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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最高法在线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网络法治频道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3-23阅读:

本篇文章831字,读完约2分钟

本报北京4月21日报道记者刘子阳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远程公开了上诉人广州市显微系统网络科技有限企业、刘斌和被上诉人广州城北新闻科技有限企业、原审被告钟亮侵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 这是今年全国知识产权普及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网上公开审理8起案件的“第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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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相关的计算机软件是专门用于微商管理的“美国微商控制价格系统v1.0”。 城北企业是这个软件的著作权人,对这个软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城北企业发现微信公众平台“avesnus”采用了与上述软件功能、外观相似的软件,该软件源提供者的网页为avesnus.weisika。 根据查询,本页的域名都是显微系统企业,域名注册者是钟学亮,刘斌是显微系统企业唯一的股东。 城北企业随后认为侵犯了显微系统企业、刘斌和钟学亮对上述软件享有的著作权,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后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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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在审理中,将被指控的软件源代码转发给了第三方。 原审法院认为,显微系统企业可能接触涉案软件,被指控的软件和涉案软件都是微商管理系统,两者在接口功能设计、结构布局、图形标识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在这种情况下,显微系统公司有责任说明两个软件的源代码实质上不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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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微系统企业和刘斌不服原审判决上诉。

基于事件事实和双方争论,议院围绕以下焦点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显微系统企业是否有接触涉案软件的事实。 原审判决根据在说明源代码一致时分配的举证责任是否正确,认定构成侵权的结论是否正确。 原审判决判断明确的赔偿额是否合适。 刘斌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事人以上述争论的焦点为中心展开了激烈的法庭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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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事件是技术较强的知识产权事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二审事件类型之一。 本案集中体现了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认定标准、软件核对规则、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 本案的审理对这类案件起统一审判规则的作用。 议院对本案规定日期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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