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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擅自采用他人美术作品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网络法治频道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3-22阅读:

本篇文章2116字,读完约5分钟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黄洁张雪沵

吹牛软件被认为采用了类似微信的红包界面和聊天表情,因此腾讯科技(深圳)有限企业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企业(以下简称腾讯企业)在吹牛软件的开发运营方面北京青曙网络科学技术 据悉,腾讯企业在微信表情、微信红包著作权纠纷和行业内企业对簿公会堂尚属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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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网络法院对微信红包和微信表情事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青曙企业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赔偿腾讯企业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9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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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红包独创的吹牛软件构成侵害

在微信红包事件中,原告腾讯企业起诉说,微信红包相关页面和微信整体页面有一定影响的装饰,但青曙企业开发的吹出聊天软件认为,其电子红包页面与腾讯企业的微信红包聊天泡沫和开放页面完全相同吗 曙红企业作为同类产品、服务的经营者,总体上模仿微信红包的全流程设计、软件界面及图标设计,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此,法院要求曙红企业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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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被告主张电子红包的创作设计来源于生活中的实物红包。 因为这个微信红包没有独创性,微信红包相关页面和微信整体页面也没有构成一定影响的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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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曙企业认为,在腾讯企业进行作品登记之前,已经发表了很多与其相同或相似的作品,涉案的微信红包聊天泡沫和开放页面没有独创性。 另外,被告采用的电子红包与涉案作品不同,被告以任何形式都在吹牛软件和微信应用程序之间有关联,相关公众不会引起混淆和误认。 因此,曙红企业认为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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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络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没有通过被告的答辩意见。 法院认为涉案微信红包聊天的泡沫和开放页面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微信红包相关页面也构成了一定影响的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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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法院认定青曙企业侵犯了腾讯企业的新闻网络传播权,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赔偿合理支出9万余元。 另外,法院要求青曙企业赔偿和停止软件,还需要在该企业官网页面发表声明,减少对腾讯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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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裁剪设计要素成为本案审理的难点

在上述事件的审理中,微信红包聊天泡沫和开放页面是否构成作品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

法院认为,微信红包聊天泡沫和开放页面颜色和线的组合比率、图形和副本的排列组合体现了作者的选择、评价和取舍,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美感,具有独创性,构成了美术作品。 被告的电子红包聊天泡沫和开放页面分别与原告主张的微信红包聊天泡沫和开放页面实质上相似。 被告未经许可录用,录用用户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采用原告的小波聊天泡沫和开放页面,侵犯了原告的新闻网络发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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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微信红包相关页面是微信红包服务的整体形象,其相关页面所附带的复印件、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具有美化服务的作用,而且具有良好的普及效果,受到客户的广泛欢迎,具有一定影响的服务 被控制的侵权页面和微信红包相关页面近似于整体视觉效果,容易引起公众的混淆和误认,非法利用他人的劳动成果获得竞争特征,损害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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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络法院副院长姜颖表示,软件中具体化的网络设计要素裁剪量是本案审理过程中的难点。 “曙光企业说微信红包继承了公有行业的色彩标志,裁决时必须以微信红包的设计要素和公有行业以前传达的纸红包设计要素为对象,包括色彩、形状、线及其他要素的应用,然后得出结论 最终,微信认为,即使采用了公共行业的颜色,在设计时也是有创造性的劳动,需要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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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表情构成作品腾讯企业著作权

在腾讯企业和曙光企业之间的微信表情事件中,腾讯企业认为涉案的六个微信表情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原告对此有著作权。 曙被告未经许可直接采用这六种微信表情,侵犯了原告创作微信表情的著作权和新闻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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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曙企业在答辩中承认涉案聊天表情构成美术作品,但认为腾讯企业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对涉案表情拥有著作权。 而且青曙企业已经停止采用涉案微信表情,腾讯企业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过高,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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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涉案微信表情生动、形象、有兴趣,体现了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现,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腾讯企业对此享有著作权。 曙红企业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新闻网络的传播权,被宣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和合理支出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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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的争议焦点是腾讯企业对涉案微信表情是否拥有著作权,以及青曙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最终,法院认为涉案微信表情都使用黄颜表情设计理念的动画形象设计,在网上酒吧、色彩运用等方面体现了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现,具有审美意义,构成了美术作品。 腾讯科技企业是涉案微信表情的作者,涉案微信表情的创作完成时间为年8月29日,因为该腾讯科技企业自完成之日起对涉案微信表情拥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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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出的涉案微信表情的一部分是来自微信表情开放平台的投稿主张,法院认为来自开放平台的聊天表情的提出时间和陈列时间晚于涉案微信表情的发表时间,原告不是涉案微信表情的著作权人。 因此,被告未经许可必须在吹牛应用中采用与涉案微信表情完全相同的聊天表情,侵犯原告依法享有的新闻网络传播权,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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