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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论法的精神》荐书语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23阅读:

本篇文章4569字,读完约11分钟

刘艳红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年)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年)国家一百几千万人才项目(年)。 获得国家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年)。 入选教育部的“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 现任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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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纸质文件和电子数据等新闻急剧增加的今天,如何选择古典书籍并比较有效地阅览是每个网民面临的问题。 因此,《中国法学》杂志社和《法制日报》法学院专业杂志共同发表了《十杰推荐书》,从历届的《全国十大优秀青年法学家》中选出了自己认为最有推荐价值或对自己影响最大的学术著作。 我衷心希望这些法学家推荐的“爱”图书及其学习心得,能为广大网民的学习、科学研究提供有益的参考。 这次刘艳红教授推荐的书目是“论法精神”,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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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红

研究长时间部门法的学者倾向于推荐部门法佳作,但阅读部门法著作,不应该从部门法出发,而是应该从法哲学出发,更具体地说,可以从刑法哲学、民法哲学等部门法学出发。 法国思想家查理·孟德斯鸠于1748年出版的《论法精神》是各部门法的起点著作。 这位鸿篇巨著被称为“亚里士多德以后的第一部综合政治学萧作”,也是这个时代最好的政治学萧作。 这是以法律为中心,文案涉及经济、政治、历史、地理等各行各业,最重要的是孟德斯鸠在这部著作中首次正式提出分权和制衡理论。 这本书以生动形象的语言、东西方生动的描写、对人性的洞察、对自然法理性主义的深刻发表,特别是法的精神的高度浓缩和概括,成为流芳后世的经典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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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一千个个体的眼睛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在一位刑法学习者眼里,“论法精神”富有深厚的刑法寓意。

刑法是惩罚人的法律,是不讨好人的法律。 因此,学习刑法的人问为什么有刑法这样的正视邪恶、惩罚邪恶的法律,人类社会为什么需要刑法。 如果不处理“我从哪里来”的哲学上的本来问题,刑法就无处不在。 有着对这样的问题的思考,人们经常进入古典哲学家的著作寻找答案。 《论法的精神》没有特别回答过这个问题,但这本书的理智论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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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德斯鸠作为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理智论是其政治法律哲学中最基本的理论。 他在“论法的精神”中说:“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源于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所有的存在物都有那些方法。 上帝有那种法的物质世界有那种法高于人类的“智灵们”有他们的法。 兽类有那些法人类有他们的法。 有人说我们看到的世界上所有的东西都是由盲目的命运产生的,这是极其荒唐的说法。 如果说盲目的命运会产生“智能的存在物”,比这更荒谬吗? 由此可见,存在着根本的理性。 法是这种根本理性和各种各样的存在物的关系,也是存在物之间的关系。 》这个“法”是门德斯鸠所说的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他说:“通常法律是人类的理性,如果统治地球上所有的人民。 各国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把这种人的理性适用于个别情况。 ”显然,门德斯鸠和其他自然法思想家一样,认为抽象的理性是自然法的根源,自然法则是法律的基础。 总之,理性是孟德鸽这样的启蒙主义思想家的手尺度,他们用此来测量整个社会的思想。 理性也是他们手中的漏斗,他们用它来筛选一切僵化的戒律,留下资产阶级眼中的真理和正义,建立所谓的“理性王国”,即取代封建独裁社会建立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 理性不仅成为宏大高亢的启蒙乐章中最突出的音符,而且其地位在这个时期也被提及得前所未有。 孟德斯鸠以前的理性与宗教唯心、无知主义交织在一起,启蒙运动的理性思潮扫除了愚昧和无知,客观上为人们提供了安身立命的场所,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意义、信仰、追求等精神观念。 因此,门德斯鸠说的理性包括人权、人性、自由、平等等法的基本精神托运和价值观。 门德斯鸠的理智论揭示了世界普遍的规律性,揭示了人体共同的善德、公平、正义等价值内涵。 根据这样的观点,法律是人的理性的体现,自然法是符合人的共同理性的永恒不变的自然法则,它是正义的,也是制定实际存在法即法律的基础,理想的法律符合某种“自然”,即理性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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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德斯鸠关于刑法说,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为了保证公民的安全和自由,刑法即公民的自由首先需要依靠良好的刑法。 在这里,良好的刑法是体现人们公平正义观念的刑法,是指导记载善恶、正和不正当自然法则的人们行动的法则。 人类社会的刑法是为了维持扎根于社会道德和自然法则的公正理念的法律。 良好的刑法符合人类理性,遵循自然法则,是给人类带来福利的公正法律。 没有刑法,公正善恶就会失去最基本的评价标准,人类的理性就会消失,自然和谐的社会就不会存在。 孟德斯鸠对刑法的一系列基本主张,如刑法的繁简、罪刑法的规定、犯罪的定义和分类等,体现了他这一理智论的刑法观念。 例如,他指出,关于惩罚,所有种类犯罪的惩罚措施首先是基于这种犯罪行为的性质,从理性和善恶的本源中推导出来的,这有助于保证公民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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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抽象稳定的法律,是不解释就不能适用的法律。 因此,所有学习刑法的人都面临着如何解释适用刑法的课题。 不处理“去哪里”的哲学实践问题,刑法就无法落地。 《论法的精神》没有专门回答过这个问题,这本书虽然对法的精神有独到的见解,但还是举手回答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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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德斯鸠从他的理智论出发,聚焦的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律的精神。 他说:“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 与寒、暑、温的气候有关。 与土地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 与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习惯有关。 法律应该与制所能接受的自由程度有关。 适合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性。 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起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法律基础的东西的秩序也有关系。 应该从所有这些角度考察法律。 综合这些关系,就构成了所谓的“法的精神”。 》总之,人类社会的气候、宗教、法律、施政准则、先例、风俗、习性等诸多事务,形成了一般的精神,即他所说的“法的精神”,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 因此,法律必须顺应人的理性而不是感性,只有法律置于决定地位时,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对法治的专制是对人性的蔑视和对自由的践踏。 因此,在考虑某个国家的法律是否具有“法律精神”时,不仅要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还要带入特定的社会环境来考虑。 因此,在说明刑法时,不能停留在表面复印件的意思上。 另外,必须通过法条探索其背后的精神和重要意义,根据法条的复制规定,通过法条的制定背景、场所的时代等综合因素,得到最好即合理的说明。 适用王国维老先生的治学三边界,研究法律,同样有三个边界。 第一边界是看山,看水。 处于这个边界的人只能看到法律条文草案。 条文规定了什么,他只能学习什么。 而且随着学习的加深,进入第二境界,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 到达这个境界后,他可以通过条文草案对法条进行一系列解释,理解不同解释中以前无法理解的真正消息。 随着研究的深入,进入了第三境界。 这时,看山是山,看水是水。 你怎么理解? 到了这个阶段,不仅仅是法条本身的解释,也开始考虑解释背后更深的哲学人文社会等因素(法律为什么制定? 社会效果怎么样? 反映了什么样的哲学追求优势? 法律还是法律,但被分解后恢复了。 与原来形式的幽灵不同,形式之下有丰富的人文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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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赋予国家处罚权的法律,是限制公民权利的法律。 因此,学习刑法的人追问国家的处罚权力来自哪里。 那个境界在哪里?如果不处理“你想让我为什么”的哲学美学问题,刑法就会成为不合理的方法。 与前两个问题不同,“论法精神”以其划时代篇章的三权分立学说专门回答了这个问题,成为刑法罪刑法定的大致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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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的理智论植根于自然法,进一步推动了自然法的迅速发展。 自然法理论主张用制定法限制国家滥用处罚干预公民的个人权利,这需要国家决定对犯罪和犯罪实施什么样的处罚。 因此,门德斯鸠在研究政治自由、法律和政体的相互关系中得到了国家权力划分的结论。 门德斯鸠首先明确了什么是自由。 他认为,在有法律的社会中,自由只是身体可以做他该做的事件,而没有强迫他做不该做的事件。 或者,自由是法律承认的所有案件的权利。 如果一个公民能用方法解决被法律禁止的事件,他就已经没有自由了。 因为其他人也同样有这个权利。 为了保障自由,必须把国家的三个权力,即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分开,赋予不同的机构。 一个国家把这三种权力全部合并在一起,虽然没有专制君主的外观,但人们总是会感到专制君主的存在。 他认为立法权应该给议会,司法权应该给法院,行政权应该给君主。 很明显,三权分立的理论认为,只有国王或政府有权制定暂时或永久的法律,修改或废除制定的法律。 只有这样,法律才有最大的权威度和普遍的约束力。 法治被认为是基于形式化的语法治理国家,主观上非法入侵的法官的意见违反了形式意义的语法,被认为是破坏法治的行为。 这样,门德斯鸠三权分立的理论为形式法治国提供了几乎牢固的体系结构。 总的来说,三权分立的学说要求将立法、司法和行政彻底分离。 在刑事法制行业,立法机关决定立法时对犯罪和犯罪规定什么样的处罚,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时只能严格遵守既定的刑法规范,不得超过刑法典的规定。 因此,自然法理论、三权分立说,以及后来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几乎是罪刑法的理论基础。 其中,三权分立说由于对专制的防止和自由的保障,成为罪刑法定理论基础中的中流砥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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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论法的精神”定位为巨大的思想显然不现实,结合我作为刑法学习者的身份解读一些个体是“理性”的,但也是片面的。 跳出部门法的领地,多看历史星空,穿越时间长廊,吸取很多法哲学精华,回到部门法的学习,当然很有趣。 “论法精神”是我们能够打破部门法学习之门的常用常新的关键,也是打开刑法深山密洞之门的咒语,让我们理解刑法是从哪里来的、如何解释的、如何限制的三个最重要的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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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概要

查理·伊门德斯鸠( montesquieu,1689—1755 ),法国18世纪启蒙思想家,近代西方政治和法理思想体系的主要创始人。 门德斯鸠出生于法国贵族世家,从小受过良好的教育,从1728年开始在奥、匈牙利、意、德、荷、英等国进行学术旅行,实地考察其社会政治制度和其他情况,1731年回国后专门从事著述, 门德斯鸠是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在法学、史学、哲学、自然科学等方面有很深的造诣。 他在学术上取得了很大成就,被选为波尔多科学院士、法国科学院士、英国皇家学会会员、柏林皇家科学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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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于1748年在日内瓦出版。 出版后轰动一时,很快被翻译成了很多复印件。 全书共6卷31章,第1卷(第1-8章)论述了法律的定义、法律与政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以及各自的大体。 第二卷(第9-13章)重点论述了自由的概念、法律自由和政体的关系,从正反两方面讨论了三个权力之间的相互依存、制约的关系。 第三卷(第14-19章)专论法律与气候、土壤、民族通常精神、风俗与习性的关系第四卷(第20-23章)阐述了法律与贸易、货币与人口的关系。 第五卷(第24-26章)谈谈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各种部门法的采用范围等问题。 第六卷(第27-31章)首先考察了法国法律的起源和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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