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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国家文物局印发《大遗址利用导则(试行)》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3-08阅读:

本篇文章1447字,读完约4分钟

人民网北京8月27日电(刘2180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几点意见》,促进大遗迹的合理利用,提高大遗迹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水平,国家文物局表示:“大遗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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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指导原则》,大遗迹的利用遵循“第一,重视文化指导,服务社会民生,实现可持续快速发展”的基本原则,确保文物主体及其环境安全,用多种玩耍科学说明文物价值,保护管理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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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指南》,地方人民政府必须确定大遗迹利用的直接责任主体。 鼓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和建立大遗址利用的多部门协调机构、文物补偿机构、激励方法和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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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参与推进定位、设施建设、游客服务、文化策划、产业快速发展等大遗址利用活动。

《指导原则》确定了大遗址利用应具备的基础条件:文物残留现状良好,没有重大安全隐患,可以保障人员安全和文物安全。 有确定的大遗迹专业管理机构,权利责任明确,可以履行大遗迹的利用或者监督管理责任。 文物保护计划公布实施了,或者文物保护区划和管理规定公布执行了,确定了保护、展示要求和策略。 考古研究事业有一定的基础,已经制定了中长期的考古研究事业计划。 一定的考古挖掘资格机构承担考古事业,与大遗迹专门管理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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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在开展大遗迹利用事业之前,确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完成的事业:将大遗迹及其周边区域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整理文物价值内涵和地区资源要素,大遗迹所在区域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目标、主体功能划分、公共文化 明确大遗迹利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和大遗迹专业管理机构的关系,确定权利责任。 组织专门机构科学判断大遗迹利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解可能存在的文物影响和风险,提出对策建议。 确定大遗迹利用的空间范围、土地及其附着物的物权,合理明确土地的采用方法、强度。 需要取得土地所有权或采购权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判断大遗迹利用资金的诉求,确定资金来源,采用要求和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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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原则》强调考古发掘资格机构应该亲自参与大遗迹的利用事业,研究和说明文物的价值,积极转换考古成果,向公众普及文化知识。 承担大遗迹利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必须制定利用战略,确定利用对象、复印件和方法、各方的权利责任、管理运营要求、保障措施等,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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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确大遗迹的利用对象、文案和方法时,重要判断大遗迹的类型、文物价值、脆弱性,判断保留、保护、管理、考古研究和展示利用等现状,将自然与人文资源联系起来,将其利用状况与地方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水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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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遗迹的利用对象有文物本体、文物环境、考古和科研成果、历史文化新闻和保护管理成果6种,但不限于此。

《旅游指南》指出,根据使用目的和文物的影响程度,大遗迹的使用分为大遗迹的价值利用、大遗迹的兼容性的采用。 价值利用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文物展示、科学研究、传达教育、产业转换。 兼容的招聘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休闲、社会服务、环境改善和产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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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还确定了在使用价值利用方法和兼容性采用方法时,直接责任主体应该做的工作。 另外,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定期开展专业审计和效果判断,及时发现大遗址利用事业中存在的问题,促使大遗址利用的直接责任主体执行整改措施,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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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原则》规定发生重大文物危险,威胁文物安全和文物价值。 发生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人员安全和利用方法和文案过度娱乐化、庸俗化,严重影响文物价值,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况的,直接责任主体和文物行政部门必须立即停止利用大遗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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