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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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审判。
)有新证据表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有误,可能影响有罪判决的。
)定罪量刑证据不确定、不充分、必须依法排除的,或者说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有错误的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审判员审理此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无谓审判行为的。
张某职务侵占罪虚报登记资本罪刑事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决定书
( )刑侦字第20号
原审被告张某因职务侵占、虚报注册资本事件,营口市鲃圈区人民法院( 2011 )鲃刑首字第201号刑事判决,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 )营刑二终字第57号刑事判决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刑监字第
我院应经过审查,查明张某侵占金是个人财产还是中富置业企业财产,认为这种情节足以影响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 由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命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案。
二、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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