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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当隐则隐”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22阅读:

本篇文章812字,读完约2分钟

明周元暐编的史料笔记《洼林续记》中记载了这样的事件。

明代期间,山东省的一个县有一位妇女为了长途跋涉而回到老家探望父母。 他们一大早起床,天一不亮就出城了。 路上的樵夫看到人们的女人独自一人,他们跟着外面的荒野强奸了她,抢劫了她的所有首饰。 民女的悲愤难以言表,号啕大哭回归城报官。 县令设计诱惑樵夫,给予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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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令叫了民女的丈夫,说:“你妻子回老家,路途遥远,天黑,为什么不陪伴呢? 你让她一个人去吗? 幸好这个强盗只夺走了她的首饰,万一伤害了她的生命怎么办? 」然后,把十大板打好后,让妻子回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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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告诉丈夫民妇被强奸了”。 奉行说:“躲起来就躲起来,保持国民女性的名声。”

躲起来就躲起来,为什么? 现在可以使用社会效果。 县令为了保护民女的名声,让家人和平,故意隐瞒她被强奸,没有告诉丈夫现实情况。 否则,民女的名声一定会毁了。 丈夫有允许妻子被强奸的肚子,恐怕不是很高的概率吧。 如果受不了,民女就会休息回家,惭愧地自取灭亡。 奉行陈述了事实,本身没有犯错误,但结果对民女来说是灭亡的受害者吧! 这样,县令的事务处理效果不是也和预想的相差很大吗? 一句话就夺去了人命,可能是谁都不想看到的结局。 在司法过程中,似乎不仅要重视法律效果,还要重视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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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社会效应是司法过程和结论给当事人和其他人带来的社会影响。 司法过程及审判结论不仅对当事人过去的行为是非裁断,而且是对今后行为的制约、指导及尺度。 它不仅对当事人有影响和制裁,对整个社会集团也有约束力,有规范和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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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社会可以说是法律(司法审判)的潜在当事人。 据此,法律受到保护。 违反的,法律处罚。 这是不言自明的。 因此,在司法过程中,不能重视社会效果,只对比当事人。 另外,必须从整个小组考虑。 也就是说,如何实现健全的社会诱惑。 我认为人与善,大人之美,善心司法,应该再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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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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