给李某发电子邮件,以李某还在工作,未及时提供离职说明为由,决定不录用李某。 同年9月2日,李某回复某材料企业的电子邮件,说收到录用通知后立即处理离职,目前还没有达到9月9日的入职期限,某材料企业不录用的行为违反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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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李某提出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不受理。 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材料企业支付因不能继续与原职工履行劳动合同和不能正常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经济损失38555元,要求某材料企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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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应该遵循诚实信用的大体。 某材料企业去年8月25日发出的书面录用通知详细记载了要求李某提供的各种材料,不包括离职说明。 某材料企业决定不录用李某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大体上,李某基于对某材料企业的合同信任与原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某材料企业必须赔偿李某由此蒙受的损失。 关于具体损失额,法院综合考虑某材料企业的过失程度、李某从年9月开始没有积极就业、李某月工资3400元等因素进行裁量。 综合来说,法院判断某材料企业赔偿李某经济损失34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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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无论是应届毕业生第一次就业,还是老员工“跳槽”,在收到应聘者的入职通知后,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双方都有可能违反诚实信用而几乎无法签订合同。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前出现的违约行为相比,在司法实践中,多援用《合同法》关于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进行补偿,本案是劳动合同未能签订时承担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典型代表。 劳动合同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 劳动法行业未签订合同的合同签订过失责任与《合同法》相同。 也就是说,一方合同签订有损失,违反另一方合同签订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其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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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范围如何规定? 首先,直接损失一般是(1)面试准备的交通费、邮费、住宿费等合理损失这样的合同签订费用减少。 (二)准备履行支出的费用。 例如,使用者为员工承担职务准备训练的费用、为员工租房的费用、与特别岗位体检相关的费用等合理的损失。 其次,间接损失也称为机会损失,意味着缔约方将失去基于对对方的信任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机会。 如果工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失去与其他公司的就业机会或失去与原公司就业的机会,间接损失就不太明显。 具体裁量时,必须综合考虑双方过失的程度、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意愿、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水平等多因素,在1~3个月的工资标准内合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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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郑艺

体检中能检测出囊肿,拒绝采用吗?

小王是专业毕业生。 年3月,小王开始在石油医院(假名)的药剂科学习。 年5月,小王参加了该医院的入职检查,超声波检查发现两侧卵巢内有高回声团。 之后,小王在其他医院的诊断中被诊断为“两侧囊肿,良性的可能性很高”。 小王在入职检查中支出了400元。 石油医院以老王的病没有被诊断为由拒绝录用。 王先生向法院主张石油医院侵犯平等就业权利,是就业歧视,要求石油医院道歉,赔偿入职体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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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王是专业毕业生,具备社会就业的基本条件。 石油医院为王先生提供学习岗位的目的是就业,双方之间必须适用就业促进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王先生的体检发现卵巢囊肿不是传染病或职业病,石油医院因疾病未确定诊断拒绝王先生入职而判断为侵犯了王先生的平等就业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决定石油医院向王先生书面道歉,赔偿王先生支出的体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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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这是典型的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事件,劳动者仅因普通疾病被拒绝录用,违反了我国有关平等就业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的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选择的权利。 工人的就业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的歧视。 比较就业过程中常见的性别歧视、疾病歧视等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27条的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时,除了不适合国家规定的女性的职业种类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理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复印件。 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募人员,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但是,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排除感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的容易扩散传染病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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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的,可以通过平等就业权纠纷主张相关民事权利。 特别警告用人单位必须结合招聘岗位的性质、优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通知劳动者健康诊断标准,不要因劳动者对普通疾病的过度担心而擅自拒绝录用,侵犯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 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会员法官王宝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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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警惕“培训信用”,注意“被贷款”求职。

韩先生在某招聘网站上发表求职新闻后,a企业主动发出面试邀请,企业招聘的是程序员,可以训练相关的专业信息。 完成实训就可以安排就业。 就业月薪在一万元以上。 有求职心的韩国马上与a企业签订了《定向训练岗前实际训练协议》和《分期付款训练协议》。 约定:小韩亲自参加a企业组织的编程实训,训练费用1.88万元,实训考核合格后,企业承诺为小韩安排月薪1万元以上的事业。 为了避免韩国因经济原因错过机会,a企业同意韩国用分期借款方法支付训练费用,分期服务费总额为4060.8元,共24期。 韩先生还没有支付的钱是a企业享有的债权,韩先生同意a企业有权转让这个债权。 而且,a企业让韩国在“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收据”上签字,复印件是a企业把韩国还没有支付的训练费用和分割服务费转让给了b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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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协议签订后,韩国还没有完成所有课程的训练,a企业失去了“跑步”的联系。 韩先生勉强诉诸法院,要求解除与a企业签订的“定向训练岗前实际训练协议”和“分期付款训练协议”,返还向a企业支付的训练费用和分期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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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过审理,在a企业与学生签订培训协议之前,与b企业签订《融资服务合同》,约定在a企业与学生签订的培训协议项目下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b企业,b企业为a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债权转让后,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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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过审理,a企业没有按照《定向训练岗前实训协议》的约定提供所有课程训练,另外没有履行为小韩安排就业的合同义务,现在a企业失去联系,企业业务处于停滞状态,双方签订的协议目的是a企业 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小韩和a企业签订的“定向训练岗前实际训练协议”和“分期付款训练协议”,a企业返还了小韩支付的训练费和分期服务费共计121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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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这是典型的求职陷阱事件。 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工人求职心理,打着岗前训练、提高竞争力的幌子,以求职者的名义处理“训练贷”。 求职者容易被工资高福利好的工作承诺所吸引,但最终意识到自己已经步入了道路。 如果企业资金链断裂,或者因为其他理由“跑”,求职者不仅不能正常接受训练,而且根据与第三方企业的借贷法关系,有可能被第三方企业跟踪“训练借贷”。 在司法实践中,办理部分“进修贷”的求职者因未按期偿还贷款而影响征信或被债权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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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工,没收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保证,也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领取财产。 ’工人求职时一定要擦亮眼睛,选择正规的招聘渠道,警惕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特别要警惕签名的每一份复印件,防止乱七八糟地“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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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孙洪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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