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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宿迁中院:惊现一个工程判出两个造价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4-09阅读:

本篇文章3094字,读完约8分钟

最近,本公司接到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建兴企业)的通报,称在审理2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受到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不公正审判。 建兴企业方面认为,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同一工程项目、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院审理时,判决结果因原告而大不相同,企业蒙受冤屈,损失了数千万人。 对此,本公司记者进行了实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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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再生

潘某发行给建兴企业的《承诺书》

建兴企业表示,2007年10月18日,潘某与江苏江中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以下称江中集团)协商,位于江苏省泗洪县县内的泗洪衡山花园集团工程项目由潘某承包组织实施施工, 潘某没有承担工程项目的资格,她以支付工程总成本的1.5%的管理费为条件,依靠施工企业的资格,以施工企业北京分企业的名义与江中集团签约,承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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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定责任,消除建兴企业的担忧,潘某向建兴企业出具《承诺书》,保证承包该工程的自负盈亏,本项目发生的民事、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潘某承担,与建兴企业无关。 以衡山花园工程项目部的名义与建兴企业签订了《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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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其他原因,潘某只修建了衡山区的八栋大楼。 这8栋大楼工程于2009年9月通过检查,交付江中集团采用。 2009年12月3日,潘某请自己编制总成本为4433.06万元的工程初步《决算书》,并经建兴企业盖章提交江中集团决算审查。 之后,江中集团委托第三方专门机构审定,总成本被批准为3210.06万元。 比潘某的结算少了1200多万元。 潘某对江中集团出具的审查结果不满,2010年11月10日提交江中集团审查的工程成本根据4433.06万元的《决算书》,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宿迁中院)起诉,将建兴企业告上法庭。 之后,宿迁中院受理了此案,建兴企业根据《决算书》的4433.06万元,决定全额支付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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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兴企业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江苏省高院)上诉。 江苏省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被迫,建兴企业也根据这4433.06万元的“决算书”向宿迁中院起诉,将江中集团告上法庭。 宿迁中院受理此案,江中集团判定以工程总成本3210.06万元支付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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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兴企业认为,同样的工程项目、同样的法律事实、同样的法院审理时,宿迁中院下达的判决结果因原告而大不相同,这种不公正的对待以企业凭空承担成千上万奇怪的差额为理由无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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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主体资格吗?

泗洪衡山花园小区工程项目之一

根据潘某的起诉书,原告潘某经人在介绍了建设衡山花园小区的部分住宅工程业务后,由于自己没有承担资格,按照建筑工程行业的惯例,与被告的建设企业协商,依靠被告的资质和承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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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建兴企业员工介绍,工程竣工验收后,潘某自己制作了总成本4433.06万元的《决算书》。 当时合同是我们企业和江中集团签订的,需要盖我们企业的章。 起诉书中作为建兴企业独自制作的“决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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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潘某的起诉书,原告认为工程已经完成了原告自己的实际内部承包,被告的建兴企业委托潘某进行工程,原告只需将工程价款的1.5%作为承包利润支付给被告即可。 但是,现在被告建兴企业以与江中集团的结算已经一年没有进展为借口,拒绝支付剩余工程价款,由于诉讼等比较有效的方法和江中集团应结算的余款总额不明确,原告的合法利益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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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建兴企业员工向记者反映,《决算书》经江中集团委托第三方专门机构初审后,成本为3210.06万元,比潘某审价格少1200多万元。

潘某不满意,应该让我们建设企业合作,共同要求发行方谈判或让第三者介入审定。 但是潘某不仅不向发行方谈判,还强行向委托方请求,向法院起诉我们。 企业在潘某作为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的过程中,一分钱也没有收到,也没有干涉潘某的工程承包人的权利,也没有给潘某带来利益损害,潘某和建兴企业本来就应该属于利益共同体,这两者为什么元,被告诉讼主体 潘某起诉建兴企业的理由完全不成立。 建兴企业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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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仔细阅读建兴企业提供的法院判决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等案件相关材料,在建兴企业提供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建兴企业作为江中集团将衡山花园项目全部乙方 分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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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是否合法?

记者来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情况

据建兴企业职工反映给记者的消息,江苏省高院判决后,企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年3月31日作出( 2012 )民申字第1610号民事裁定,向江苏省高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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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23日,宿迁中院强行从建兴企业银行账户提取670万元,迅速执行潘某诉建兴企业的案件。

年9月2日,江苏省高院颁发了()苏民终字第0075号民事裁定,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明确,取消了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颁发的( 2011 )宿中民初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返回宿迁中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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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兴企业员工对记者说,虽然在复审期间中止了原判决的执行,但宿迁中院依然在最高院裁定中止执行之日起16天内强制完成扣除执行,造成了我们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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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中院在江苏省高院再审判决前完成了执行,确实令人费解。 对此,记者来到江苏省高院了解情况。

江苏省高院相关人士向记者解释说,裁决书需要先去省高院再去宿迁中院,宿迁中院执行期间可能没有收到最高院的裁决书。 一定没有违反。

现在这个事件还没有结束,又向高院上诉了。 如果说建兴企业胜诉了,就进入执行周转手续。 这笔钱还在执行中。 江苏省高院的相关人士对记者说。

据建兴企业知情人士透露,潘某收到法院执行的工程价款后,第一时间将自己名下的资产全部转移。

两个工程需要两个成本吗?

记者来到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情况

据建兴企业员工透露,接到宿迁中院的发票后,企业被迫接受,根据潘某向法院提供的“决算书”,向宿迁中院提起对江中集团的诉讼,书面要求宿迁中院停止审理潘某诉建兴企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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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案件争论的核心是工程成本总额是多少,因此应该在法院判断工程成本后再审。 但是宿迁中院没有听我们企业的意见,没有看。 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8栋楼的工程成本也没有结果之前,就潘某索赔建兴企业案作出了判决,当时我们缴纳的税金也没有去除。 建兴企业相关负责人不得已告诉了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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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19日,宿迁中院当天分别判决了2起案件。 判决的理由和结果与以前的判决相媲美。 建兴企业对平等待了两年多的判决感到失望和愤怒,他们再次向江苏省高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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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记者来到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情况,法院工作人员协调通知记者,案件在审理中不方便接受采访。

建兴企业由同一工程项目、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院审理,但判决结果因原告而异,两次判决结果相差数千万。 这个矛盾的判决,有什么法律依据? 建兴企业虽然这项工程没有钱的收益,但无缘无故支出数千余元的工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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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兴企业相关负责人认为,宿迁中院在受理这两起案件时,应依法审理,但根据我们的要求,将对比同一法律事实的两起案件分开,在原告潘某和被告建兴企业的案件中,不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但是在原告建兴企业和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的案件审理中,涉案的目标和以往一样是衡山花园项目,宿迁中院不是根据这个“决算书”定价的,而是根据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提出的成本 建兴企业在2起诉讼中分别是原告、被告,但是是比较衡山花园同一目标成本的诉讼,得到的结果是建兴企业方面的败诉,为此支付了成千上万的工程差额。 建兴企业创立老,合格,在领域内有良好的声誉和实力。 现在面对同样的工程,同样的法院在审理中执行着两个成本认定标准。 由此产生的工程差额是建设企业购物,真的无法理解。 我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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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将继续关注此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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