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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司法责任制与民事检察一体化:看似天然对立实则并行不悖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19阅读:

本篇文章1977字,读完约5分钟

民事检察一体化事业机制作为民事检察行业的重要事业机制在长时间的司法实践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司法体制改革以来,检察职能和检察权运行机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司法责任制与民事检察一体化,两者看似天然对立,其实平衡融合,已经并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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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笔者发现在实际的事业中,问题依然突出。 一是责任负担主体单一。 权利责任的一致大体上是追究责任的“剑”挂在最终决定权的享受者的头上,但对于合作者、提案者等,因为没有相应的权力,所以往往不能成为责任负担的主体。 例如,在民事检察业务中,下级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于案件的最终决定权是抗诉权,在上级检察院做出抗诉决定的情况下,如果这样的案件出错,“板”多击中上级检察院的头,要求抗诉决定的下级检察院, 上级检察院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情况下,对下级检察院来说有“误案”的嫌疑,但没有必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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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合作、合作与合作相对减少。 民事检察事业是一项系统的事业,检察官很难一个人独立完成,往往需要合作,形成“一体化”事件。 司法责任制的推进可能会削弱这种包容性。 例如在司法责任下,检察官必须对自己决定的几个事项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为了不合作,对于哪怕一点也能合作完成的几个事项,检察官可能会更想成为父母,合作反而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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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权力监督很难。 司法责任制赋予检察官相对独立的地位和权力,使检察官在行使自主决定权时可以不接受指示地报告。 这种情况下,其上级不一定能及时地同步掌握事件的状况。 检察官的决定错误的话,检察长、检查委员会很难立即发现和纠正。 这个决定即使后来被检察、检察委员会变更、取消,毕竟有事后性,不能严格贯彻检察职权行使过程的包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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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上下关系的检察官做得不好。 在检察一体化中,上下检察机关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顺利地保持检察令是基本前提。 但是,在实践中,特别是在民事检察业务的线条上,上级检察院的指令刚性不足,发生了检察令不顺畅的现象,上级检察机关的指令和适当应对,挖缝,打“镶边球”。 以检察建议为例,下级检察院未经上级检察院同意可以自主决定颁发。 另一方面,如果上级检察院不允许下级检察院提出或提出检察建议,各个下级检察院往往只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有选择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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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一体化的事业机制和司法责任制的运行和实施关系到民事检察职权行使的秩序和效果。 两者不是不允许水火,而是可以相互融合促进。 我认为在民事检察事业中应该探索一体化的大致上下司法责任制运行模式,应该从司法责任制中探索民事检察一体化的新事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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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建立合作合作责任追究机制。 在民事检察实践中,各案件决定权的行使,往往不是检察官、检察机关独立完成的,其中包括相应的合作、建议等许多环节和个人。 “最终决策者”在汇集他人智慧和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加上自己的评价进行最终决策,承担相应的责任无可厚非。 但是,事件的最终决定很大程度上受到合作者、提案者的影响,如果不限制合作者、提案者等,不纳入责任负担的主体范围,则无助于事件决定权的正确有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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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建立合作合作责任追究机制,改变只追究权力行使者责任的单一模式,对作出最终决定的前置环节和程序进行适当的责任追究,可以将司法事务的全过程和所有参加者置于监督和制约之下,检察人员的主动性, 这个机制的完整性在司法人员和部门业绩评价中可以得到一定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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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建立事务团队机制,完全专业化。 按事件类型组建专业化事务团队,形成相对固定的人员配置,保障案例监督的效率、精确、统一,增强团队合作的默契度和信任感,消除检察官合作的漏洞,形成良性、效率、负责任的合作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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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而建立和完善检察官的评价机制。 检察和上级检察机关为了立即发现和纠正错误,需要比较有效地监督检察官的自主决定权,建立和完善检察官的评价机制。 一是本级自我检查,本级检察机关内由机构负责人组成审查组,可以随时监督审查检察官的职务过程,对检察官职务有异议的,立即向检察长报告,检察长或检查委员会是否变更或取消检察官的决定 二是上级审查,上级检察机关可以定期对下级检察机关进行的案件结果和程序上的全面审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三是检察官互相评价,用检察官联席会议的方法,对疑难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同时对承办检察官的案件程序和案件设想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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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建立审计和责任追究机制,执行完整的检查命令。 结合检察官制度,对本级和下级检察院及其他检察员加强上级或本级检察院的决议、决定、制度和重大就业安排,严格遵守法律文明司法事务及检察纪律等情况进行审计,上级检察院的决议、决定、重大就业安排及 建议检察官忠于职务,勤奋履行责任,根据检察组织法或检察官法确定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拒绝执行,在执行困难的情况下,必要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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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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