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太原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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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太原12月3日电(记者魏饺)记者从山西省太原市政府获悉太原市从12月30日开始实施“太原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规定,购买者支付的首付、贷款等资金直接存入专用账户,有关部门监督资金的接收。 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该实施细则,采取暂停采用预售资金、停止销售商品房项目等措施。
商品室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员(依法取得“商品室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室预售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预售许可后,在竣工申报前预售给购买者,购买者按照合同约定
根据实施细则,预售人员取得预售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相关规定通知购买者,将监督银行、专用账户等消息公布在商品房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确定 出现预售人员,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督管理专用账户。 没有按规定网上签字,没有擅自接收房价存入监管专用账户。 提供虚假材料要点未按骗取监督资金的规定把要点监督资金用于监督项目的工程建设。 监督银行、专用账户等新闻没有公布在商品房销售地点的显著位置的,监督机构按照预售资金监督协议的约定,责令预售人员暂停录用预售资金,限期修改。 逾期不变更的,立即停止销售该监督管理项目,保留该项目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络上的合同。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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