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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直播带货”责任主体确定了网络法治频道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3-20阅读:

本篇文章884字,读完约2分钟

夸张了,数据撒谎了……“直播带货”模式正在迅速发展,存在很多问题。 为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直播营销新业态健康的迅速发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11月6日发表了《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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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的营销活动作为网络电子商务的新业务形态,兼具‘电子商务+促销+购买销售品’等优点,模式新,主体多,法律关系多。 》市场监督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充分考虑了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属性的优势、领域现状、监督管理制度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了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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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创新监管理念,适应新产业优势,积极探索有利于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监管方法,依法侵犯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的客户合法权益、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秩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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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看,《意见》主要包括三个副本。

巩固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整理了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三大主体(网络平台、商品经营者、网络直播者)的责任,在三个方面首次进行了责任确定。 一是跳到比较实时发布平台以前传来的电子商务平台的网络直播营销模式,确定实时发布平台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二是, 与互联网平台相比提供收费电导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必须履行广告发行人或者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三是确定网络转播者应该按照《不正当竞争法》履行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构成商业广告的人应该根据情况履行广告发行者、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代理人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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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规范网络直播的市场营销行为。 首先,对商品进货检查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禁止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禁止发表的广告、规范广告审查发表等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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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调查网络现场市场营销的违法行为。 列举了当前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电子商务的违法性、侵犯客户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违法性、侵犯知识产权、食品安全违法性、广告违法性、价格违法性等8项重要违法行为,列入相应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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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广播电商超过1000万次,平均每天的观众人数超过2.6亿人。 业界人士解体,这次监管意见的发表,有助于比较有效地规范市场,促进这个新行业健康的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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