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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检察官业绩考评具有鲜明科学性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19阅读:

本篇文章3943字,读完约10分钟

□检察官绩效评价作为推进执法司法监督工作的重要副本,使监督工作更具操作性,有利于实现自我监督和司法事务的有机结合,是深化中央政法委全面改革开展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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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业绩评价指标的设置具有鲜明的指导性,对检察事业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反映了未来某一时期检察事业的要点和方向。

日前,中央政法委召开了“政法行业全面推进改革视频会”,提出“加快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的改革和建设,全面提高执法司法公共的说服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执行业绩评价,深化检察改革,全面推进检察事业优质快速发展”的电视电话会议。 会议必须紧紧围绕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的改革和建设主题,掌握完整的检察官绩效评价机制,细致落实党中央和中央政法委的各项部署要求,引领新时期检察事业的质量和迅速发展 检察官绩效评价作为推进执法司法监督工作的重要副本,使监督工作更具操作性,有利于实现自我监督和司法事务的有机结合,是深化中央政法委全面改革开展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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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检察官业绩评价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广泛关注的重要议题之一。 最高检察院前几天发表的《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评价业务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从评价复印、评价方法、评价组织的实施、评价结果及运用等方面对检察官的业绩评价作出了系统全面的规定,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时代性,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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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业绩评价的优势

根据过去检察官对考核工作的注意,结合《规定》的复印件,可以看出检察官的业绩评价有以下优点。

导向性。 检察官业绩评价指标的设置具有鲜明的指导性,对检察事业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这反映了未来某一时期检察事业的要点和方向。 另外,审查结果与年度业绩奖金的分配、审查奖励、等级的升降、交流工作、会员退休等密切相关,检察官不能不重视审查业务。 由此,评价指标的设定与检察官的日常业务相关,没有一个检察官希望平时的勤奋支付成为“无效劳动”。 所以,重视指标,关注指标,工作,取得好的审查业绩,成为检察官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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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性。 审查结果是检察官个体未来快速发展的重要价值基础上,审查事业将成为检察官在事业中率先出色的内驱力。 为了得到优秀的审查结果,检察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必然受到动员。 合理的评价系统可以很好地处理“经常做的少”“经常做的不好”的问题,更有效地解决“乱行”“不做”“慢事”的问题。 因此,审查事业对检察官的职务责任有重要的激励作用。 有助于形成能力者上、平者让、劣者退的良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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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性。 科学的评定工作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改变了领导的“感觉和印象”,大众通过评分投票决定了一体的评价,决定了晋升晋职等重大事项。 审查评价事业不仅“定性分解”,“定量考察”也很重,说事实、说数据成为评价检察官业绩的重要依据。 例如,《规定》第13条规定,“检察官的业绩评价采取定量的评分方法,按照本规定的评分规则综合计算后,形成检察官的业绩评价得分。 ”。 这不仅使检察官的业绩评价具有可测量性和正确性,还能让其他检察官衷心接受,提高审查业务的公平性和权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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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软性。 检察事业有很强的政策性,有时需要移动,地产上合适。 检察官评价指标的设定必须体现这一优点。 对此,《规定》第9条规定:“效果指标的设置体现了难度和区分度,强调政策性、灵活性和阶段性,根据党中央的决定配置和司法政策尽快调整、动态设置,逐步发挥执行、短板、抓住强弱项的指挥棒的功能。 》这不仅与检察权的性质、检察事业的功能定位一致,而且与检察事业的“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和以司法为人民的理念相适应,很好地体现了党对司法事业的绝对指导。 而且,授权各级检察院根据自己的现实情况,设定一定的评价指标,给予相应的得分,体现了大体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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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业绩评价科学表现

结合《规定》的复印件来看,检察官的业绩评价具有鲜明的科学性。

抓住核心指标突出检察官的业绩。 检察官的业绩评价切实引出质量、效率、效果三个核心指标,体现了检察官的主要业绩。 例如,《规定》第5条的规定:“以质量、效率、效果等评价复印件为中心,具体设定评价项目的指标和分数。 ”同时在年度审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等的情况下,实行“一票否决”。 质量是关系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司法公正问题,“落后的正义是非正义”是对司法效率的要求,效果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和网络思考,适应了时代的需要。 这三个核心指标涵盖了检察事业的主要方面,是检察官实绩的集中表现,应该说以此为“牛鼻”,具有“扯头发动全身”的效果。 在事件质量的评价中,必须观察与“事件-件比”的评价指标体系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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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对方的不同,多次区别对待是大致的。 例如,《规定》根据检察长、副检察长、专职委员和部门负责人、普通检察官的职责和管理权限的不同,设置了不同的审查主体和审查复印件。 另外,市、县二级检察院检察长的业绩评价等,通过上级检察机关的审查评定,符合党组织干部的管理权限,体现了审查业务的客观性和权威度。 对部门负责人的评价除了审查该个人事件的业绩外,还将“该所属部门的实务成绩”纳入评价范围。 这不仅符合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而且有助于使“一岗双责任制”成为现实,实现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监督管理职责和事务职责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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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错误的性质,采取相应的评价方法。 审查工作必须鼓励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动作”行事,同时鼓励创新,激发检察官的业务热情。 随着社会的变革,常见的、新型的事件或有重大争议的事件层出不穷,语法的局限性、延迟性不可避免。 检察官需要对这种案件以独立责任的精神来应对,《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是:“检察官在处理新类型案件的过程中出错,审查委员会综合分解给予容错的情况下,进行客观评价。 检察官在案件中不当承担职务,有错误后,积极使用诉讼监督方法进行纠错的,可以不扣分,也可以根据情况加分。 》这消除了检察官的“后顾之忧”,鼓励大胆执行职务,同时充分考虑社会快速发展引起的事件结构新变化,体现了严格要求和适度宽容的结合,是评价中比较合理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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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智力检查”建设,实现评价方法变革。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智力检查”建设的推进,审查工作利用新闻化手段,实现审查工作的正确、高效、方便,也是“智力检查”建设的重要方面,标志着审查工作与时俱进。 例如,《规定》第24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依靠新闻化系统,积极探索展开网上检察官绩效评价,提高评价工作的智能化水平,实现简便、迅速、集成,防止繁杂的操作。 》第23条规定:“检察官的业绩评价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统计子系统收集的数据为第一依据。 》上述规定将新闻化建设和业绩评价工作结合起来,可以比较有效地降低评价,提高评价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另外,将检察官从应对评价事务的繁杂业务中解放出来,可以投入越来越多的精力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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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设定中应观察的问题

为了发挥评价机制的积极激励作用,我们认为指标的设置和评价方法都应该表现出科学性。

首先,设立权威有效的质量评价标准。 《规定》第6条规定:“重点评价检察业务质量、检察官案件中的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件制作、应急处理、释法讲解等质量状况,以及报纸输入、案件归档、案件规范性等情况。” 新闻输入、案件档案等业务具有一定的识别性,便于评价。 但是,对于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与案件实体解决有关的问题,具有隐蔽性,在案件审查中发现问题是不现实的,违背司法亲历性等规则,用一种行政化的手段监督司法只是一个希望的理想。 关于上述案件质量的评价通过审判文件和起诉书的对照发现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是否得到支持,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 这符合目前检察机关的常规评价方法,如定罪案件中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采用率,满足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 这样的标准设定保障了审查评定工作的权威高效,符合现在司法改革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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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重视评价指标之间的协调一致。 审查业务的科学性必须以审查指标的协调统一为前提。 为了防止审查指标之间发生冲突,必须区分认罪的认识处罚事件和不认罪的认识处罚事件等事件类型,对前者可以不进行抗诉。 如果违反司法规则严格设定一些评价指标,宪法和刑法规定的“相互合作”事件大致可能会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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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必须强调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履行。 检察官法第5条规定:“检察官履行职责,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基准,具有公平公正的角度。 检察官处理刑事案件,必须制定严格多次犯罪的刑法大体上尊重和保障人权,追究犯罪,防止无罪的人被刑事追究。 》履行客观义务是检察官职责的基本要求,现在必须通过设定指标促进法律的实施及其义务的执行。 因此,评价指标的设定不仅要重视实现“处罚犯罪”的目标,还必须设置一些体现不逮捕率、拘押措施率变更、非法证据排除率、律师参与辩护率等“人权保障”的指标。 这样,才能真正保障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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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合理掌握系数的设定和分数的换算。 检察官的业绩评价是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也是高度技术性的日常事务。 因此,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必须以一线会员检察官为主,将来可以考虑引进外部评价力。 《规定》第3条规定:“检察官审查委员会的成员为5~9人,由本院领导班子的成员、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检察官代表等组成,主任由本院检察长负责。 检察官审查业务办公室负责检察官审查委员会的日常业务,成员由干部人事、案件管理、检查审计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这样就可以实现“专家审查专家”的专业性、技术要求。 在评价效率时,“规定”已经观察了专业性、事件类型的差异,提出了“业务强度系数”和“业务类型系数”的概念,在设定系数时要观察各种业务和不同类型的事件系数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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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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