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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民法以前传下来经典文案中"人"的观念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4-14阅读:

本篇文章2008字,读完约5分钟

导论

如果长期重视法学理论的规则使人忘记,可能会有点让人吃惊。 赫伯特伯爵在理性人的文章中这样写道。

英国普通法毫不厌倦地虚构了神话般的人物——理智的人。 他是一种理想,一种标准,是我们对优秀公民追求的品质化身。 … … 在构成英国普通法的困惑博学审判中旅行和长途旅行是不可能遇到理智的人的。 理智的人总是为别人着想,谨慎是他的指引,'; 安全第一'; 是他生活的规则。 他经常试着走,跳之前仔细看。 他并不是心不在焉,也不是在旁边的活动门和码头旁边沉入冥想中。 他在支票存根里详细记录了所有的事情,同时认为是必要的。 他不会跳上奔驰的公共汽车,也不会在列车行驶的时候离开车。 施舍乞丐之前,要经常仔细询问乞丐的底细。 抚摸小狗时,要注意不要忘记小狗的过去和习惯。 不弄清事实真相,他决不轻信谣言,也决不造谣。 他从不击球。 除非他前面的人确实清空了他的球洞。 每年辞旧迎新的时候,他都没有对他的妻子、邻居、佣兵、牛或驴提出过过分的要求。 做生意的时候,他只是追求薄利,像他这样的12个人'; 公平的'; 而且,他对生意伙伴、他们的代理人以及货物的怀疑和不信任也在法律同意的程度之内。 他从不骂人,赌博,发脾气。 他相信中庸之道,鞭打孩子时也默默地想着中庸之道。 他必须像纪念碑一样站在我们的法庭上,徒劳地号召他的同胞,以他为榜样安排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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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们从这个有点揶揄的文案可以看出,这个理性的人是理想的,是一个标准,与其说他是某个人(端庄的英国绅士)的代表,不如说是某个理性的代表,潜藏在这个理性后面的是 (作为原文整体强调)。 理性的人作为一种标准,不是人本身,而是关注一个人用什么标准评价另一个人。 根据《牛津法律便览》,理智的人其实是法官和陪审团社会评价的拟人化( personification )。 ……很明显,普通法上有'; 理智的女性'; 这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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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在由有学习法律欲望的年轻人编纂的法学教科书中,写下了我们适用的所有法律、关于人的法律、关于物的法律、关于诉讼的法律。 首先考察人是因为不知道法律对象的人就不能很好地了解法律。 本文的写作几乎是出于同样的理由。 集中考察民法以前传达的三个古典文案对人们的想象、分类和定义。 这三个副本分别是公元533年古罗马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1804年的《法国民法》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 但是,那些经典性不是来自某种既成事实,而是来自现在所有人,这个外国民商法科,这样的我问你们的权力结构等。 换句话说,我要考察的是现在或在场的历史( history of present )。 这样的历史不在我们这些有学习法律欲望的年轻人的身体之外。 而且,那是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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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士丁尼《法学楼梯》

我们考察的第一份复印件是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 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首先是根据盖乌斯的“法学阶梯”制作的。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盖乌斯的“法学阶梯”体系是以现实平等、主权、生产性的家父及其相互关系为模型创造的,这位家父赋予民法特色。 这些父亲代表了理想的人及其在法律中的中心地位。 (强调我所加的)这样的现实父亲在法律上被称为自由人,从而带来人法中最重要的区分——自由人和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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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继承了这个自由人和奴隶的划分。 自由是每个人,是除了受到物质力量和法律阻碍以外,可以任意进行的自然力量。 人法大部分在家庭范围内讨论自由人的一生:出生、结婚、收养、监护、保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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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根据万民法的制度,一个人违反自然权利成为别人财产的一部分。 奴隶是事物中的有形物体,对奴隶的采用和对俞兽的采用一样。

但是,这种自由人和奴隶的区别只在市民法和万民法的意义上成立。 罗马法学家认为,除了适用于特定民族的市民法和适用于全人类的万民法之外,还有自然界教授所有动物的法律自然法,奴隶制是违反自然法的(因为根据自然法,所有人都是出生自由的)。 属于民族和人类范畴的奴隶制者在自然面前与他们的主人平等了。 换言之,罗马私法的三个组成部分——自然法、万民法、市民法,构建自然界所有动物都知道自然法并服从的宇宙,万民法是为了自然理性为全人类制定的,受到所有民族同样尊重,只有市民法在适用它的国家生命 这个宇宙是人、动物、自然共存的宇宙,人法不比自然法高,人对自然和万物王都的一切主体态度,在法律上还没有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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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国民法》

1804年的法国民法中出现了另一个人的形象。

最初编纂的民法典是第三等级( tiers é; tat )是市民级的法典,他们在法国革命中与旧王朝的封建统治阶级进行了成功的斗争,之后在拿破仑倒下后的王朝复活中日益成熟,自觉,具有政治影响。 因此,对民法典编纂者来说,烙印民法典风格的理想形象不是小人物、手工,而是有生产者的市民阶级的理想形象。 他们有辨识力,明智,有勇气负责,精通本行,精通法律。 (强调我所加的)侵犯私有财产、合同自由和过失责任三者大体上不得与市民阶级的经济基础及其人格特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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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部法典编纂所具有的民族国家的特征不容忽视。 对罗马法学家来说,与其边界模糊的世界不同,《法国民法》描述了包含近代民族国家所有基本要素的复合体:在布局、边界和布局上,居住在边界内的人口在空间上是有限的,在时间上追溯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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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王颁布的法律在法国全境都有强制力。 在王国各部,自宣布可以公开知道之日起,法律产生了强制力。

国王的发表在首都被认为是发表的第二天被公众所知,其他各省在上述日期期满后,首都和各省首府的距离每100公里增加1天。 (第1条)

法律只适用于将来,没有说服力。 (第2条)

但是,民族国家不是这些要素的静态结合,而是利文斯顿这样的生物,是巨大的野兽。 法律作为这种巨兽体内流动的力量之一,其实是试图控制所有与地图和人口有关的人与物、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表现了这一本质: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的全部,也适用法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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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身份和法律能力的法律适用于整个法国人,在海外居住也一样。 (第3条)

民族国家必须首先与其公民建立全面关系,在私法上表现如下。

第一,民事权利的享受和丧失立即与法国人的身份联系在一起。

关于民事权利的享受,法国民法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第8条)在民事权利丧失一节中,第一个目的是因失去法国人的资格而失去民事权利,第二个目的是法院的判决中民事权 这似乎意味着国家取代中世纪上帝成为人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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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人法引入了身份证概念和身份证制度,除了身份证以外,还有出生证明、婚姻证明、死亡证明合谋者的一生,在各个场合都有身份证出席。 通过这些制度,国家终于可以对作为个人的人建立严密的监视。 这是生命权力( bio-power ),是个性化权力( inpidualizing power ),体现了现代治理技术主权纪律管理的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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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一生今后将在国家度过。 出生、结婚、死亡不再是罗马法上的自然事情,必须得到国家的同意。 代替上帝悲伤的注视是国家的监视。 在这样的监视记录体制中,出现了住在国家各种总帐里的人的复印件。 有时,我们发现有人的证据要去这个复印件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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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法国民法》与查士丁尼《法学阶梯》一样,在家庭内展开人的一生(包括结婚、家庭、收养、监护等),但其背景大不相同。 古罗马法学家认为,男女结合和繁殖是自然理性的一部分,自然法也是自然界教所有动物的法律的理性解释。 这条法律不是人类特有的,所有的动物都有,所以不管是天空、地面还是海洋动物。 根据自然法产生男女的结合,我们称之为结婚。 有孩子的繁殖和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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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家族只是法国民法中在拿破仑王都下拥有绝对权力的国家中坚强的家族。 婚姻和家庭的自然性不再是法律强调的重点,家庭现在已经成为为国家训练服从的纳税人和兵源的公民组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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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德国民法》

与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和《法国民法》不同,《德国民法》使用学说汇编派理论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法、家庭法、继承法五分法,其中总则包括人、物、法律行为三章。 有些学者倾向于从立法技术中理解这一划分,总则部分有一点明确的基本法律制度,即法律职业者无论是债务法还是物权法、继承法、家庭法还是私法行业整体都适用的法律制度,… … 提纲拉出地以通常化的形式先行规定,就像'; 公式'; 我是。 这种方法认为可以提高法律的逻辑完整性和内涵经济性,以免重复冗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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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提取这样的公式的过程中,我今天谈论的民法以前传达的中第三个人的观念——抽象的权利主体产生了。 作为《德国民法》基本概念的人,由其权利能力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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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人的相关规定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部分。 与“法学阶梯”以前的传入不同,人这次被放在家庭外讨论。 人的着眼点不再是他的自然理性(罗马法),不是所有人一生基本生活在家庭和国家的事实(法国民法),权利是在具有权利能力这一点上他与团体和基金(基金会和基金会)没有区别的神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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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的完成开始。 (第1条)

所有自然人都有权利能力,但不是所有人都有同样的行动能力。 人根据行动能力的不同,分为完全行动能力人、限制行动能力人、无行动能力人三类。

)德国民法的理想人格是完全行动能力者。 因为《德国民法》的基础人物形象不再是小手工业者和工厂工人的人物形象,而是富裕的公司家、农场主和政府高官的人物形象。 换句话说,人们可以期待他们有足够的业务能力和评价能力,是基于合同自由、营业自由、竞争自由设立的市民利益团体中理性活动也不会损失的人。 (强调我施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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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人的区别不再是他对自然或他人任意行动的能力大小,也不是他在国家或家庭中的位置,人与人的区别现在直接建立在他的自我属性上:他的年龄、他的精神状态,以及他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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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21岁(从后到18岁)的人,禁治生产者有限制行为的能力者(第106、114条),因精神障碍不能自由决定意志者,因精神病被禁止治疗者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者(第104条) 7岁。 限制行动能力的人和没有行动能力的人通过别人的代理只能进行法律上有意义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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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基于年龄和精神状态的想法,因为行动能力的有无和强弱是基于人有无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和强弱。 无行为能力者的意思表示无效,无意识或暂时精神障碍状态时的意思表示无效(第10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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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以将德国民法的人们理解为进一步表达意思的机器。 从那以后,人不能光靠其肉体的存在来主张他的存在。 只有能表达自己意思,主张权利的人,才是完全意义上的人,法律乐意承认的主体。 另外,因为组织也有可能被承认为这样的主体,所以人的生物学属性在这里被淡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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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我技术:为权利而战

变成这样的身体不是一蹴而就的。 私法法律规范模式的特征是赋予个人请求权。 国家为此提供司法机关用于个人统治,为公民权利保护提供保证。 关于个人是否行使其请求权,以及如何行使其权利,法律依靠个人的自主精神。 因此,如果个体没有这样的自主精神,作为主观法的权利( recht )和客观法( recht )的相互转换一定会消失,现代通过法的完善这一好计划也会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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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2年,德国法学家鲁道夫·; 冯·; 耶林发表了名为“为权利而战”的名著,主张权利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义务的两个命题。 耶林说,莎士比亚戏剧《威尼斯商人》中的夏洛克是他心中的理想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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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这种想法可以简单地称为法律和具体权利的一致,它是把握和再现了两者关系的核心,… … 让夏洛克去法庭切一磅安东尼的肉,这是憎恶和复仇心,但从诗人让夏洛克说的台词来看,无论是从他嘴里出来,还是从别人嘴里出来,确实是真理。 夏洛克说的台词是被侵害的法律感情超越时代和国家差异的内心独白,权利毕竟是权利,这种信念是坚定的。 他代言的不是他的个人,包括法律,显示了他的精神高尚和品位。 '; 一磅肉'; 这是莎士比亚告诉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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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向他要的这磅肉是我在大成本买的,那是我的,快给我。 否则,我就诉诸国际法! 威尼斯城邦的法律等于空文吗?

要求法律。

有证据。 ';

'; 法律'; ( ich forore das gesetz )诗人用上面四个单词中任何一个法哲学家都不能正确表达的做法,尽情地描述了主观意义上的法和客观意义上的法的真正关系和为权利而战的意义。 在出现这个数字的瞬间,事件发生在夏洛克声称个人权利急转直下到与威尼斯相关的法律上时,发出这个数字时,这个人多么有力量,威风凛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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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作为解决人与人、人与世界关系的技术之一,离不开相应的自我技术的发明和支持。 成为夏洛克可能会成为德国民法之后想在这样的法律下继续生活的人必须面对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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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继续考虑这个课题

迄今为止,人们对民法以前流传下来的人观念的形成和发展中人的自我和世界关系的看法还没有讨论。 从古罗马与自然和动物共存的人,到法国民法生活在民族国家和家庭中的人,作为权利主体和自我表现的机器的现代法的人,必须完全抛弃与世界共存,独自生活。 人被称为权利主体的过程,即自然成为物,物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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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德格尔在追求技术等作品中,集中分解了作为座架的现代科学。 技术如何完成对自然的奴隶制? 作为另一项技术,现代法律在这个过程中与现代技术的作用不相似。 海德格尔的思想严重影响着现代环境保护运动,而民法是应对当今环境保护运动时抓住肘部的实践,我们必须考虑其所依据的世界图本身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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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模式为了尽量抑制保护请求权,只对相关不动产的全权(以及采用权人)给予损害赔偿请求权,'; 公共财产'; 的环境保护只能起到有限的作用。 很明显只是金钱上补偿损失,不能停止损失本初期状态的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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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作者接着设想在集体诉讼和民法中设立约束潜在环境损害者法律行为的制度来处理环境保护问题,对现有的民法世界观没有任何反思。 我希望今天的课能成为这样反省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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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出的立场值得反省的另一个问题是民法和顾客保护问题。 现代以来,顾客越来越被认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属于权利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行动能力在事实上的差距越来越大。 作为现代发明之一,客户的人形象和古典民法中的人形象差距越来越大,他们普遍认为弱小无知,需要同情和保护。 但是,最近,客户丘建东在电话亭的夜间长途电话中半价不收钱,要求返还高产0.55元两倍的长途电话费诉讼中,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引用民法理论和司法解释说明了《客户权益保护法》第49条,被告(邮 民法中人的观念及其对进化的想法可能有助于我们不要那么简单地只在技术方面处理类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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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世纪社会主义法对人的观念的研究还没有开始。 中国现代法律的情况比以往流传的要复杂得多。 此外,林林总总的大陆间不同的国际人权文书… … 在所有这些描述中,人在林立的规则中得到了什么样的想象、分类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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