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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人工智能“创作”没有著作权(以案说法)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3-05阅读:

本篇文章861字,读完约2分钟

近年来,“ai写小说”、“ai作曲”等屡见不鲜,这些人工智能生成的副本在法律上是如何定位的? 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吗? 最近,北京网络法院对全国第一个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副本著作权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首次对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副本的属性及其权益归属进行了司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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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原告一家律师事务所向北京网络法院起诉,该律所于去年9月9日首次在微信公众平台发表复印件,对该复印件拥有著作权。 年9月10日,在被告某企业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表了这篇文章,复印件的签名、引言等部分被删除,原告享有的新闻网络发布权、签名权、保护作品的完善权受到侵害,造成了经济损失。 原告要求法院向被告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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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承认这一点,涉案复印件包括图形和复印件两个复印件,都是使用法律统计数据观察软件智能生成的报告书,不是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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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络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复印中的图形是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不满足图形作品的独创要求,不构成图形作品,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主张不成立。 但是,涉案复印件中的复印件,不是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复印件,而是具有原告思想、感情的独创表现,构成文案作品,原告对此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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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人工智能软件自动“创作”的复印件构成作品吗? 你有著作权吗? 北京网络法院的卢正新法官说,在人工智能软件自动制作副本的过程中,软件开发者(所有人)和招聘者的行为不是法律上的创作行为,相关内容没有传播两者的独创表现。 因此,两者不是人工智能软件自动制作副本的作者,没有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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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复印件不构成作品,但并不意味着公众可以自由采用。 “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副本凝聚了软件开发者(所有人)和软件采用者的投入,具有传达价值,必须给予投入者一定的权益保护。 软件开发者(全员)可以通过收取软件采用费来回收其投资。 软件采用者可以使用合理的方法来表示人工智能软件对自动生成的副本具有相关权益。 ”北京网络法院法官李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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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徐隈整理)

《人民日报》(年07月11日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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