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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开拓革新、锐意进取,开创财税法学研究新篇章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4-07阅读:

本篇文章6717字,读完约17分钟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刘剑文

各领导人、各专家、学者:

大家好!

我很荣幸代表财税法学研究会向中国法学会报告近年的就业,借此机会向兄弟研究会学习经验。

与行政法、民法、刑法等以前传入的学科相比,财税法学是一门新的交叉性应用法学学科。 它起步晚,但增长性和生命力非常丰富,符合现代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 因此,学科的迅速发展速度很快。 比起成立较早的兄弟研究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也是年轻的研究会,从2001年成立以来只有9年,在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组织建设、人才培养、国家立活动的各方面,也需要向兄弟研究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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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改选后,在中国法学会的大力支持下,新研究会的领导班子重复民主建设会、学术强会、制度治会的宗旨,向研究会提出新理念,具有大视野、大构想、大胸迅速发展的构想,使全体成员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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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将介绍新研究会成立以来的工作要点,为了进一步改善,请提供宝贵的意见!

一、推进多阶段学术交流,不断提高学术研究水平

只有通过学术交流与合作,才能取得长补短,形成竞争与激励机制,不断提高学术研究水平。 从2001年开始,相继举办了既有国际研讨会又有海峡两岸研讨会的一系列大规模学术研讨会。 特别是国际和海峡两岸的学术交流必须证明是研究会和财税法学研究的重要特色和最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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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学术交流

我们以国际化作为财税法学研究迅速发展的重点,获得了中国财税法学在国际上越来越多的话语权,建立了与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定期平台。 北大举办了三次中美税法高级论坛。 2008年10月,我参加了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举办的第四届论坛。 仅在2009年1月至10月期间,研究会与相关研究机构合作,举办了1月在北京大学举行的第一届中德税法高级论坛、3月在中央财经大学举行的中欧税法高级论坛、5月在华东政法大学举行的东亚税法高级论坛、6月在北边 10月24日28日,我率团访问德国,参加了马普知识产权法、竞争法和税法研究所举办的第二届中德税法高级论坛。 这五次国际学术交流都由国际水平的海外学者参加,对中国财税法学研究的国际化和中国法学会提出的学术外交的实现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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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峡两岸学术交流

推进海峡两岸统一是党和政府长期以来的方针政策,财税制度的统一是其重要环节。 我们一直致力于推进两岸财税法学界的交流与合作,两岸财税法学者之间已经建立了定期化、稳定化的交流机制。 两岸财政税法学者之间的密切联系有助于加深海峡两岸的相互理解,为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海峡两岸财税法学界自2000年建立联系以来,交流频繁,形式多样。 从2003年4月第一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研讨会开始到2008年底,共举办了9次。 其中六次在大陆,三次在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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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在大陆举办多年的海峡两岸财税法学研讨会以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为主要承包机构。 我担任研究会会长后,将海峡两岸财税法学研讨会作为研究会的合作平台,2009年4月,第10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研讨会分别在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和高雄大学法律学院召开,2009年9月,第11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 大陆学者和台湾地区有名的财税法学家几乎都出席,具有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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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学术研讨会外,还出版了税法学文库等大陆学者的优秀作品,成功引进了台湾地区著名学者十余部税法著作。 大陆税法著作开始在台湾出版,很受台湾学界欢迎。 另外,与台湾元照出版社共同创办了月旦财经法杂志,现在发行了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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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之间的交流

财税法学是一门综合学科,融合了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多学科知识。 因此,财税法学科必须在反复开放的心态下,加强与相关学科的交流。 基于这个构想,2008年5月,广东商学院法学院以公共财政和宪政建设为主题组织研讨会时,韩大元教授和我分别率领宪法学和财税法学小组出席,拉开了财税法学和宪法学对话的序幕。 之后,2008年11月,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举办了公共财政法律问题研讨会。 2009年12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举办了中央和地方关系法治化研讨会,中坚学者参加了财税法学界,与宪法学、行政法学专家共襄盛会,研究会对此表示进一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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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界通过交流,发现了许多共同的话题,不仅拓宽了彼此的研究视野,还增进了友谊,为进一步的合作提供了契机。 今后也将推进财税法学和民法、刑法学、国际法学等学科的交流。 建立新学科,财税法学敢于承认差距,敢于面对挑战,敢于从其他学科学习。 只要取长补短,财税法学就会更成熟,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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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内部的交流

年前,财税法学是一门不起眼的弱小学科,不仅研究成果少,质量不高,而且专业教育科研人员少,力量分散。 近五年来,我们组织了全国财税法学教育科研人员,举办了学术年会和各种研讨会,财税法学在全国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研究小组。 2009年研究会兰州学术年会,参加者200人,除部分日本和台湾地区代表外,大部分代表来自国内高校和研究机构,也有来自中央国家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司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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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9年年会上,研究会成立了财税法律应用专业委员会,促进专业科研人员和税法实务界人士的交流。 为了加强财税法学教育中的交流,还成立了财税法学教育专业委员会。 这两个专业委员会可以独立开展活动,从不同的立场推进财税法学的迅速发展。 今后,根据需要,为了扩大财税法学的交流平台,将设立其他专业委员会。 另外,为了加强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会成立了对外学术交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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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 研究会之外,应该还有越来越多的交流平台。 我们鼓励每个成员单位或个体利用自己的特点和特色建立新的交流平台。。 例如,2009年12月,武汉大学熊伟教授创办了中国财税法博士论坛,举办了第一届学术研讨会。 博士论坛的主题突出,形式活跃,讨论深入,文案丰富。 我代表研究会来致辞,表示支持。 总之,学术交流的形式不拘一格,学术交流之路有很多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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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制度化建设,提倡民主和改革之风

财税法学研究会是自律的全国学术团体,自律的关键有章,制定领导班子的全体成员及全体会员、理事执行的规则,有助于本会的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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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完全的规则,推进研究会的规范化制度化

为了适应新形势快速发展的需要,从2009年初开始编纂了《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章程》,多次征求意见,到8月初基本完成。 根据中国法学会的最新要求,二级研究会不是制定章程,而是被称为规则。 因此,2009年研究会第2届理事会第2次会议通过了研究会规则,成为中国法学会管辖的2级研究会中最先制定规则的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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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规范了研究会的全方位。 例如,根据中国法学会的要求,理事会设计为决策机关,理事会表决通过规则、会长和副会长选举等,会员代表大会的作用仅限于选举理事和推荐名誉会长。 另外,理事和常务理事设定了规定的资格要件。 在长期放松权利行使的情况下,还设计了退出机制。 规则对研究会的职能机构、事业机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也作了详细规定。 事实表明,规则的制定使研究会工作的规范性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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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彻底实行民主集中制

在财税法学研究会上,指导班是指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的会长会议。 为了实现科学决定、民主监督,体现集体智慧,我将本来会长行使的权力变更为会长会议集体行使。 我个人认为领导班子的见识和勇气如何,是否团结合作,对研究会的迅速发展有很大的影响。 因此,2009年兰州年会后,我们召开了第四次会长会议,专门讨论了研究会的迅速发展战术和领导班子的建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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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次会议,我们在学科快速发展、年会组织、论文出版、网站建设、平台共享、周边协调等方面达成了广泛的共识。 特别有意义的是,不仅确定了会长会议的议事规则,还要求副会长分工和责任。 比如,副会长定期召开学术会议,提倡主持一点学术活动。 我们要求每年年会安排两名副会长负责协调,编辑出版年会论文集。 副会长虽然排名靠前,但强调没有重要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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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长会议特别建议服从多数民主集中制。 决议成立后,必须无条件执行。 另外,还讨论了优秀论文的审查规则、研究会课题审查规则、秘书工作的基本要求。 通过这次会议,不仅构筑了研究会未来的快速发展战术,还聚集了共识,整理了关系,增进了友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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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选举进程,提倡民主机制

在 研究会中,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的产生取决于一定的选举机制。 但是,选举不仅仅是投票,还需要辅助机制。 例如,根据《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方法》的要求,理事必须具有副教授以上的作用,提出在财政税法行业有一定的学术影响。 或具有实务部门处级以上行政职务,在财税法行业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另外,理事有权申请退出本会,理事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或在本次期间内3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自动退出本会。 为了现代的表现性,新理事由本人书面申请,被推荐为本会的2名理事,还要求所属机构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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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常务理事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常务理事必须具有教授或研究员的作用,在财政税法行业受到很高的学术影响。 或具有实务部门副司(局、厅)级以上行政职务,在税法行业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根据以上规则,在明确理事和常务理事的候选人时,可以事先进行资格审查。 通过这种努力,可以保障研究会组成人员的良好素质,更好地促进财产法学科的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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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四届会长会议还建议,明年增加副会长候选人,首先由30多名理事共同提名,由本人确认,由机构推荐,然后在会长会议上进行资格审查,以这种民主方式产生。 资格审查合格的话,就是正式的候选人,可以提交理事会的表决。 我打算做中国法学会二级学会民主选举指导班成员的先河。 我已经向中国法学会报告了这个想法。 法学会的领导非常支持。 确实,法学学术团体没有无益的权限,最丰富的是规则意识,最宝贵的是创新精神。 所以,应该大胆尝试民主机制。 这也与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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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鼓励开放,提倡竞争,促进多样化参与,共同取得良好成果

充分认识到,在财税法学科迅速发展的过程中,研究会是重要的力量,但不是唯一的力量。 事实上,研究会的迅速发展依赖于成员单位和个体的努力,研究会本身只是协调、组织和诱惑的作用。 因此,有必要纠正研究会与成员单位和个体的关系。 研究会无权对成员单位和个人发号施令,通过提高自己的魅力,发挥这些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将越来越多的研究成果陆续问世,越来越多的人想参加研究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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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研究会除了自己创办平台外,还必须完全利用成员单位和个体平台,鼓励成员单位和个体创办研究和学术交流平台。 我自己主办的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包括中国财税法网络、税法学研究文库、财税法学研究文丛、财产法论丛,以及上述许多国际海峡两岸学术交流平台。 另外,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厦门大学等也有很多相关的学术交流平台。 研究会以开放的态度,希望所有平台的交流与合作,共同促进财税法学学科的快速发展。 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在研究会之外创立学术平台,我们积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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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关闭也不保守,有助于学科迅速发展的事件,我们既不怕拒绝,也不怕来自其他学术团体的竞争。 我们相信只有竞争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财税法学做出最好的成绩。 在研究会内部,我们也引进了竞争机制。 例如,法学教育专业委员会、法律应用专业委员会、对外学术交流委员会旨在建立向理事会报告就业的制度,促进内设机构之间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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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视财税法学人才培养,推进财税法学教育创新

财税法学研究会不是教育机构,但对人才培养和教育创新非常关心。 毕竟,只要推进这两项事业的进程,财税法学就会永远产生,有后续的人,财税法学研究会也可以继续快速发展。 我们所做的可以用三句话来总结:重视诱惑,积极促进和鼓励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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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诱惑是指通过创造积极提高、寻求探索的气氛,使更多人从事财税法学教育和研究事业,使他们相信财税法学学科前景光明,使他们感到在研究会中受到尊重和重视。 例如,在研究会举办学术年会时,我们强调提供参加每个人的机会,使有所长的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我们主张学术平等,重视新人的培养。 比如,我们从2009年开始设立研究会课题,明确基础、热点主题,鼓励年轻学者和在校研究生申报,这是中国法学会二级研究会上的第一次。 另外,我们坚持每年评选青年优秀论文也是为了给青年学者以激励和诱惑。 我们现在拥有全国最大的财税法学研究团队许多年轻学者已经成长为中国财税法研究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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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促进是指利用研究会的平台大力支持以成员为单位的教育创新,或直接与研究会联系,推动财税法学教育的迅速发展。 例如,2009年4月,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共同向国务院学位申报税法硕士项目时,财税法学研究会附上热情的支持信,强调了这个项目对财税法学科快速发展的意义。 今后也会继续支持这个项目,谋求早期申报的成功。 另外,以财税法学为本科主干课程,支持和推进有条件的大学为法律硕士项目设置财政税法方向,或者以北京大学为例设立财税法学为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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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009年,受教育部委托,北京大学财经法中心连续举办了5次全国财税法暑期精品课程。 第一届与全国高校财政税法青年骨干教师相比,第四届与在校研究生相比,除大陆地区硕、博士研究生外,还有来自台湾、香港、澳门及德国等地的研究生,台湾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也以慕名前来旁听。 组织有力,教师阵容强大,学生集中投入,暑期精品课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其中,教资培训班的学生大多是每个岗位的学术和教育核心。 今后我们将继续举办全国财政税法的暑期精品课程,成为培养财政税法后备人才的摇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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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合作是指鼓励研究会成员共享资源、共享新闻、反对学术垄断、反对自我封闭。 财税法学原是新兴学科,学术积累不足,与其他成熟学科有很大差距。 因此,财税法学家不能单兵作战,需要发扬团队精神,相互合作,取长补短。 我们多次强调鼓励学校层面的合作,鼓励跨国合作,鼓励海峡两岸的合作,也鼓励学者和实务部门的专家合作。 例如,武汉大学熊伟教授计划与法律实务界合作,对税法实例和各种税收行政解释进行评论,出版《税法解释和实例评注》系列丛书。 对此,我们表示支持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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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积极参与财税法治建设,加强与外界的信息表达和联系

研究会成立的时间不长,但参加立法、推进法治的热情不亚于其他研究会。 每次有重大的财税立法活动,我们都飞跃性地参加,向国家报告。

2005年9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了历史上第一次立法听证会,讨论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个人所得税工资中的费用扣除标准问题。 我作为唯一的法学界人士出席听证会。 2006年10月31日,我在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组织了法制研讨会,演讲稿在2007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时转发给所有与会代表,对推进《公司所得税法》的制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此外,我曾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委托项目《税收基本法》起草小组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委员会委托项目《财政转移支付法》起草小组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司国有资产法》起草小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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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委员会发表了《刑法修正案7 (草案)》。 改选后立即组织专家比较论证逃避纳税罪的复印件,并立即向立法机关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2008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成品油税费改革方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讨论,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对草案修订的意见和建议。 此外,研究会成员参与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撰改、《事前算法》的撰改以及《增值税法》的立法事业,参与了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的立法计划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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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参与财税立法活动的同时,财税法学科建立了对外交流的平台,让中国法学会领导、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各级领导、兄弟研究会负责人、法学界知名人士及时了解财税法学动态,实现财税法学 中国的财政税法网络和各种出版物也可以起到同样的作用,但其新闻发表的方法有点被动,新闻复印件不是比较好的。 因此,2009年10月,研究会与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共同建立了“财税法学动态”,至今已发行两期,第三期正在印刷中,每周发行近1000份。 《财税法学动态》的发行,建立了外部信息表达和联系的稳定途径,取得了非常好的传播效果。 今后也会改善刊物的复制和编辑方法,通过很多人和“财税法学动态”理解财税法学,理解财税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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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总结的财税法学研究会的经验,请领导和专家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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