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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物业员工与小区业主之间不存在单独的劳务关系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19阅读:

本篇文章2033字,读完约5分钟

湖南省长沙市的一个小区建于2006年,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 从2008年开始,这个小区由长沙一家房地产企业进行物业管理。 年,房地产企业与小区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从年7月1日到年6月30日,该房地产企业承诺负责小区物业的管理。 刘某是这家房地产企业的员工,第一负责小区内包括a楼在内的六栋楼的物业管理。 年8月4日下午,刘某在打扫a楼楼顶的积水时不小心滑落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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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家族认为刘某从年7月19日开始受小区a栋全体业主委托管理a栋物业,业主与刘某形成劳务雇佣关系。 屋顶因下雨有积水,根据业界第一个要求刘某去打扫积水才意外跌落。 a楼全体业主作为雇主对职工刘某的死亡负责赔偿。 年1月,刘某家族以“劳务提供者受害纠纷”为由,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审理期间,业主们向法院申请追加房地产企业作为第三者参加诉讼,并得到法院的许可。 之后,刘某家族以协议更有助于纠纷处理为由申请解约,得到了法院的许可。 同年6月,刘某家族双方协商后,再次向法院起诉a栋所有人,要求所有人承担刘某的死亡赔偿金、葬礼费、精神抚慰金等。 共计八十一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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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案件争论的焦点是刘某和业主们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 从2008年开始,该小区由刘某所在的房地产企业进行物业管理。 年,双方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刘某滑落坠落时,房地产企业仍在服务期内。 a栋业主们提交的物业费、水电费等收据上盖着“某房地产企业所在小区管理处”的印章,形成了上述合同和证据链。 此外,刘某家族首次起诉时,房地产企业作为追加第三者,承认企业和园区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刘某是企业股东之一,包片负责包括a楼在内的6栋楼的物业管理。 因此,a楼的老板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刘某在a楼屋顶打扫积水是职务行为。 刘某家族说,刘某受a栋所有业主委托管理a栋物业,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因此刘某无法说明生前与涉案栋业主有劳务合同关系。 综上所述,刘某与a栋所有业主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 刘某家族的索赔,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刘某家族的所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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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家族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上诉理由包括一审法院忽略了案件当事人,一审法院认定刘某是房地产企业的员工,就必须依法追加房地产企业作为案件当事人,但一审法院没有追加。 对此,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某家族在一审时可以起诉或申请追加房地产企业作为案件当事人,但未行使此权利,且所有者向一审法院申请追加房地产企业作为第三者参加诉讼的。 因此,一审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没有根据职权追加房地产企业参加诉讼,没有不妥。 刘某家族和房地产企业的纠纷可以提起别的诉讼。 关于刘某和业主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二审审判中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中认定的事实一致。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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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劳动合同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两者处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容易表象混淆。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雇佣劳动者的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向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支付等价报酬而相互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对法律关系的认定很重要,两者的区别第一,一是对当事人的要求不同。 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必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隶属关系。 劳务相关当事人没有上述限制。 二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 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了工资待遇外,还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和待遇,但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不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三是适用法不同。 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其立法宗旨侧重于保护劳动者弱者一方的合法权益。 劳务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四是解决争议的程序不同。 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时,我国法律规定了特定的程序。 劳务关系发生纠纷的处理方法适用民事纠纷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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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提供者的受害责任纠纷中,主张提供劳务的受害者或其家属必须提出证据,证明接受劳务提供者与劳务提供者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例如,提供劳务合同、作业指示、出席表等证据表明有提供劳务的事实。 在本案中,刘某家族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说明刘某与生前涉案楼老板有劳务合同关系。 另外,刘某死亡期间涉案小区实际上由房地产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刘某只有该房地产企业的员工,刘某家族的诉讼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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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的意外跌落,使全体人员叹息。 但是人民法院不能以感情或者结果责任主义作为判决的指南,不能让无辜的人意外购物。 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的常识,但也不能有“死者很大”的惯性思考。 人民法院有义务,有责任在整个社会传播正确的价值观。 人民法官有义务,有公开案件的责任,有温暖人心的责任,手里的锤子每次都听对了,不是泥巴。

标题:热点:物业员工与小区业主之间不存在单独的劳务关系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gy/2021/0119/283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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