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抄报向网民提供全面及时的法治资讯,内容覆盖国内外突发新闻事件、法治新闻、大案要案、社会万象、检察新闻、立法司法、反腐倡廉等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主页 > 公益 > 热点:湖北一高楼坠物砸中路人 法院判物业企业负全责

热点:湖北一高楼坠物砸中路人 法院判物业企业负全责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4-15阅读:

本篇文章698字,读完约2分钟

中新网十堰9月23日电(金勤袁伊璇李君)高层玻璃坠毁,2名经过楼下的母子伤害了母亲,3岁的孩子不幸遇难。 23日,记者从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二审日前作出了终审判决,即案楼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热点:湖北一高楼坠物砸中路人 法院判物业企业负全责

年4月21日上午11点左右,在十堰站广场对面的高楼下,母亲朱某带着儿子周某这时,在天上掉下玻璃碎片,正好不倚在周某那样的头部,朱某的胳膊和脸被玻璃刺伤。 经过医院全力抢救,周某还没有死于不治之症。

热点:湖北一高楼坠物砸中路人 法院判物业企业负全责

事件发生后,周某如的父母将案件楼的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一起诉诸法庭。 之后,高坠玻璃属于15楼业主范围某某和14楼业主范围某某的专有部分,明确追加两业主为被告参加诉讼。

热点:湖北一高楼坠物砸中路人 法院判物业企业负全责

年9月25日,茅箭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物业管理企业赔偿死者医疗费、死亡赔偿金、殡仪费及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84151.39元(人民币,下同)。 赔偿伤员朱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及交通费共计32479.85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15楼及14楼业主不负责任。

热点:湖北一高楼坠物砸中路人 法院判物业企业负全责

这家物业管理企业不服一审判决,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期间,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多项调查,最终发现高坠玻璃在15楼、14楼2户业主的卧室外,但其系统无法打开的固定扇,用途、功能实质上是外墙的分隔空间、前台、隔音、隔热、防水等

热点:湖北一高楼坠物砸中路人 法院判物业企业负全责

法院明确表示,有高坠玻璃的建筑物于2009年2月竣工,到涉案侵权行为发生为止已经9年了。 高层建筑物业企业接管年度物业管理时,应该知道建筑安全外墙全部由玻璃构成的事实,有义务严格管理业主的共有部位,定期检查、养护修理,因此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审最终驳回了上诉,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标题:热点:湖北一高楼坠物砸中路人 法院判物业企业负全责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gy/2021/0415/48889.html

最近更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