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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确定生态环境行业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2-04阅读:

本篇文章1436字,读完约4分钟

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发行了《生态环境行业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13号,以下简称《方案》),制定生态环境规划制度,执行生态环境监视执法,生态环境管理事务和能力建设,防止环境污染,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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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的制定实施为促进污染防治攻防战,加快生态文明体系的构建,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美丽的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明确权利责任,协调财力,建立地区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 从整体上看“方案”有三个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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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管理类的一些事项中央和地方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事务权和支出责任。

《方案》中管理类项目分为四大类:生态环境规划制度的制定、生态环境监视执法、生态环境管理事务和能力建设、生态环境行业的其他几个事项。 管理类的一些事项由中央和地方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事务权和支出责任。 事务权范围有确定界限,职责划分比较明确,两者有联系,但几乎没有重复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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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制定国家生态环境计划、区域间生态环境计划、重要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计划、影响较大的重要区域生态环境计划和国家对应气候变化计划,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中央负责支出。 将其他生态环境计划制定确认为地方财政的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以上也同样是研究制定计划,事权性质相同,计划范围不同,影响程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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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生态环境规划制度的制定外,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检查、审计、环境影响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审查、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控制、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推进教育、环境新闻发布、研究制定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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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根据污染防治项目的受益范围明确中央事权、地方事权、共同事权。

污染防治项目的受益范围包括全国性、地区性、区域性,中央和地方污染防治事权划分要与其受益范围对比。 全国性的污染防治项目,必须由中央政府负责。 体现中央战术意图,跨区域污染防治项目,应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 其他地方性污染防治项目,必须由地方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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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大体情况,《方案》将防止跨国界水体污染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 将防止放射性污染、防止影响较大的重要区域大气污染、长江、黄河等重要流域及重要海域、防止影响较大的重要区域水污染等几个事项确认为中央和地方的共同财政权。 将土壤污染防止、农业农村污染防止、固体废物污染防止、化学品污染防止、地下水污染防止及其他地方性大气和水污染防止、噪音、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止等几个事项确认为地方财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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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适度加强中央政府和地方更高水平政府对污染防治项目的支出责任。

根据“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大体,明确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 属于中央,对中央组织实施的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权,大致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属于地方,关于地方组织实施的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权,大致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关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事业权的生态环境保护,即使完全由地方组织实施,也大体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方案》对支出责任划分基本上重复了上述大体内容,但适度加强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更高水平政府对污染防治项目的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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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方案》将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及其他地方性大气和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地方财政权利,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这表明,即使上述污染防治项目属于地方事务权,中央财政也将由转移支付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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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亮陈鹏刘双柳徐顺青高军焦广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标题:热点:确定生态环境行业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gy/2021/0204/340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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