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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请求权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18阅读:

本篇文章3664字,读完约9分钟

鉴于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人格好处的享受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加强人格权保护的呼声和期待很多。 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的“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精神,落实宪法“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要求,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总结我国现有人格权法律规范的实践经验,我国 民法人格权篇不仅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个人新闻等具体人格权作了详细的规定,还规定了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通常的人格权。 作为自然人等民事主体最重要和最基本的一种民事权利,人格权除了受民法侵权责任篇保护外,还有自己的保护方法即所谓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赔偿请求权的区别也奠定了人格权独立编制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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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格权请求权的含义和特征

人格权请求权是为了排除人格权作为绝对权和支配权效力产生的对人格权的现实或潜在侵害或妨碍,维持人格权圆满状态的请求权。 人格权请求权的特点是一方面具有从属属性。 人格权请求权是基于人格权的请求权,依赖于人格权,只有人格权的主体才能享有这样的请求权。 人格权具有特殊属性,因此不得转让、放弃或继承。 因此,依赖人格权的人格权请求权也不得转让、放弃或继承,也不得由他人代理。 即不可成为代理权的对象。 另一方面,人格权请求权是人格权排他性的体现。 人格权是绝对权、支配权,具有排他性效力,这种排他性效力不仅出现在人格权的圆满状态已经受到干扰的情况下,而且还出现在有干扰的危险的情况下。 即,人格权请求权不仅具有恢复人格权圆满状态的功能,还具有预防和阻止侵犯人格权的行为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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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起来,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赔偿请求权的最大区别是两者的适用要件不同。 侵权赔偿请求权以过失责任为最基本的责任,过失责任或过失推定责任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另外,适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时,需要损害,无损害不赔偿。 但是,在适用人格权请求权时,不要考虑有无损害(只要有侵犯或侵害人格权的危险即可),也不要考虑有无侵害者的过失。 即使没有过失,在构成侵犯人格权、妨碍或侵害的危险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行使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人格权请求权。 人格权是绝对的权利,因为如果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没有权利人的同意就不能规定违法的抵抗,那种行为对人格权的侵害、妨碍或危险本身是违法的。 基于绝对权的排他性,权利人当然有权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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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民法典中人格权请求权的类型

需要研究的问题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请求权到底有那些类型? 民法典第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犯的,受害者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对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有论者认为,根据该条,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干扰、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请求权。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只是确定了这些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并不意味着这些诉讼时效不适用的请求权都属于人格权请求权。 在这些请求权中,只有停止侵害、排除干扰、消除危险才是人格权请求权,关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在性质上不是人格权请求权,而是侵权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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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功能上来说,人格权请求权主要是发挥预防功能,无论是停止侵害、排除干扰、消除危险,都并非如此。 但是,侵害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本功能是补偿功能,在发生侵害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无论是财产损害还是精神损害,都需要赔偿义务人恢复原状,或者用金钱赔偿的方法来补偿这种损害。 损害赔偿法的功能是通过损害赔偿恢复到受害者假定没有发生侵权行为时的本来状态,一般的损害赔偿做法采取金钱赔偿和修理等经济手段。 但是,在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仅仅采用经济手段是不够的,特别是与精神损害和名誉受损有关。 因此,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都是弥补经济手段恢复不足的请求权,在性质上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不是预防功能而是填补的功能,即权利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后适用、侵害 例如,中国国家赔偿法第35条的规定:“有本法第3条或第17条的规定情况之一,造成人的精神损害的,必须在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内,为受害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 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该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职工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人权的法定情况之一,或者是行使搜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职工行使职权时侵犯人权的法定情况之一,是精神上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另外,《关于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侵害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侵害造成人的精神损害,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受害者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通常不支持。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让侵害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 侵权造成人的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了让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受害者的请求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些规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具有补偿功能,适用于造成受害者精神损害的情况,损害结果不严重,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要求道歉,消除影响,名声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也将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作为补偿、恢复功能的民事责任负担方法来对待。 人民法院在明确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承担方法时,也要考虑侵权人主观过失的程度、损害结果的严重性等因素。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利用新闻网络审理侵犯人身权益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侵权人负有道歉、消除影响或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权 侵权人拒绝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网上发布公告或发布审判文件等合理方法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款进一步确定“行为人侵犯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相当于行为的具体方法和影响范围”的规定。 影响的范围实际上相当于对人格权的损害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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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从人格权禁令的规定来看,道歉、消除影响、名誉恢复也不是人格权请求权。 民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实施或企图实施侵犯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立即阻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依法向人民法院通知行为人有关行为的 这是我国民法典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格权,参考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及知识产权上的诉前禁令等制度,专门为人格权请求权的行使提供的程序机制。 根据民法典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该条创立了行为禁令制度的一种人格权行为禁令。 也就是说,通过高效简便的非诉讼程序来实现侵犯人格权行为的预防和阻止。 另外,停止侵害、排除干扰、消除危险是行为人与“实施或今后实施侵犯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对比提出的请求权,可以适用该程序。 已经造成精神损害或者名誉损害的,受害者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要求法院对侵权人承担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 在认为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人格权请求权的情况下,这显然是错误的,而不意味着人格权主体可以通过人格权行为禁令制度实现损害的弥补。 在适用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时,必须认定侵害者是否造成受害者的精神损害或受害者的名誉损害,因此这些是实体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论,必须服从诉讼处理的大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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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从比较法来看,道歉也是适合保护人格权的特别损害赔偿做法。 例如,日本民法第723条规定:“对于损害他人名誉的人,法院根据受害者的请求,代替损害赔偿,或者与损害赔偿一起命令恢复名誉的适当之处。” 所谓“就名誉恢复命令适当之处”,包括命令加害者在报纸上刊登道歉广告。 日本民法学界认为,在名誉损害的情况下,只适用民法上的经济赔偿几乎不充分,因此将恢复原状的救济政策作为名誉恢复的适当处分,道歉广告在日本法上是恢复原状的。 另外,根据法国法,法院有时命令被告在报纸上自费刊登法院对不利判决的损害。 这种做法也称为替代物赔偿,也称为行为人赔偿因某种行为或不作为而受到的损害的行为赔偿。 另外,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95条第1款的后段规定“名誉被侵犯者,必须要求对名誉作出答复的适当处分”。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学者王泽教授说:“法院被命令为恢复名誉进行适当处分,金钱赔偿不足以保护名誉,这是名誉受到侵害的特色,侵犯这种名誉会贬低社会对个人的评价,比如报纸上说不真实。 在损害这些人名誉的情况下,只有受害者在金钱上得到赔偿,常常无法恢复被贬低的名誉,因此将被命令刊登在报纸上道歉等适当的处分。 这是名誉被侵犯后恢复原状的特别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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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请求权只意味着停止侵害、排除干扰、解除危险请求权,关于道歉请求权及影响的解除、名誉请求权的恢复属于侵权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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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课程呼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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