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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一部中国仲裁学力作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23阅读:

本篇文章2488字,读完约6分钟

□卢云华

3月31日,在重庆参加西南政法大学第一次中国仲裁论坛时,中国仲裁学院的兼任研究员田有赫将刚刚完成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国内仲裁法律适用》赠送给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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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有赫是青岛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这本书可供从事仲裁工作的人参考。

我一直主张在研究仲裁等我国社会纠纷处理事业和基础理论的编制时,主要是从根本上正确把握科学总结、我国社会纠纷的发生及其适当处理的规律。 对于纷争处理方法,人类社会的纷争和纷争处理必须是第一性的,纷争处理方法是第二性的。 纷争和纷争处理需要决定纷争处理方法,这已经是几千年人类社会纷争处理实践所说明的基本规律,是社会纷争处理事业和理论研究的认知基础和行为规范。 这是认知论,也是做法论。 中国仲裁是中国社会的重要纠纷处理方法必须根据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要求进行深入研究更好地适应和满足中国现代社会纠纷处理的需要。 十几年前,2005年开始“二次创业”后不久,仲裁界根据中国社会纠纷处理的需要,制定了更好地处理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不可发生的社会纠纷的基本策略,为中国仲裁快速发展变革做了思考 我提倡建立中国仲裁学,希望全国仲裁界和仲裁教育科研人员深入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的迅速发展规律,共同进行中国仲裁学的建立。 中国仲裁学的创立不仅期待理论界专家学者们的探索研究,还需要来自仲裁实务界,特别是各仲裁机构的员工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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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仲裁实务的员工集中凝固往往有各种各样的困难,不仅要克服理论水平和视野的限制,还要克服各种日常员工的压力。 幸运的是,一些实务工作者克服了各种困难,形成了许多有价值的成果,为中国仲裁学的建立做出了贡献,田有赫的这一“国内仲裁法适用”就是成果之一。 这本书立足于国内仲裁实践的需要,通过有说服力的论证,分析证明了长期以来仲裁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难题,提出合理的解释和建议,可以看作是提供给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员工的教科书的实务用书 书的复印件总体上属于中国仲裁学的工匠理论范畴,是仲裁学基础理论的重要实践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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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匠理论用于比较有效地处理实际问题。 就像专注于国内仲裁的著作一样,其实用性非常突出。 作者长期从事审判实践和仲裁实务,在书中探讨了大量仲裁实务中重要而常见的问题,提出的主张和建议也非常有对比性,网民在遇到问题时可以直接从书中找到答案或建议。 例如关于仲裁秘书和鉴定人等仲裁参加者是否适用回避制度,没有规定法律和大多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作者为保证仲裁案件中涉及的仲裁秘书等仲裁机构的员工和鉴定人、译者等遵守回避制度, 另外,例如,关于申请人的主张不受仲裁庭支持的仲裁判断,作者不赞成现在仲裁机构普遍阐述的“驳回仲裁请求”或“驳回仲裁申请”,在仲裁裁决书的正文中表示“不支持×××的×主张” 另外,例如关于司法解释(作者称为审判解释)的应用,是仲裁实务中争论很大的问题,主张将其作为法律的根源应用和坚决反对应用有自己的道理。 作者提出了自己的适用建议,“以人民法院是否明确表示应该支持(或不支持)为基准,将司法解释分为直接审判规则和间接审判规则两种,决定了要求人民法院是否支持某种主张的直接审判规则,仲裁机构参考 另外,对于没有这种确定要求的间接审判规则,由于已经成为事实上的法律规范,通常仲裁机构必须参照适用。 作者还建议,直接审判规则的参照适用可以表现为“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的精神”。 关于间接审判规则的适用,他说“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xx问题的解释》第×条的规定”。 书中讨论的交易习性和法律在仲裁中的应用等也非常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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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比较上述具体问题外,作者还对仲裁机构面临的一点挑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例如作者在总结民商案件的审判和仲裁实践的基础上,参考学者的研究成果提出了案件仲裁的做法“五定法”。 即仲裁请求(定要求)、法律事实的认定(定事)、法律关系性质的明确化(定性)、法律的明确适用(定法)、明确的判决。 这个“五定法”作为简洁的操作步骤,有一定法律基础的人稍微训练就能掌握。 这为训练不足的仲裁员和仲裁秘书提供了掌握仲裁做法的捷径,也有助于仲裁员形成法律人共同体的想法。 缺乏比较统一的仲裁方法是仲裁实务界的两大课题之一(另一个课题是缺乏合理的审理模式,作者也提出了建立协调仲裁模式的建议),也是影响仲裁公共说服力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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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对中国仲裁理论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作者主张仲裁机构应该反复采用自己的专业用语,反对采用“管辖权”、“议院”等诉讼用语,建议用法表的“权利仲裁”代替“合议仲裁庭”时, 特别是作者创立的与“诉权和诉权”理论相对应的“请求权”理论(当然,用任何新概念应对“诉权”都可以讨论)在仲裁实践中遇到的“诉权和诉权”理论中无法处理的问题(根据仲裁的部分事项的约定,当事人的权 我认为这样的基础理论不仅是中国的仲裁需要,整个语法国家的仲裁也可能同样有必要。 另外,关于中国仲裁法的大体体系的构建,作者根据法律制度整体的重要性,将国内仲裁制度的法律大致分为四个基本大体、三个其他特有的大体和五个诉讼制度相同或类似的大体,其中细分为具体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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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这本书研究了法律适用问题,仲裁和诉讼的一大区别是仲裁是具有大范围遵守范围的纠纷处理方法,仲裁遵守的几乎是违法主义。 我国仲裁之所以广泛基于法律,第一,目前我国各行业还缺乏完整的惯例和规则,这是我国国情决定的,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初级阶段早期仲裁事业水平的表现。 我说过很多次,仲裁灵活性的优势是过程的灵活性、合规性和解决办法的灵活性,其中合规性是与诉讼不同的根本象征。 当然,作者强调仲裁的法律适用也与我们的语法环境有关。 仲裁判断必须接受律师和法官等法律家共同体的评价,但他们的评价标准多是“以法律为基准”。 如果现阶段不好好进行适用仲裁法的研究,就不可避免地会对仲裁的公共说服力造成巨大的冲击。 这也是这部著作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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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长期从事仲裁实务。 这本书需要认真研究理论探讨。 另外,整本书的架构布置也不合理。 实务上的问题还没有充分说明。 但总的来说,这本书可以说是“中国仲裁学的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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