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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中国以前传下来调解理念的现代价值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22阅读:

本篇文章3196字,读完约8分钟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大众法治意识的增强,更多的矛盾纠纷以诉讼形式进入法院,形成了数量多、主体多样、需求多样的显著优势。 司法判决作为法院解决案件的第一手段,其刚性、强制性常常难以满足双方,为了向败诉当事人作出判决,法院往往需要在大量判决后进行问答、解释处理,在某种程度上存在解读执行困难的问题 调解作为纠纷处理方法之一,可以很好地平衡各方利益,用和平的方法将矛盾解决成萌芽状态,体现了中国长期以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和纠纷处理艺术。 新时代的调停制度既不是以前流传下来的解决方法的简单延续,也不是模仿西方adr潮流。 它建立在我国社会和法治迅速发展的实际需要之上,在中国崇尚和谐之前传承,与当今世界协商取胜的文化相融合贯通,与综合管理工作有一脉相承,构成极其有中国特色的制度特征。 其目标是形成民间、行政、司法机构并存,诉讼和非诉讼程序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处理程序、制度体系和相应的解决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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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理念久弥新

调停作为与正式司法审判共存的社会矛盾解决方法,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之前流传下来,有着坚实的社会基础,得到了民众的广泛心理认可,今天也有着深刻的影响。 儒家追求“无案例”,强调“礼的使用方法和贵重,美化国王的道斯”等与以前传达的文化价值一致。 孔子说。 “听诉讼,我也还是人,必须没有诉讼。 》监狱审判和别人一样,但我的意思是不仅仅是监狱审判,社会上没有诉讼纠纷。 因此,他强调,在致力于维持中央集权和宗法家长制的社会背景下,以前社会追求无诉讼的价值理念,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迅速发展形成了各种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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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古代的文献典籍中,没有关于“调停制度”的直接记载和记载,但在寰舜时期出现了调停制度的萌芽,战国时期的“韩非子”中有相关记载。 学术界认为,中国古代的调解制度长期存在,直到元代才正式进入法律,具有复制法的意义。 元代“通制条款”的“理民”条规定:“诸论呼吁结婚、家财、借款,如果不是违法大事,就听社长的说法,停止农业,不要烦恼诉讼。” 当然,调解制度的非法律复制并不意味着调解的功能被弱化或淡化。 因为在中国古代社会,调解制度越来越属于“礼教”的范畴。 与其说调停是法律制度的规范,不如说是社会普遍承认的“习惯法”。 国家不仅默许这一《习惯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大力支持。 以前传达的社会调解在矛盾纠纷发生后,由第三者主办,根据礼仪习俗文化和社会道德规范进行说服,促使矛盾纠纷当事人协商纠纷的处理,维持家族、社会的和谐稳定。 调停的形式有官僚调停、官批民调、民间调停等,其范围仅限于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但将“诉讼”、“德化”、“和谐”等大体和精神结合起来,显示了中国以前传达的诉讼文化的最高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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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停是以强大的理论体系和社会观念为基础的,因此可以进入主流文化行列,在成为长期文化之前就流传下来的。 为了追求没有诉讼,“提起诉讼”成为地方官管理的重要课题。 地方官处处发出安民告示,警告官员不要为了一点小事轻易提起诉讼。 明末清朝著名思想家李渔作《资政新书》中记载,江宁地方官俞矮如到达管辖地的第一件事是“劝民提起诉讼”。 “兹本县下车后在亲民工作。 你要知道,亲民在紧张的地方,也就是不要对民众提起诉讼。 ”。 另外顾炎武的《日知录》中“乡亭之职”的首要作用是调停。 如果这些小官全部履行责任,社会管理就可以达到“口算平均、义兴诉讼”的水平。 在论证明代乡亭时,顾炎武也充分肯定了申明亭和家乡老人处理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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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整理调解制度迅速发展的历史脉络,我们可以看到,以前流传的中国社会对纷争处理的理念第一,古人在日常生活中也认为纷争是不可或缺的。 但是诉讼应该慎重。 第二,处理争端的最好方法不是诉讼,而是“讲道理”的中介。 诉讼是不得已使用的纠纷处理方法。 第三,清官很难切断家务,在事实不清楚的情况下,纠纷的处理应该努力不要伤害诉讼的其中一方。 在和谐思想的支配下,如果亲人附近的纷争向公会堂提起诉讼,官员也经常使用拖延的做法,使当事人冷静下来,找到别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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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调解理念社会治理

我国法律的现代化始于向西方学习和模仿,但这种模仿并不是因为中国社会自身出现了建立近代法治的需要,而是越来越多的是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国封闭的大门,打破了以前传来的中国自给自足、封闭国的经济形态 有学者把法制现代化分为“内源性法制现代化”和“外源法治现代化”两种类型。 中国是后者,“在一国内部社会薄弱或不足的情况下,由于外来因素的冲击和强烈压力,不得不对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进行划时代的改革”。 因此,中国历来固有的多元纠纷处理价值理念和情理法相结合的想法构成了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基本文化背景。 这个价值理念、思维方法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指向一致,只能在传承的基础上创新,不能与之脱离、割裂。 否则,法治建设将是无棵树、无源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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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流传的纠纷处理理念与现代社会追求和谐一致。 人类社会产生后,社会矛盾纷争不可或缺。 在国家发生之前,社会矛盾纠纷处理主要依赖于私人力量救济和部落、家族内部权威第三者处理。 国家发生后,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特别是刑事案件的司法权已经归国家自己所有。 在法律制度中,个人不得通过自力救济处理刑事纠纷。 民事纠纷除了司法审判外,还有调停等各种各样的处理方法。 用简单、方便、经济的方法处理矛盾纠纷不仅是中国古代社会的追求,也是人类社会的普遍诉求。 以前流传的中国调解制度自古以来就不衰,不仅依赖于法律条文的规定和完整性,而且简单有效,符合人类社会追求“和谐”的核心价值理念。 通过不同的手段、做法、制度解决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对人类社会具有普遍意义。 与判决、仲裁等其他纠纷处理方法相比,调解具有简便快捷、廉价、意志自由、非抵抗、隐私强等优点,可以实现事件的结局。 有效地实现了“官了、民了、案了、事了”,解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同时解开他们之间的“心结”。 在资源上,实现了民间法和国家法的相互作用和整合,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还借用了法外资源。 由于以前流传的纠纷处理理念的存在,调解制度在现代中国社会的纠纷处理中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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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流传的纠纷处理理念与现代社会追求效率一致。 现代商业社会与以前传下来的农业社会不同,现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网络高度发达,追求效率成为现代社会的普遍愿望。 以前流传的纠纷处理理念正好为解决矛盾和追求效率提供了比较有效的路径选择。 通过多元化解提高矛盾的解决效率,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众所周知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防线,但绝非唯一的防线。 社会矛盾的解决不能理解为司法处理的“单向通行”,应该建设成为司法、仲裁、调停等方法的多车道。 现在司法资源有限,各级法院的案件很多人矛盾很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社会矛盾通过司法途径处理的话,一方面增加了司法压力,另一方面增加了当事人自身的诉讼疲劳。 某案件从立案审查到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当事人上诉,二审判决后最终生效,存在周期长、手续多、价格高的问题。 这很可能导致当事人因许多诉讼程序而失去商业机会,效率低下,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在众多民众的法律意识中,簿公会堂是“撕破脸”事件,双方成为前被告,往往意味着从此不再老来老往。 即使矛盾最终得到解决,原来的社会关系也在某种程度上被破坏,难以修复,在涉及结婚家庭、分家分析、邻居纠纷的事件中尤其如此。 调停如果不是那样的话,通过调停有可能解决家人和邻居之间存在的厌恶感。 很多地方的调停室都挂着“忍住一时的风安静,让步扩大天空”的牌子,表明调停中的家庭伦理和睦邻友好的情理起着重要的意义。 因此,以前传达的调解理念可以提高矛盾解决效率,提高社会效果,教育其他社会成员,为将来的行为做一定程度的事前判断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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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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