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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第三方信息平台不直接参与经营网络法治频道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3-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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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北京6月22日,记者周芬棉食药总局今天发布了《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从事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的公司必须是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实体公司,必须先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 网络医疗设备交易服务第三方信息平台在网络医疗设备交易中只提供网页空间、虚拟交易场所、交易规则、交易中介、电子订单等交易服务,不直接参与医疗设备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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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医疗设备经营公司可以建设网站,也可以在备案的第三方信息平台上开展网络医疗设备经营活动。 第三方信息平台必须向所在地省级FD审计部门提交备案,在该网站主页的显示位置显示备案证书编号。 必须建立包括上传平台在内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公司验证登记、质量安全监测、禁止和报告经营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等一系列保障交易服务质量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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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平台的生产、经营公司发表虚假消息,夸张推进,发现有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立即阻止,立即向所在地省级FD审计部门报告。 如果上传平台的是被吊销许可证、被命令停产的公司,必须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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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平台必须定期亲自对平台内的医疗器械产品进行采样,委托有资格的检查机构进行检查,不合格时必须立即下架。

平台上传平台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公司利用该平台侵害客户合法权益,不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上传平台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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