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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4-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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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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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新罗区人口计划生育局和游某、李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决书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决书

( )龙新执行审查字第5号

申请执行者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居住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河畔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干部。

被执行人游某。

被执行人李某。

申请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去年12月2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新罗计生征收决定字()第00407号《社会扶助费征收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议院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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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者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去年6月17日,被执行者游某、李某夫妇于1993年3月结婚,1993年11月25日生下第一个孩子(女)。 不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9至第12条规定的可再生生育情况,于2008年9月16日生下第2个孩子(男)。 多生一个孩子。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制定新罗计生征收决定字()第00407号《社会抚恤金征收决定书》,决定向被执行人游某、李某征收社会抚恤金86,362元,至年7月16日 该决定书已于年6月17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游某、李某。 送达后,被执行人玩某某,李某某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者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去年9月29日催促被执行人游某、李某履行义务。 被执行人游某,李某拒绝履行义务。 因此,申请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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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 审查,我院认定申请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编制的新罗计生征收决定书()第00407号《社会扶助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依据和依据方面是合法的。 被执行人游某、李某未履行本决定书明确的义务,申请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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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罗计生征决字()第00407号《社会扶助费征收决定书》,允许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送达后将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建新

陪审员陈淑玲

陪审员刘新龙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官连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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